案例分析理论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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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案例分析理论依据案例分析理论依据备注:备注:“()() ”内容根据实际案例需要进行更改内容根据实际案例需要进行更改“ ”提醒大家,可以不用在案例中出现提醒大家,可以不用在案例中出现 简要:简要: 第一章第一章1、 涉及中性包装 我国接受定牌生产加工生产的企业应注意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应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我们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后,在国外市场上发生工业产权的争议或侵权行为,则一切责任应由买方负责。本案例中, (侵权方)在我国内地起诉,我国(内地加工企业)也将受到中国法律的干预或制裁。2、 品名。P-7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商品品名是买卖双

2、方交易的物质基础,是货物交收的基本依据之一。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教训:在贸易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即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可要求对方改证如不进行更改,只片面考虑单证相符,不考虑货物上的名称,势必给对方进口报关造成严重后果。如本案中(货物被扣留罚款) ,这些损失因是我方的失误造成的,故我方对此应承担责任。3、品质(1)根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提出损害赔偿,拒收,甚至撤销合同。P-11 末(2)看货成交后买房不得对其品质再提出任何异议。(3

3、)凭样品成交时,为了减少双方在货物品质上的纠纷,一般按惯例都采用在合同中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4)寄样品时最好标明“仅供参考”(5)在援引标准时必须列明所援引的标准时那一年制定的版本在贸易实践中,对短缺数量的处理,我方应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发货;或(在合同中订立品质机动幅度,允许型号调配) 。24、数量(1)根据UCP600规定,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卖方可以多交或少交 5%,但包装单位按个体计数时,此项 5%的伸缩则不再适用。(2)根据惯例,以重量计算的货物,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大部分都是按净重计价。(3) 公约第 52 条第 2 款规定 p-13第 2 章贸易术语1、

4、 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00 年通则中 FOB 的区别 P-292、术语的买卖双方的义务也是一个考点(谁订立运输,有无保险单,变形,风险划分点,卖方承担的费用到)最容易出的相关知识点:(1)CIF 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不是实际交货。(2)F,C 组都是装运合同,案例中不能规定货物到达的时间。3、及时通知问题,FOB,CFR 未及时通知,责任在卖方,与保险有关联的案例4、第 3 章1、关于提单ucp第 43 条规定,银行将不接受晚于装运日 21 天后提交的单据。P-65倒签提单案例 P-652、分批装运UCP第 40 条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

5、,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装运日期及/或不同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第 4 条规定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批装运中任何一期未按期完成,信用证对该期及各期货物均告失效。第四章 保险1、与术语有关仓至仓(1) 、FOB,CFR 保险公司不承担装运港装船前的保险责任,只负责货物在装上海轮后,直到抵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的风险,CIF 的保险责任适用“仓至仓”条款。(CFR 进口方办理投保,保险公司不承担在装运港船前的保险责任, 货物在装上上海3轮后,直抵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的风险。但在以下情况下例外,因卖方未发出或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

6、漏保或未及时投保,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即这种情况下,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术语成交,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CFR,FOB 进口方办理投保,保险公司不承担在装运港船前的保险责任, 货物在装上上海轮后,直抵目的港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为止的风险。CFR,FOB 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损失发生运至装运港码头之前,此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也就是买方对该批货物还

7、不具有可保利益。FOB、CFR 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越过船舷后生效。3、判断海损性质以及承保险别抛入海中的货物;,组织抢修船只而外支付的人员工资;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拖轮费用;被水浸湿的货物,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被火烧毁的货物;船只部分船体被火烧毁;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结论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如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四种意外事故,在此

8、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还有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承保自然灾害的部分损失。4、订立保险条款时应考虑的因素有:(1)根据货物的性质、特点选择相应的险别。例如对价值不高的货物可投保平安险,如果此货属易碎物品,可再加保破碎险。(2)根据运途中可能遭受的风险和损失而定。 (3)根据船舶所走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不同而定。(4)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定。对于政局不稳定,有发生战争可能的,就要考虑加保战争险。(5)根据以往的经验而定。商人以自己的从商经验和根据保险公司每年总结的货损资料可4以确定应选择何种险别投保。总之,选择投保险别的原则是:既要使货物的运输风险有保障,又要使保险费用的支出减

9、少。5、根据 CIC 保险条款,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条款是“仓至仓” ,因此保险公司的责任在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收货人的仓库时终止。 6、损失原因为受潮受热,这属于海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此损失应予赔偿。7、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8、投保加成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9、保险利益.在 CIF 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

10、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括提单、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有义务向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内的全部保险金额。10、(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 COC(carriersown container 船公司箱) ,由于

11、COC 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 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 60%,货代承担 40%的责任。第五章1、托收(1)如果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是代收行自行决定的,则由代收行对出口人负全部责任;如5果是出口人主动授权代收行向进口人提供该种便利,则由出口人自己承担全部风险。(2) 托收统一规则 ,就是 URC522(3)采用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p-100如果案例中提到今后采用托收要注意什么问题,或则说经验的话,5 点注意问题需要大家掌握。 托

12、收是商业信用,虽可增强销售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收款却无保障。应注意: (1)事先作好资信调查,掌握适当的授信额度 (2)了解进口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商业惯例(以防发生货到后不准进口或不能及时收汇 等不测问题) (3)一般情况下,应争取按 CIF 价格条件成交(未付款前货物在途中受损可向保险公司 提出赔偿) (4)严格按规定办理出口和制作单据(以免授人以柄,借口拖延付款或拘付货款) 。 (5)为避免风险和损失,出口商应投保卖方利益险和出口信用险。2、信用证(1)信用证特点的应用UCP规定: a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b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c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2)不可撤销信用证含义(3)可

13、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付款或被议付以前,可不经受益人同意随时修改或撤销的L/C。但开证行对其指定银行在接到修改或撤销通知前,就已经对符合 L/C 的单据进行 议付,仍予负责偿付。(4)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就取得保兑行和开证行的共同付款的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兑行交单索偿,只要在 L/C 有效期内,保兑行不能撤销保兑责任,即使议付后发生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第六章1、索赔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货物索赔期限既又称为买方复检的有效期限。过了复检期限,对非货物品质隐藏的内在缺陷问题,卖方不予赔偿。2、 检验权未经检验即丧失拒收的权利根据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

14、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国际上纺织品通常执行的原则是,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予考虑赔偿。3、 接受货物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接受了货物,即使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买方却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这表明买方事实上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了向卖方索6赔的权利。所以我方不应赔偿损失。 )4、 不可抗力(1)认定的三个条件 A 事件是在有关合同签订后发生的。 B 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Eg(洪水) C 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 服的。(2)有关当事人在接到

15、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应该及时表示同意与否,否则,将视为默认,以发出通知一方所提条件为准,如被通知人未按所提条件履约,则属于违约。(3)按照有关的法律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有关当事人课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 【变更合同,解除合同自己判断 p-133】(4)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5、 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可排除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表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

16、议时自愿提交仲裁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第七章 1、发盘要件 (1) 、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公约:保持中立:如果商业广告符合发盘内容并明确表示它是作为发盘提出来的,可 视做发盘。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构成发盘三个基本要素: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 (3)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4)必须送达受盘人。2、 公约规定,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盘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但下 列情况不得撤销: 发盘规定有效期或表明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相信该发盘不可撤销并且已采取了行动。 3、对原发盘作出了有条件的接受,实际上是一种还盘,原发盘失效。 4、接受要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同意发盘的全部内容7公约第 19 条第三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视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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