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其他税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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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24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策通知如下:一

2、、企业公司制改造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

3、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的行为。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 50%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 85%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

4、国有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50%的公司。的公司。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三、公司合并三、公司合并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出售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

6、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征收契税。六、企

7、业破产六、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

8、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30%的职工签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七、债权转股权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资产划转八、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

9、,免征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九、事业单位改制九、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

10、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 30%30%的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

11、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契税。十、其他十、其他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本通知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本通知执行期限为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22012 年年 1 1

12、月月 1 1 日至日至 20142014 年年 1212 月月3131 日。日。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752008175 号)、号)、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022201022 号)以及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989200989 号)同时废号)同时废止。止。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

13、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财税201222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14、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请遵照执行。请遵照执行。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汽电

15、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财税201251 号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局) )、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城市公交企业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市公交企为减轻城市公交企业负担,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通知如下: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城市公交企业自一、对城市公交企业自 20122012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起至日起至 20152015 年年

16、1212 月月 3131 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含县级)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含县级)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运汽车和无轨电车。二、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二、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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