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6340989 上传时间:2018-06-25 格式:DOC 页数:62 大小:2.0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项目部预算员说明资料(6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对各项目部预算员就公司关于工程预结算方面程对各项目部预算员就公司关于工程预结算方面程 序、制度的说明序、制度的说明一、目前工程招一、目前工程招标标、 、预结预结算、合同算、合同签订签订采用的定采用的定额额及其它及其它 (一)目前工程招(一)目前工程招标标、 、预结预结算、合同算、合同签订签订采用的定采用的定额额1、建筑工程:执行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 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及与其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和陕建发2011277号文件。2、工艺管道安装工程:执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若陕西省安装

2、工程价目表(2009)中没有适应的分项子目,缺项部分可参照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中合适的定额子目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 3、电气安装工程:执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若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中没有适应的分项子目,缺项部分可参照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中合适的定额子目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4、设备安装工程:执行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若

3、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中没有适应的分项子目,缺项部分可参照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5、给排水工程:执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6、井巷工程:执行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和中色工定字第007号(2011)文件;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7、筑坝及尾矿

4、管道安装工程:执行有色金属工业预算定额(2008)及其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和中色工定字第007号(2011)文件;执行相应定额的调价文件(根据合同签订时间和规定及文件精神执行)。(二)其它(二)其它规规定定1、材料、材料单单价来源:价来源:主要是采供部询价和公司定价。工期较短的工程(半年内的):根据采供部询价编制预算,在招标、签订合同时一次定死,不允许调整。工期较长的工程(半年内的):由于工程工期较长,且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工程施工材料可按如下办法进行调整:每半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算起)由甲方、监理单位、乙方共同对工程所在地周边地区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考察核定,

5、核定结果与本合同签订时的市场材料单价进行对比,变化幅度在20%(包括20%)以内时,材料单价不予调整;变化幅度在20%(不包括20%)以上或以下时,经甲方和监理审定后将本期材料单价核定结果与合同材料单价作价差处理,计入工程造价。材料单价变化幅度计算公式:(本期核定单价-上期核定单价)上期核定单价100%材料单价核定及调整范围:经双方协商按水泥、木材、砂石料、PE管、土工格栅、土工布、燃料、动力及火工材料(根据工程不同可对上述材料进行调整)同期单价的加权平均单价作为材料单价变化幅度的核定单价;其他材料不包括在核定及调整范围内。关于领用公司材料的规定:对工程急需的消耗材料,经公司批准后,承包商可以

6、从甲方的仓库领取, 公司将按照材料入库价格加收22%的采保费及相关税费在次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除,但工程结算时公司将只按照材料入库价格为承包商计算工程造价,22%的采保费及相关税费由承包商承担,不得计入工程造价。关于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规定:承包商根据需要选择性价比优的新材料,应及时做出材料采购、施工方案,经公司、监理确认后用于工程施工,如擅自用于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商承担。2、人工、人工费费: :按定额、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3、机械、机械费费: :按定额、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4、取、取费费: :按定额、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具备资质的村委会、个体户承担

7、零星工程不予计取规费。5、定价工程:、定价工程:M7.5 浆砌毛石挡墙定价为 225.0 元/M3(201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浆砌石工程按 M7.5 浆砌毛石挡墙定价与 M7.5 浆砌毛石挡墙预算价的比乘其他浆砌石工程预算价进行计算。6、零星租用机械:、零星租用机械:30 装载机为:180.0 元人民币/小时、50 装载机为:300.0 元人民币/小时、1m反铲挖掘机为:400.0 元人民币/小时(机械费用中已含机械操作人员的人工工资、燃油消耗、设备维修、折旧、安全等一切费用和税款。 )。临时指派的其他零星工程或工作造价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二、国家建二、国家建设设部关于部关于

8、建建设设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结算算暂暂行行办办法法 建建设设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结算算暂暂行行办办法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 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

9、款、工程进度 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 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 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

10、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 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 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

11、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 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 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 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 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 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

12、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 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 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 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 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

13、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 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 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 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 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

14、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 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 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 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 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

15、程 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 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 额的 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 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 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 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 预付时间到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 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 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初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