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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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纲要考试范围:期中之后,即三国两晋南北朝后 考试形式:闭卷 复习方式:首先认真阅读理解分析课堂笔记内容,书本作为参考阅读材料,最后重点记忆 本笔记。第六章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魏的法律 1、曹操制定“科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典,有“甲子科”和“新科” 。 2、魏明帝在太和年间删约旧科,制定新律 18 篇. (1)较东汉末年以来“律令紊乱,科比冗杂,章句歧义,览者艰难”的汉律,显得“文约 而例通” ; (2)律从这时正式与令分开,律是确定的刑法典,而令则是行政性的法规; (3)具律改为刑名律,放在第

2、一篇,体现重要性;将具体刑法原则也补充入刑名律中; (4)八议入律八议入律:魏明帝制定的新律; (5)刑罚制度作了规范性的改变,此时“五刑”: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 (二)晋的法律 1、 晋律 (或称泰始律 )参考了汉、魏的法律,共二十篇(刑事法典) 。经张斐、杜预 注释(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 。 2、同时颁布的有晋令四十篇,内容包括中央、地方、军事等方面的制度(行政性法规) 。 3、 晋故事30 篇:常事、品式、章程(中央各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 晋律主要特点:(1)体例比较严谨,规定比较宽简周备。(2)礼的内容纳入法律之中(服制:准五服以治罪服制:准五服以治罪)五服:斩衰、齐衰、

3、大功、小功、缌麻,作为卑幼对尊长的侵犯,是要比平常的人加重,反之减轻 (三)南朝的法律 1、宋、齐沿袭晋律,齐王植将“张杜律”作了统一的解释 2、 梁律未超越晋律 , 梁令比晋令少十篇, 梁科与晋故事相仿。 3、 陈律实质上是晋律的继续 (四)北朝法律 1、北魏由于是少数民族入侵而建立的,强调汉化,增将统治稳定性,故对立法活动较为重 视。 北魏律共二十篇,比晋律少了诸侯律 ,多了斗律 。 东魏以格代科 西魏制定大统式 2、北齐取代东魏,以北魏律为蓝本,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十二篇十二篇,以“法令明审,科条 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 北齐律特点:(1)科条简要,成为隋唐法典的

4、蓝本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2)规定了“重罪十条” ,为后世十恶之条提供了范例 3、北周制定大律二十五篇。隋虽承周立国,但在立法上以北齐律为本。 第二节 法律的主要变化2 / 16一、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一) “八议”入律和创设“官当” 1、 “八议八议”:对八种权贵人物(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 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官府不得专断。 亲:皇亲国戚; 故:皇帝的故旧或者是过从密切的人; 贤:德行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文化人; 能:有才能和才干的人; 功:对国家有功的人,主要指军功; 贵:高级官僚; 勤:对国家服务勤劳的

5、人; 宾:前朝的君主及其后代。 2、官当:以官品抵当徒罪。 二、确定重罪十条 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 “重罪十条”正式入罪,始于北齐北齐。内容:反逆;大逆;叛;降;恶逆; 不道; 不敬; 不孝; 不义; 内乱。 三、刑罚制度的改革 1、 连坐范围的变化 (1)曹魏后期:改族诛出嫁女(夫族诛)不再从坐父母之诛。 (2)晋建立后:凡是连坐的妇女均免除死刑,仅处为官奴婢。 2、 改迁徙为流刑 设流刑为减死一等。北魏、北齐根据“降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与 徙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罚以来死、徙两刑间的空白,为隋唐时期刑罚制 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北周

6、又按距离远近将流刑分为五等。 第三节 律学的发展 一、汉末郑玄 将从前各家作出的解释加以吸收,诸家章句曹魏时只汲取郑玄一家。 二、二、晋代张斐:提出了术语的解释和审判的规则术语的解释和审判的规则 1、 故意和过失 其知而犯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其知而犯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 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失:疏忽大一的过失 2、 共犯:首犯和从犯的问题 谋:二人对议;3 / 16率:制众建计的人,有领导能力和策划能力的人。 3、 犯罪意图:造意造意:倡首先言,首先提出犯罪意图的人。 4、 对罪和罪之间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划分 (1)劫质:劫持人质 劫召其财为劫质

7、,另一方面也有劫持人质利于自身逃脱。 (2)欺谩:违忠欺上谓之谩;(危害皇权) 欺诈:背信藏巧谓之诈(普通人之间) (3)杀伤人的分类 无变斩击谓之贼,两讼相趋谓之斗。 贼(故意) 、斗(争论中杀人) 、戏(开玩笑的结果)处罚逐步减轻。 (4)财货之利:货财之利谓之赃通常以图利为目的得到的财物都叫赃,包括盗窃、抢劫、贪污等。第七章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 一、立法概况 (一) 开皇律开皇律 1、修订颁布:581 年到 583 年修订颁布,隋文帝规定了“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修律原 则。 2、篇章体例:采北齐十二篇结构,共律文五百条。 改齐禁卫律为卫禁律 ,

8、突出对皇室的安全保护 改户律为户婚律 ,增加了内容 分捕断律为捕亡律与断狱律 ,使之更加明晰 删去斗律 、 毁损律的篇名,内容为他律所吸收 3、内容特点 (1)条目较为简明(以北齐律为蓝本) ; (2)刑法较为宽缓:确立了新五刑的体系; 死刑法定的只有斩刑、绞刑两种; 缩短了流刑和徒刑的年限。 (3)继承和扩大了一些贵族官僚的法律上享有的特权;(曹魏以后的八议制度、 “听赎” 、 南北朝的官当制度) ; (4)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十恶之条” ) 。 (二) 大业律 1、修订颁布:隋炀帝 2、篇章体例 删去“十恶之条” , ; 五刑之内 200 多条都减轻了; 篇

9、章结构扩大。 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1、德主刑辅 2、约法省刑 3、注意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二、唐律的制定和修改4 / 161、 武德律:唐初曾制定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同时也制定有武德令 、 武德格 、 武德式 。这些都成为唐代法律的底本。 2、唐太宗李世民继位后,对原有律文进行全面修订,前后耗时 11 年修订了贞观律共 十二篇,五百条。 3、永徽年间,最大的贡献是对律文进行了统一的解释(律疏律疏) ;永徽四年,高宗批准将疏 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 。 4、开元年间 唐六典 (行政法典/法律汇编) 6、唐玄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12 篇,将律文按性

10、质分为 120 门(篇、条之间) ,并且 把令、格、式和敕(皇帝的诏敕)放在法律条文之后。 三、法律形式 1、 律:律以正刑定罪。 2、 令:令以设范立制,规范国家体制与严格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 3、 格:格以违禁止邪,主要是国家机关日常办事的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4、 式:式以轨物程事,国家机关的具体办事细则和部门章程,包括公文程式。 5、 敕:诏敕。 第三节第三节 唐律的基本内容唐律的基本内容 一、一、有关篇目有关篇目 第一篇:名例律57 条:具体规定了刑法的总则、刑罚的种类以及刑法适用的共同原则。内容:1、五刑 2、 “十恶” 3、 “八议” 第二篇:卫禁律:涉及到关津要塞方面违法犯罪行为

11、的惩治。 第三篇:职制律:惩治官员违法失职犯罪的法律。 第四篇:户婚律:惩治户籍、赋税、田宅、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行为的法律。 第五篇:厩库律:有关惩治牲畜饲养和仓库管理方面违法犯罪的法律。 第六篇:擅兴律:惩治有关私自发兵、兴造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 第七篇:贼盗律:惩治抢劫盗窃杀伤人和反叛大逆行为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惩治斗殴和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杀伤人的情况。 第九篇:诈伪律:惩治欺诈、伪造(官方的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买卖借贷、市场管理、奸情罪 第十一篇:逋亡律:关于罪犯逃亡、奴隶逃避徭役的犯罪的法律。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刑事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

12、。 二、唐律的总则二、唐律的总则名例律名例律 (一)五刑 1、笞刑:分为五等,从笞十到笞五十,刑差为十。 2、杖刑:分为五等,从杖六十到杖一百,刑差为十。 3、徒刑: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自由刑与劳役刑的结合使用)4、流刑: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将流刑犯押送到边远地区,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 分为三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服役同为一年。另外,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刑, 流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 5、 死刑:分为绞刑和斩刑两种。 (二) “十恶” 1、谋反、谋大逆、谋叛5 / 16谋反:“谋危社稷” 。图谋推翻皇帝的统治。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图谋毁

13、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 谋叛:“背国从伪” 。背叛封建国家,投向伪政权。 北齐“重罪十条”规定有“反逆、大逆、叛” ,而唐律“十恶”则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 主张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同北齐重惩 “现行犯”相比,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2、其他 恶逆:殴打、谋杀尊长亲属。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使用凶暴手段至人以死,或畜 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杀人罪中情节严重且方式方法恶劣的。 “不道”犯罪虽未直接侵犯 皇权,但严重扰乱封建秩序,损害专制制度的统治基础。 大不敬:盗取皇帝服用物,盗取皇帝或伪造皇帝印玺,给皇帝配药不按本方,

14、做饭犯食 禁,指责皇帝,诽谤朝政,对皇帝使臣无礼等,即侵犯皇帝人身及其尊严的各类行为。 不孝:辱骂或告发直系尊亲,或供养有缺,或者他们在世分家另过,服丧期三年之内不 得嫁娶、不能作乐、不能穿齐服。 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 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 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三) “八议”和官当制度 (四)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1、划分公罪、私罪 公罪:官吏执行公务中触犯刑法。 私罪:与公职有关但是是为了私利,典型的是贪赃枉法。对私罪的处罚重于公罪。 2、

15、 并合论罪(重罪吸收轻罪): 一个人犯有数个罪的时候,是按照其中最重的一个罪来论处,而不是把多个罪相加。如果 两罪相同,只判处其中一种;如果一罪先发现已被判决,后罪若比前罪轻,不判决;后罪 与前罪相同,维持原判;后罪重于前罪,补足相差的刑罚(不是同一刑种采取折算方式) 。 3、 断罪无正条,轻重相比较 按照条文无需逐项列举,完全可以符合逻辑的推论出来。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 4、 同居有罪相隐 不限于户籍,及时没有亲属关系也算同居,但是犯了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适用这一条。5、 化外人犯罪的原则: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按照其本国的法律处

16、断;不同国籍 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 (五)刑罚的执行方面 1、存留养亲 (1)条件:非十恶;父祖老疾,家无期亲成丁。 (2)死罪:皇帝下诏缓刑或者免刑;流罪:司法部门判定后,可以直接权留养亲。家有进丁(成人后)或者奉养的尊长死 后一年,继续执行流刑。 徒刑:免徒加杖,且家无兼丁。 2、七出6 / 163、 义绝:法定强制的离婚,符合条件不离婚,判处一年徒刑。 (1)夫殴伤妻直系亲 (2)妻殴骂父直系亲或杀伤旁系亲 (3)夫妻双方的直系或旁系亲属互杀 第四节 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特点 1、 规范详备:条文完善;科条简约,并附以凝练的注疏,立法水平高 2、 宽简适中: (1)从刑罚体系刑罚体系看,唐朝采用笞、杖、徒、流、死五刑。死刑只用绞、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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