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8.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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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曲正伟 (8.5下)E-mail: 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 方面的因素。教育观念的变化 家庭关注度过高 安全问题的频发 教育观念的变化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 以人为本“四生”(生命、生活、生长、生 成) 人的价值(精神)生命物质生命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家庭关注度过高4-2-1家庭结构 孙云晓 1992年:夏令营中的较量 2002年: 千年警示钟 中国的父母普遍反对孩子探险,一旦发生意外伤 害,则常常把学校告上法庭;日本的父母则普遍 支持孩子探险,发生意外自己负责,对中国起诉 学校的现象不可理解。 中日两国国民对待孩子及教育的态度

2、的差异,或 许才是两个民族的真正差异,一个让孩子置于死 地而后生,一个让孩子置于蜜罐而后苦。 日本国民不惧怕风险与代价,给教育一个宽松的 环境,放手让孩子磨练;全中国的父母没在一起 开过会,却几乎都会说一句话:“孩子,只要你把 学习搞好了,别的什么都不用你管”。 事故放生后,多数家长不能理性维权 在学生受害事故发生后,或因伤害后果严重,或因关切心 理,或因情绪激动,多数家长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 ,主要体现在: 第一,80以上的案件在起诉前或诉讼期间曾到学校纠缠,甚至 到有关部门长期闹访,扰乱教育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在诉讼请求中,多数家长提出了高额的诉讼请求。某学校 损害赔偿案件中,家

3、长就提出高达3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三,多数家长不能正确厘清责任。在所有的起诉案件中,均要 求学校承担100的责任,即使是在正常的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的 ,也未见任何家长同意承担部分损失。 安全问题的频发 2012年,全国公办中小学校共约37.8万所,在校生 1.9亿多人,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 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 ; 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 起学生伤害事故 ; 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 近几年,几次重大的学生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 注 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 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学校伤害事故雨后春笋、

4、层出不穷 学校领导焦头烂额、疲于应付 受害学生家长痛不欲生、悲愤难容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提心吊胆、杯弓蛇影 众多学校因噎废食,采取了一些消极预防手段。主要存在以 下现象: 第一,多数中小学取消实验课。 第二,体育课变成看电视体育比赛课,尽可能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 第三,对于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上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敢 教育或批评,避免学生思想接受不了自杀。 第四,取消春游、秋游,尽量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或外出活动, 以求降低风险。 第五,尽量缩短学生在校逗留时间,要求学生准时到校、按时离校。 第六,课间不让学生到操场或走廊玩和跑,要求学生除了上厕所就是 乖乖坐在教室里。 第七,一些学校甚

5、至在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事先和家长签订“生 死状”,欲图最大化地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等。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 校、教师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 。 究其原因,主要有: 责任不清楚 处理程序不规范 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 内容提示 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 学校事故处理的程序 学校事故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学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学校实施的教 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 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 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 害后果的事故”。 时间+空间+

6、侵犯客体(人身) 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 的中间时间; ()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 学校的时间; (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 (4)课间休息时间;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 (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 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 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 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 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 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 非其他合法权利。 普遍存在的两个认识 、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

7、校是 脱不了责任的。 、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 校期间的监护人。 是这样吗? 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 依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0条 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 年侵权责任法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 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 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 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 赔偿。” 教育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 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 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 防与处理作

8、出了具体规范。该 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 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 定修改。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 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 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 附则等6章40条。 办法中的两个重要提法: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第7条 第2款)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 (第5条第2款)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 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 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条)

9、 我国法律体系 1、宪法全国人大 2、法律 单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6、规章 政府规章地方政府 依据 参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通过侵 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 行。 侵权责任法共分为12章92条。 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 规定”对学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做 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 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育机构

10、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 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 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何理解学校事故中的学校责任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是一种教育 、管理职责学校-学生教育、管理职责过错 责任

11、家长-学生监护职责无过错责任 2、以未成年学生的年龄为构成要件的 过错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不取决于“是否在学校中”, 而是取决于对损害事实的过错程度。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有过错就承担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有多大的过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 过错事由 事前预防情况 事后救治情况 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没有过失:想到;采取措施 学校管理是否适当只能依据“通常的”、“一般的” 的标准,不能苛求学校。 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 刻的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 母”,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 母”。 区分年龄的过错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

12、人10岁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 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学校举证 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原则学生举证 在无行为能力人方面,加重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 务。“一校两制” 3、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承担是一个 综合因素的考量结果 民事责任的五要素 行为人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 行为的违法性(法规规定的/合同约定的/先前的 行为导致后来的义务) 有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直接/间 接)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过失) 4.学校责任抗辩及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 受害人的自身过错 受害人同意 二、当前学校事

13、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二)学生之间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三)校外第三人在校内造成的学校事故 (四)因受害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事故 (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 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 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 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某小学课间时,几名学生在教室间追逐,其中一名学生(11岁 )冲出教室门口,失去平衡,翻越栏杆,坠楼身亡,

14、经查,该校栏杆高 只有九十厘米。该生病情稳定后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6.4万余元。该小学教学楼外廊栏杆高度为90厘米,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该小学 管理上存在着过错,应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该学生系限制行为能力 人,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未予预见,亦有一定过错。双方应根据各自 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 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 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直径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 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 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高二年级 站在第一位的学习

15、刘某的头部,老师们随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 某被诊断为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受伤程度被定为伤残八级。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 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 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 学校是具有过错的,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4万元。 案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 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 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 左眼,造成左眼破裂。8岁的吴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好动是小学生的特点 ,其无法也不可能预见自己与他人嬉闹行为所带来的 后果,学校由于疏忽了小学生的生理特点,未能谨慎 注意到其安装的铁钩与小学生的身高体征相近,铁钩 的高度正好与学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 隐患,所以学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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