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总论课件-教案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46315543 上传时间:2018-06-25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564.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总论课件-教案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总论课件-教案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总论课件-教案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总论课件-教案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总论课件-教案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总论课件-教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总论课件-教案(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刑 法 总 论刑事司法学院 徐久生邮箱:beispiel 1、犯罪的形式定义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 罪 概 述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概念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建立 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定义分三种类型 犯罪形式定义的意义体现了罪刑法定2、犯罪的实质定义 指从犯罪的社会属性的角度给犯罪下的定义3、犯罪的混合定义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点:既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也表明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我国的犯罪概念属于这种混合定义,是区 分罪与非罪的抽象标准特点:揭示了犯罪的实质,即社会危害性 第二节 我国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一、我国的犯罪概念 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

2、权、。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我国犯罪概念的基本特征二特征说; 三特征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将犯罪定义为: 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犯罪是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作为 + 不作为 )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社会危害性的基础是人的行为 思想不是行为教科书:仅从刑法第13条规定的内容出发, 犯罪概念具有两个特征案例分析 迷信犯 被告人甲,55岁,文盲。甲与乙因为宅基地问题结 下了仇恨,由于乙在当地比较有势力。 【问题】甲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犯罪吗?为什 么?【研讨与提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犯罪的社 会

3、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仅有犯意表示 ,并无实际杀人行为本案不存在现实的危害社会的事实 迷信犯没有社会危害性迷信犯与工具不能犯未遂(二)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结果或 危险状态 核心是法益侵害和侵害可能性(三)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社会危害性并非犯罪行为所独有 达到应当追(四)刑法第13条的“但书”案例分析 (赵某受贿案) 被告人赵某,男,38岁,某县教育局人事科长 。 典型案例 恋爱中的强奸案 常州郊区。不满18岁。 检指控: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请求法院 依法从重处罚 辩护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强奸罪成立,处7年有期 二审改判无罪释放: 理由是 总之,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但书

4、” “但书”,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就是犯罪有一 个“量”的问题,并不是有了刑法规定的具体 的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一定要注意避免机械地、教条地适用法律 提示:本案涉及对第13条“但书”的理解和适用但是,一个行为是否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 性不大,必须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1、刑事违法性的概念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了刑法 , 具有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刑事违法性与罪刑法定原则是高度一致的,是 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有刑事违法性不等于要给予刑罚处罚二、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2、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对法益的侵害性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实质上是对受刑法保护的 法益的侵害性。 简言之,侵犯法益是刑事

5、违 法性的实质3、刑事违法性的结构 国外有“主观的违法性论”与“客观的违法性 论”的争论客观的违法性论将刑法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 范,不管行为人的年龄大小,也不管主观上是否有故 意或者过失,只要客观上违反刑法,就具有刑事违法 性。按照这种观点,那么,精神病人。主观的违法性论只有理解刑法规范并能够按照规 范作出意思决定的人所实施的行为,才谈得上有无违 法性。也即,违法性的有无,只能就有辨认和控制能 力的人的行为而言德国刑法理论采客观的违法性论。因为客观的违法性 理论能够与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 责性的体系相适应。此所谓: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 为了将违法性与有责性相区别,违法性必

6、须是客观的我国刑事违法性是主客观的统一。即只有达到 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在故意或者过 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才可能 具有刑事违法性 4、刑事违法性的根据/本质 ( 纯理论问题 ) 认定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根据是什么?对此,国 外刑法理论存在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之争结果无价值是指对行为引起的对法益的侵 害或者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结果无价值论认 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 威胁的结果,也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行为无价值是指对行为本身所作的否定评 价。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 为本身,即行为本身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三种行为学说1、因果行为论主

7、张刑法上的行为是由起 肢体运动引起外界变动,从而产生侵害法益的 结果(也称自然行为论)。该行为理论强调行 为的“结果”2、社会行为论主张刑法上的行为是具有 社会意义的有意识的身体举止,试图克服因果 行为论(自然行为论)无法解释不作为缺陷, 引入“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特征来界定行为。 社会行为论事实上也是一种因果行为论;3、目的行为论主张有目的支配的行为,决 定行为的性质和意义。目的是行为的本质要素 ,并且与行为不可分离。目的行为论适合于解 说故意犯罪,但无法解说过失犯罪 创始人是德国学者威尔采尔三种行为学说的影响如果简单地看这些行为理论,似乎它们的意义 不大,而且看起来还比较琐碎。但是,如果我

8、们将这几种行为理论与德国陆犯罪论体系、刑 罚目的观联系起来看,则会发现它们很重要!因果行为论和社会行为论,均重视行为的“客 观性”,是为了与犯罪论体系相适应两个学说都注重行为的“因果性”,认为犯罪 的本质在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危害性, 两者都强调“结果无价值”目的行为论在承认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同时 ,更注重主观要素。由于目的行为论的问世, 犯罪的评价中心由原来的结果向行为推移 这一点极其重要!这就意味着主客观截然分立的犯罪构成体系和 偏重侵害结果的犯罪本质论(结果无价值)退 出主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主客观统一的犯罪 论体系和偏重行为本身的犯罪本质论(行为无 价值)这也就意味着犯罪的界限由

9、实害(结果)向行 为本身前移。因此才将工具不能犯、对象不能 犯视为犯罪未遂,并加以刑罚处罚 简言之犯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现在,刑 事违法性根据(违法性的本质)是二元的行为 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德国主流违法性理论犯罪的核心要素: 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也就没有刑罚。刑法 将犯罪归结为是一种行为,说明行为是犯罪概 念的核心要素 三、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主观上有罪过行为人应当受到非难、给予刑罚处罚的根据 是什么?根据在于外在和内在(罪过+期待) 两个方面为什么说,行为是犯罪概念的核心要素呢? 因 为: 第一,行为是主体作用于外界的唯一途径第二,行为是思想的外化,因此,行为具有 可观察、可描述的特征,

10、法律只能以行为作 为基点来界定犯罪,同时实际上也规定了公 民的自由和权利的范围 对于刑法来说,只有人的行为才具有意义评价:有的时候,有些事情,你想想可以,但 做是不行的例 如:张三与李四世代有仇。一次张三与一帮朋 友喝酒,酒后声称,李四这家人不怎么的。 后李四因交通事故死亡,经查,李四的死与张 三无关张三构成犯罪吗?但是,如果张三。那么,张三的行为构 成犯罪吗? 第三节 犯罪的分类分类的目的无外乎是为了定罪、适用刑罚、确 定案件管辖、建立刑法体系便于条文检索等。一、犯罪的 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根据犯罪与道德的关系,将犯罪划分为自然犯 和法定犯 自然犯是指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 法

11、定犯是指为了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由 立法加以规定的犯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是相对的 (三)间隔犯与非间隔犯 间隔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 间上的、场所上的间隔的犯罪(二)重罪与轻罪 在西方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重罪和轻罪之分 德国刑法典第12条: 重罪是指最低刑为1年及 1年以上自由刑的违法行为;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重罪和轻罪,但。如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 以下有期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现。二、犯罪的 法定分类 (一)公诉罪与自诉罪划分标准: 追诉犯罪的程序不同公诉罪是指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 提起诉讼的犯罪行为(非亲告罪)。自诉罪是指被害人

12、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法 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行为(教 科书:亲告罪)。很少几个罪名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基 本犯)、虐待罪(基本犯)、侵占罪(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所谓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 体要件,或者作为加重、减轻刑罚处罚事由的 犯罪在国外刑法理论中,身份犯也称为特殊犯(二)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化分标准: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不同 国事犯罪 普通犯罪 在涉及罪犯的引渡问题时有原则区别身份犯又细分为:真正的身份犯 和 不真正的身份犯 真正的身份犯 不真正的身份犯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就属于不真正的身份犯非身份犯是指不以特殊身份作为

13、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的犯罪。刑法中大多数犯罪都是非身份犯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 教科书上没有 ) 是对同一个具体犯罪的不同情况进行的分类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 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 ,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为发生严重结果,刑法 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为具有其他加重情节, 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 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罪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第四节 罪名与罪状 一、罪 名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的本质或

14、 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一)罪名的分类 1、立法罪名、司法罪名与学理罪名区分标准:确定罪名的主体不同 (1)立法罪, (2)司法罪名 (3)学理罪名 国内外的情况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区分标准:根据行为的数量和是否可以分解、 拆开使用(1)单一罪名,是指只反映一个犯罪行为、 构成一个犯罪、不能拆开使用的罪名(2)选择罪名,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 杂,反映出多种行为,既可以概括使用,也可 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提 示:虽然选择罪名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但是, 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的未必都是选择罪名。有 时候一个条文可能规定数个并列

15、关系的、性质 不同的罪名。例如:第114条放火罪规定:放火、决水、爆 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 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具体罪名与类罪名 (1)具体罪名,是指由刑法分则各条文确定 的犯罪名称 (2)类罪名,则是指某一类具体犯罪的名称 。 二、罪 状所谓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 特征的描述,是正确定罪的法律依据。(一)罪状的种类在立法上,罪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本罪状: 是指对具体犯罪基本特征的描述,称为基本罪状;另一类加重或减轻罪状:是对加重或者减轻法 定刑适用条件的描述,称为加重罪状或者减轻 罪状学理上将基本罪状具体细分为四种: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1、简单罪状 指仅仅对犯罪构成特征加以概括描述而未作具 体说明的罪状2、叙明罪状 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具体描述的罪状如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 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 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 证的”,3、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其他条款来说明 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4、空白罪状 也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