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教制度的伦理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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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劳教制度的伦理反思课题缘起中国的法制建设较之三十年前有了很大的进步明显违法的劳教制度却仍在执行劳动教养最新的适用对象:轻微违法的进城务 工者、上访者、持不同政见者等不仅涉及到法律的问题,更多还牵涉到伦理的 问题。案例回顾河北常志相案河北常志相无理上访要人权被认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劳教三年。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河北王秀芝案河北王秀芝因两起刑事案件反映公安机关违法渎职问 题,被迫无奈长期在地方和北京依法上访没有得到任何结果共被劳教三次,总计达4年零6个月。盐津县三上访人案云南盐津的肖义雄、李浩、李昌杰原系该县烟草公司职工2006年起,上访2008年7月8日至9日期间,导致市烟草公司 无法开展工作

2、。2008年7月14日至18日,上班时间,迫使省 烟草公司作出书面答复。7月17日11时许,质问、威胁、围堵民警, 个别人甚至进行言语辱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劳动教养的流程示意图与刑事诉 讼的流程示意图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所谓劳教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 追究刑事责任,做治安管理处罚又失之过 轻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劳作处分”。该制度自初创以来已存续近六十年,实由 各种特定时代风貌累积而成。劳教制度产生于 20 世纪50 年代。1950 年3 月8 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 镇压反革活动的指示问题人员数量庞大另辟蹊径劳教首次提出1956年1 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各省市 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

3、指示政治运动的产物“逐渐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以外的其他人指流氓不守规矩、游手好闲的人 以及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尚不够逮 捕判刑的人”。适用对象:政治上的问题人员;实施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者。政治对策具有普遍性的法律1957 年“反右”运动1957 年8 月1 日,关于劳教教养问题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示劳动教养的 实体及程序性内容正式成为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实施的一项法律 制度。强制及教育的实践者就业的安排者1961 年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 问题的补充规定强调: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需经过专署(市 )公安处、局长批准;劳动教养在指导思想、性质和执行场所方 面要区别于劳改;劳

4、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 年到3 年,“内部 掌握” ;表现不好,延长期限。劳动教养机构必须由专署、市经省级党委 批准才可以举办。1979 年12 月5 日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 定破茧重生。从 1979 年至1982 年间,值得注意:其一为1980 年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将强 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 养的通知。劳教适用对象有所增加。其二是1982 年由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被劳教者之管理、生活待遇、会见、安置 等事宜的执行性规则。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 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增设一种处罚手段“留场就业”。试行办法虽不

5、完善,但“确属迄今为止有 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文件”。劳教制度的重建是以试行办法被公布的 1982 年为终点的,而1982 年之后的变化则是 对以试行办法为代表的诸多法规的补充和 调整。劳动教养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

6、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 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 ,不够刑事处分的;(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 为、屡教不改的,不够刑事处分的;(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 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 ,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科学研究和

7、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 定(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 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 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 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 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 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

8、或 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 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 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 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 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尚不够刑事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 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 为赌博

9、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 ,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 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 品的;(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 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 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四条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 ,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

10、理日常工作。公 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 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 作。第十一条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 定。劳动教养制度的现状研究现状建国之初:政治处罚的手段;防止城市“流民 ”对象不包括农村人实践中,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主要针对的 已是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等。对象主要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惩戒性功能增强,突出设计中的教育改造功 能。本质: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一种 方式弊端违宪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

11、不受侵犯。任 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 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 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就可以限制公 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 年。直接了违反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早在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 制订法律。确定劳动教养制度的几个规定,如国务院关 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的 补充规定和劳动教养实行

12、办法等,均非 “法律”。在立法法生效之后,所依据的法规非法, 应当予以改变和撤销。国内学者分析1合理性孱弱劳教制度自创立以来已使数百万违法犯罪 者重新回归社会,它对维护社会治安的贡 献颇为可观,这正是其合理性所在。问题在于教育改造违法犯罪者以维护社会 治安是一种功利目的,此目的本身并不能 证明手段即劳教的合理性。2性质定位不明主要观点有四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说;二是行政处罚说;三是治安行政处罚说;四是刑事处罚说。原因3法律依据混乱基本法律依据有四: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02 年4 月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 动教养案件规定。有关劳教的基本法律已面

13、临严峻的合法性难题 ,但仍然实实在在地被适用。4实践弊端遍在其一,按照补充规定,劳教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 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而人民检察院 则对劳教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该委员会的名义行使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职权;检察机关的监督也仅限于 提出纠正意见。进一步说,实践中的越权及其法律化直接导致劳教 的具体审批程序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劳教的审 批整个程序都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流转的。成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附加环节,即先行劳教。变成公安机关变相脱离刑事诉讼法之制约 的法律手段。其二,劳教并非刑罚,严厉程度或执行方式应 与刑罚有所不

14、同。实施类似羁押监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劳教与劳改之间遂出现趋同性。5正当性缺失正当性问题我国宪法第33 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第37 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 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不符合宪法所倡导的价值观的。偏离公法领域的法定原则和比例原则难为当前国际社会的价值倾向所包容。关于劳教制度的解决办法关于劳教改革方案,众多学者意见不一, 而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彻底废除论司法化行政化刑法化保安处分化1彻底废除论此论意在使劳教从我国法律体系中完全消 失。其又包含三种观点:一为废除以后不 再重建,二为废除以

15、后加以替代,三为废 除以后予以重建。2司法化这种观点认为,只要通过司法控制劳教的 运行,其缺陷就可被克服。3行政化此观点可再分为两种见解:一是主张通过强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 职能来完善劳教;二是主张设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劳教案 件适用程序。实质:将劳教纳入行政制裁体系。4刑法化这种观点分化出了两种不同认识,即刑罚 化与非刑罚化。刑罚化非刑罚化5保安处分化此种观点获得了不少学者的支持,其理由有五点:第一,我国虽无真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规定,却已 有多种保安处分性措施,此类措施经修改后大多可 归入保安处分的范畴;第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实现保安处分立 法在实体及程序内容上的合理化已非不可企及的目 标;第三,我国法院系统有一批专业能力较强且高度负 责的法官,足以胜任并不算复杂的保安处分案件的 审理工作;第四,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国民生产总 值的提高,我国已初具建设保安处分制度的物 质基础;第五,尽管以往学界对保安处分有所误解并予 以排斥,但如今对保安处分的理解已有质地提 升,将其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并不存在观念上的 阻力。这从多方面论证保安处分进入中国的适时性和 恰当性。研究方法与过程文献整理讨论人物访谈.研究成果论文文献整理采访录音视频行政法助教李坤老师说: 人身自由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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