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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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 Nine: Sales Contracts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 的物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其中,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 人或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 方,约定转移的标的物称为出卖物。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须转移财产所有权归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五)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种类 (一)一般买卖与特种买卖 (二)即时买卖与非即时买卖 (三)批发买卖与零售买卖

2、(四)非竞价买卖与竞价买卖 (五)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 (六)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标的物 (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 (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 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 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应认定 为实物。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和标的物 买卖合同自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就买卖的标的物和价金 达成协议时即可成立。但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避免发 生纠纷,合同的内容应当合同并具体明确。合同法 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

3、、检验标准和方法、结 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应当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给 买受人的物品。由于买卖的结果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 移,所以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 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范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 尽一致。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 同法第130 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实物。 主要是实物,哪些可以做为买卖的标的物:矿藏属国家所有,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 度。所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 其规定。”出卖人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按照买卖合同,出卖人应

4、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买 受人。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交付标的物可分 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 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 物。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 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三)瑕疵担保责任1瑕疵担保责任概念为了使买受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出卖人在履行交付标的 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同时, 还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即出卖 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有 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

5、应当具有之价值 、效用或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保证出 卖的标的物的质量无瑕疵。在标的物质量存有瑕疵时, 出卖人就应对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瑕疵向买受人负违约 责任,这一责任即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的 所有权完全转移于买受人,第三人不能对标的物主张任 何权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 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四)从合同义务买受人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6、(二)受领标的物 (三)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一)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 对于标的物风险的负担,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依下列原则 确定:(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在交付之前由出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 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按照规定

7、标的物 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买受人承担;(5)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 将标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 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并不意味着出卖人的给付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 同的约定。若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虽承担标的物的风险,但仍有 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利益承受 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

8、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标的物的所有权 转移以及风险的承担问题是密切相联的,其原则也是相同 的。因此在利益承受上,也是以交付时间为确定界限,即 标的物的孳息在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所有,至于标的 物交付后所生的孳息,则应由买受人承受。但合同另有约 定的,依其约定。 买卖合同的终止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 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9、,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 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 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 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其他各批标的物 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 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卖合同得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则而终止 ,但 也有特殊性。(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 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在我国常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 费品的买卖。这类特别

10、约定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权保留的约定 2丧失分期利益和解除合同的限制 3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制 (二)、样品买卖合同 (一)样品买卖的概念和特征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 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 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 (二)样品买卖的效力 1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2如果样品本身存在隐蔽瑕疵,且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 蔽瑕疵的,无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仍 然应当符合同种物通常标准的义务。 (三)、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

11、同的概念和特征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 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 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2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二)买受人认可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 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由出卖人确定。买受人应在试用期间内作出是否认可 的意思表示。其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作 出不认可的意思表示

12、,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力。买受人负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因 可归责于买受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而返还不能时,买受人负赔偿 责任。 (四)、招标投标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 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一般分为以 下几个阶段: (一)招标阶段 (二)投标阶段 (三)开标、验标阶段 (四)评标、定标阶段 (五)签订合同 (五)、拍卖合同 典型案例讨论: 1992年1月,在天津建材洽谈会上,甲委托乙代为销售“红马牌”彩板, 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的名义分别与丙、丁、戊三 家签订了供应彩板合同,并将签订合

13、同的情况告知了甲,要甲在3月前给乙提 供彩板5000张。同年五月,甲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发给丙、丁、戊彩板各一个 车皮,每个车皮装运彩板1000张,价值10万元,同时向丙、丁、戊开户应 行办理托收承付。丙收到货物后,即办理了承付;丁以未收到货为由拒绝承 付;戊收到货后,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付。甲即要求乙支付丁、戊未 付之货款,并开出货款为18万元(扣除10%代销费)发票一张。乙将发票人 应付款账,并支付了5万元货款。乙向丁、戊托收,丁和戊则以未收到乙的货 为由拒付,同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主动向甲支付了部分货款3万元。甲多 次向乙催要余下货款,均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货款 。

14、经法院查明,丁、戊已如数收到货物。请讨论以下问题: 1甲与乙之间的代销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4甲与戊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5甲能否以运输合同纠纷,对丁、戊提起诉讼?为什么? 买卖合同是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最重要的合同之一,合同法从 130条至175条对买卖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小结立足于法条的 规定,对买卖合同作一简单小结: 1买卖合同的概念:130条 2买卖合同的内容:131、132、133、134、140条 3出卖人的义务 :135-139条、141条、150条、151条、153 -156条 4买受人

15、的义务:152条、157-162条 5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142-149条 6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163条 7买卖合同的终止:164-166条8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167175条 案例: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 8000元。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 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讨论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

16、承担?为什么? 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 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1、该损失由乙承担。交付转移风险。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标的物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 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由乙承担。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问题。 4、效力待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知识。 5、具有法律效力。解答: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 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 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 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 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 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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