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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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2002.05.01实施第一章 总则 12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 6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 20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6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 7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15条第七章 附则 3条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目的、范围、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劳动者依 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 病危害承担的责任、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等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二章 前期预防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强度或浓度符合职业卫生 标准、配备相应设施、合理布局等

2、)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 危害,接受监督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防护设计审查、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控制效果评 价,验收合格方能生产经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两项评价工作国家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管理措施技防原则预警处理危害监测危害告知、培训健康监护等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包括设置机构组织、配备人员、制定方案、健全各项 制度及应急预案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技

3、术、工艺、材料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 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 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规定了对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危害告知,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用人单位对劳 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监护,劳动者享有的职业 卫生保护权利等问题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诊断机构诊断原则、诊断标准诊断鉴定报告制度保障制度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4、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 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职业病应当综合分析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资 料,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诊断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鉴 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所组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 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 ,可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 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 专

5、家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如及 时的职业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宜继续从事 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享受适当岗位津 贴等。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 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除应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 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权力执法资格认证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 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

6、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权力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有关的 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 法行为#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 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 时解除控制措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及资格认证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生产单位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停产/停建/关闭对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

7、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不同数量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 闭医疗单位或个人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卫生 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鉴 定人员等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

8、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尘肺病 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现已发布的

9、配套规章和文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20号)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21号)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22号)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23号)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24号)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25号)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

10、理办法(卫生部3131号令)号令)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2002 63号文)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2002 63号文)号文)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卫法监发2002 1082002 108号文)号文)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2003 142号)号)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1.申报内容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危害防护

11、设施,应急救援设施2.申报与回应、监督管理等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 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出 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变更申报、注销申报用人单位申报后,因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 致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 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用人 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 销手续建档管理、核查监督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 档案,对用

12、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 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上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1.分类与管理危害程度分类1)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2)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可能产生在(GB5044-85)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 的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卫生部规定的其它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不同危害程

13、度类别的管理1)一般危害项目卫生审核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2)严重危害项目卫生审核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设计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卫生验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2.评价机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并对评价 报告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核设施等特殊建设项目的职业危 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甲级资质机构承 担3.审核、审查及验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及验收 程序(略)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核设施 等特殊建设项目(二

14、)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 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

15、入使 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 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 或者予以批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一)职业健康检查从管理上说,职业健康检查是落实用人单位保护职 工健康义务、实现劳动者主张健康权利的重要保障, 是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制 度的基础,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减少健 康损害和经济损失,减少社会负

16、担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妥善保存健康监护档案如实、无偿提供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复印件)发现职业禁忌或有与从事职业相关健康损害者应及时调 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行离岗体检者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应对劳动者体检,并按有 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 织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病人应按体检机构要求的 时间,安排其进一步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的和未成年工劳 动体检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卫生检查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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