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处理军警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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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第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第二条第二条 驻常各部队应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部队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拥政爱民教育每季度安排一次,每年教育时间不少于 4 天。第三条第三条 广大官兵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自觉尊重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第四条第四条 军民因公互相往来时,要相互尊重,做到有礼有节。如发生矛盾,各方均要克制忍让,避免纠纷发生。第五条第五条 发生军民纠纷,由地方公安部门、双拥办、人武部、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负责

2、处理。处理纠纷必须遵循“顾全大局、主动协商、互谅互让、严于律己”的原则,按照“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方针进行。军地双方对本方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对方通报。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公安部门、人武部在接到有关军民纠纷的通报或报告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并向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通报。处理矛盾过程中,应按照尽量减少影响,力求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进行。如属重大争议,军地双方应及时各自向上级和双拥办报告情况,由双拥办协调军地有关领导进行调解。第七条第七条 发生军民纠纷时,任何一方不得聚众采取报复行为。对组织报复行为的人

3、员,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纠纷时,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严禁开枪,以免扩大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第八条第八条 驻常各部队要加强对官兵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军人外出要自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有关规定,不受他人利用参与地方经商活动或经济纠纷。第九条第九条 军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公安交警可依章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直接报告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军车与地方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军车应配合、服从地方交警处理。如因保留现场需要或非滞留车辆不能妥善解决问题的,交警部门可按章滞留车辆,军车驾驶员应予以配

4、合,军车正在执行抢险、救灾或战备等紧急任务除外。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及时通报当事人所在部队,并按处理地方车辆交通事故的一般办法进行,力求将影响减少到最小限度。第十条第十条 公安、工商、综合执法、交通等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中遇有需要部队官兵配合的,部队官兵应予以配合,执勤人员要说明事由,讲究礼节,做到文明执勤。地方各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查扣军车,如发现军车确有走私等犯罪行为,应立即通报人武部,并与人武部一同处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如发现军人正在实施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财产行为时,可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人武部通报。情节较为严重,地方公安机关非采取扣留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临时扣留,在

5、查明身份后及时交送人武部,严禁采取体罚、侮辱、殴打等行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村 (居)委会应积极维护现役军人、军烈属的合法权益,发现地方组织、人员不法侵害现役军人、军烈属合法权益时,应予以制止,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现役军人合法权益受到地方人员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队领导和政治(保卫)部门报告,由政治(保卫)部门请求地方司法、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司法、公安机关应优先给以解决。当现役军人人身财产安全正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闻单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报道军民纠纷情况。报道涉及军地双方其它事情的,应事先征得军地双方同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军民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对维护军民团结的作用。联席会议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驻常部队、市人武部、市公安局领导参加。联席会议每年分析 1 至 2 次军民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贯彻落实双拥工作政策法规,联席会议亦可以结合“八一”、春节期间走访慰问部队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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