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程(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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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安全技术术管理管理规规程(上册)程(上册)1 1 总则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铁路工程施工中的 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给水排水、 房屋建筑的施工。对于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施工,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补充 规定。 1.0.3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参加 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规程,并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O.4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经批准后

2、贯彻 执行。每项工序开工前,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并向施工人员交底。 1.O.5 既有线上施工必须执行铁道部有关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 1.0.6 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作业时,应共同拟定现场的安全 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1.0.7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 1.0.8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 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1.0.9 施工作业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 业的疾病人员

3、,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0.10 施工作业场所应根据作业的条件与危险程度,选用符合国家、专业标准并具有 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的防护用品。 1.0.1l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 用品。 1.0.12 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0.13 施工中应与气象、水文站联系,掌握气温、风沙、雨情、水文等预报,做好防 范工作。 1.O.14 铁路给水排水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应符合国家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 有关规定,当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15 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

4、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1.0.16 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2 基本基本规规定定2.12.1 施工准施工准备备2.1.1 施工前应对当地地形、地物、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水电供应、 交通运输、施工环境及地下隐蔽物等作好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应对运输道路、材料堆放、 生产生活设施及环境保护作全面安排,并绘制场地平面布置图。 2.1.2 临时工程及附属生产设施应避开不良地质处所,并应符合防洪、防火、防雷、 防风以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1.3 临时房屋应修建在常年洪水位以上,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房

5、基应稳固,填方应夯实,高堑坡应有防塌措施;2 屋面施工等高处作业,应有防坠落措施; 3 非承重结构上不得站人和堆放材料。 2.1.4 临时油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库区应设围栏,使用中应配足消防设 备并设专人看守,严禁在库区内存放易燃物品。 2.1.5 爆破器材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 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库房距厂矿、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 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o 2.1.6 临时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应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查测试,不合格者应修理或 更换。避雷设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6、当屋面建筑材料为油毡、草等易燃物时,在屋脊上的避雷带应支起高 60cm,斜 脊及屋檐上的避雷带应支起高 40cm,防雷装置不得直接穿过易燃物;2 由架空线引入室内的接人线,应在进入房屋处装设接地等防雷装置; 3 临时爆破器材库、油库等易爆、易燃物品仓库,应安装独立的避雷针。 2.1.7 各种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应分库存放。需临时存放在施工现场时,相互 间距不得小于 30 m,距其他建筑不得小于 25m。永久性、半永久性库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的安全规定。 2.1.8 现场道路应保持畅通。主要干道不应低于四级公路的标准。险峻地段应设安全 标志,必要时设置栏杆及路缘石墩。便桥应按设计允许荷载挂

7、牌提示,严禁超载。 2.1.9 临时道路养护维修,应在施工地段两端设立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防护。 2.1.10 临时渡口应设在河面开阔、河床稳定、水流较缓的安全地段。人员、车辆过渡 必须符合渡口有关安全规定。 2.1.11 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在悬崖、陡坎、沟、槽、坑、井等危险部位必须设有 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2.1.12 在临街、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时,必须设安全围挡和警示牌,实 行封闭管理。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2.22.2 材料堆材料堆码码、装卸和搬运、装卸和搬运2.2.1 各类物资应按品种、规格堆码整齐、稳妥,不得乱堆乱放和超高堆放。金属、 木材及构配件等的底部应

8、按规定加设垫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易于滑滚的材料堆放必须捆绑牢固,高度不得超过 2m:2 片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m,条石、块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1.5m,砖块堆放高度不得超过 2m,并应平置堆放,互相压叠;3 用人工堆放袋装材料时,其高度不得超过 1.5m:4 堆放钢板及钢杆件时,其高度不得超过 1m,每层应用垫木隔开; 5 存放压缩气瓶时,应立放于无油、干燥、通风良好、无日光直射的室内。 2.2.2 装卸搬运危险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规定,并 应轻搬轻放,每人负荷不宜过重。在装卸搬运有毒和腐蚀性物品时,不得采用直接接触身 体的装卸方法。 2.2.3 装卸作业应

9、符合下列规定:1 装卸、搬运作业场地应平坦宽敞,跳板应坚固牢靠,并有防滑措施,跳板的坡 度不应大于 1:3;2 作业前应有专人负责说明物料种类、性质、质量、装运地点等有关注意事项和 不安全因素;3 大型设备的装卸运输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专人指挥;4 装卸管材、钢筋、型钢及细长构件时,应动作一致;超出车身部分应加托架, 捆绑牢固;5 使用滑车倒链装卸重物时,不得超载; 6 采用漏斗棚架装料,棚架下严禁站人或通行。 2.2.4 当使用轻型小车装运材料时,前后两车宜保持 2m 以上间距,上下坡道时宜保持 lOm 以上问距。 2.2.5 运输大型物件和重型机械设备时,必须符合交通部门运输大型物件

10、的有关规定。2.32.3 施工机械施工机械2.3.1 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械设备使用前应经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 使用;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防爆设备管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 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2.3.2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1 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 施的能力:2 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或超负荷运转;3 驾驶室或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4 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

11、机械带故障作业; 5 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 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2.3.3 施工机械检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调整;2 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作业检修时,应释放压力; 3 不得在坡道上停放或检修机械,当需在坡道上检修时应做好防护。 2.3.4 施工机械在特殊环境中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l 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指挥。2 在高压电线下附近作业或通过时,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表 2.3.4 的规定。 表 2.3.4 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m)起重机械其他施工机

12、械电压、(mV)位置 40 1折减系数()8575706050 0J注: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是以每根钢丝的直径计。5 钢丝绳断丝达到表 2.3.53 的规定时,应予更换。 表 2.3.5-3 钢丝绳断丝更换标准钢丝绳的股数及丝数619=U4加麻芯一根637=222加麻芯一根661=366加麻芯一根1819=342加麻芯一根钢丝绳结构形式交叉绞丝J 顷向绞丝交叉绞丝J 顷向绞丝交叉绞丝顺向绞丝交叉绞丝J 顷向绞丝每扭节距中不准超过的断丝数1262211361836182.3.6 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 环境、行驶道路

13、、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况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起吊: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2)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3) 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4) 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3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 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4 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5 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 自由下落。2.3.7 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 2.3.7 的规定。 表

14、2.3.7 起重吊装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用 途 安全系数 用 途 安全系数缆风绳3吊索(无弯曲时)6手动起重设备4.5捆绑吊索8I 机动起重设备5载人升降机142.42.4 施工用施工用电电2.4.1 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供 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问应增设重复接地,其电阻值 不应大于 10。 2.4.2 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方式。 2.4.3 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保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保护装置应与 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2.4.4 配电室

15、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 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方,并应采 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2 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3 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控制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接零做电气连接;4 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5 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6 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2.4.5 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1 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4;2 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3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4 多台发电机

16、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向负荷供电。 2.4.6 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1 架空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手架上。2 导线的选用应根据负荷大小、允许电压损失、机械强度等确定。3 架空线路之问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1) 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 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2.4.6-l 的规定。 表 2.4.6-1 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外电线路电压 1 kV 以下 110kV35kV最小垂直距离(m)6 7 72) 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5m,低压线路之问的距离不 得小于 0.6m,低压线路与 10kV 以上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2m,10 kV 高压线路 相互之问的距离不得小于 0.8m。 3) 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7.5m。 4)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问应保持表 2.4.6 2 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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