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局户籍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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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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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3101 号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 管理系统使用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为加强和规范“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推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公安部消防局2013 年 4 月 15 日抄报:刘金国副部长。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承办人:鲁云龙、谭远林、高维娜 校对:马恩强、李彦军2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使用规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 号),保障社

2、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户籍化系统)规范、安全运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户籍化系统是一体化消防业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社会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联网管理模块组成。第三条 户籍化系统的使用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有条件的其他社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户籍化系统用户帐号和密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社会单位指定的人员专用,并做好保密工作,防止重要信息泄露和篡改。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户籍化系统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防火监督部门负责户籍化系统的使用管理和业务指导,并为单位分配户籍化系统用户帐号。信息通信部门负责户籍化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利用社会公众服

3、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工作。第五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并确定户籍化系统管理使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户籍化系统正常安全运行和各项数据信息准确、有效。3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一)按户籍化系统设置要求,如实、完整地采集和录入单位基本情况、建筑及消防设施信息;(二)录入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及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情况;(三)发生火灾的,及时录入火灾及调查处理情况。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一)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每日录入一次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和消防值班情况;(二)每日录

4、入一次防火巡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及处理情况;(三)每月录入一次防火检查情况,并如实录入发现隐患和整改情况。上述情况因故不能当日录入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补录。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录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一)及时录入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员工的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录入一次对员工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三)消防演练情况每半年至少录入一次。第九条 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4备案下列工作:(一)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建立单

5、位户籍化档案同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备案。(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报告一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制订和落实消防工作计划情况;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消防值班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情况;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组织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情况。(三)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并每月报告备案一次消防设施维保和设备运行情况。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自维护保养合同签订起

6、5 个工作日内将维护保养合同录入。(四)单位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进行自我评估情况,应当每季度报告备案一次。第十条 单位应当每月利用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以及自我评估和“三色预警”情况,及时查找消防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5单位应当通过户籍化系统及时了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工作部署和对本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情况。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管理和使用户籍化系统:(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单位分配户籍化管理账号;(二)将所有单位明确到消防监督员,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三)组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参加

7、培训,分行业规范,推行户籍化管理;(四)总队每半年、支队每季度、大队每月利用户籍化系统,对辖区单位户籍化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频次;(五)在户籍化系统主页及时发布消防法规政策、通知通告、安全提示、案例警示和消防安全常识,提供业务咨询、在线培训等服务。第十二条 消防监督员应当按下列要求应用户籍化系统,对单位实现动态监管:(一)审核分管单位建立户籍化档案基本情况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对信息不准确的及时督促更正;(二)每两个工作日至少上网抽查一次分管单位开展户籍化管理情况,及时督促单位定期报告备案,签收报告备案资料;(三)每月根据三色预警信息确定监督抽查的单位。对确定为6消防监督检查对象的单位,应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检查,并核对户籍化系统中的报告备案情况和户籍化管理工作记录是否真实、准确。第十三条 公安部消防局和总队、支队定期组织对户籍化系统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网上抽查和实地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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