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矿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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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南矿业政策越南矿业政策越南投资矿产活动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越南投资矿产活动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一)根据越南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越南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矿产开采业(含矿产资源考察、勘探、开采、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越南采矿业须按照越南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申请报批手续并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颁发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活动,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越南对外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二)相关“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及受理和审批部门:1、矿业公司“投资许可证”(营业执照):根据

2、投资项目的种类和投资额的大小由省(市)计划投资厅或国家计划投资部受理并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或中央政府总理审批;2、“矿产考察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3、项目“矿产勘探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4、项目“矿产开采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6、项目“矿产加工许可证”,由国家资源环境部(国家地质矿产局受理)审批;7、项目“再生矿产回收利用许可证”,由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资源环境厅受理)审批。申请上述矿产项目“许可证”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考察(勘探)方案,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探结果报告、可行性研

3、究报告、环保标准报告,经过公证的外商营业执照或在越外资企业投资许可证副本等。从事矿产开采活动项目的受理和审批时间:受理机关自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60 天内(不含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意见的时间)完成审查报批手续。越南矿产法一般规定越南矿产法一般规定核心提示: 矿产是几乎不能再生的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必须加以有效管理和保护,合理、节约和有效地开发和使用,以满足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需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捍卫国防与安全; 为了加强国家管理的效力,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国家的矿产资源;鼓励矿产开采工业和加工工业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维护矿产活动中的劳动安全; 根据 1992 年宪法第

4、 17、29、84 条制定本法; 本法是关于矿产资源矿产是几乎不能再生的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财产,必须加以有效管理和保护,合理、节约和有效地开发和使用,以满足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需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捍卫国防与安全;为了加强国家管理的效力,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国家的矿产资源;鼓励矿产开采工业和加工工业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维护矿产活动中的劳动安全;根据 1992 年宪法第 17、29、84 条制定本法;本法是关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地质基本调查和矿产活动的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第 1 1 条条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海岛、内河、领海、

5、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家统一管理。第第 2 2 条条 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调整范围和适用对象1.本法规定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地质基本调查,对固体、气体、矿泉和天然温泉的矿产活动(包括考察、勘探、开发和加工);石油天然气及其他天然水类受其他法律规范调整。2.本法适用于国家矿产管理机关,矿产地质基本调查机构,在越南从事矿产活动的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定居国外的越南人,与矿产的管理和保护有关联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若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第第 3 3 条条 词语解释词语解释本法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1.矿产 是指地下、地表中自

6、然生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目前或以后可以开采利用的矿物质。以后可以再开发的矿区废料场的矿物质也是矿产。2.矿泉水 是指地下蕴藏、流出地面的天然水,水中含有一些矿物质,其生物活性之浓度达到越南标准,或达到越南同意使用的国外标准。3.天然温泉 是指地下蕴藏并涌出地面,其热度恒定达到越南标准,或达到越南同意使用的国外标准的天然热水。4.地质基本调查 是指从事对地球外表物质的结构、成分、发生和演变历史,以及有关成矿的条件和规律的调查和研究活动。5.矿产资源的地质基本调查 是指在地质基本调查的基础上,总体评估矿产资源的潜藏量,为制定矿产活动和矿产勘探计划提供科学依据。6.矿产考察 是指从事矿产资源之

7、地质资料研究、实地考察的活动,以便为矿产勘探划定有效区域。7.矿产勘探 是指进行矿产资源的寻找、发现、确定储量、鉴定质量、确定开采技术条件的活动,包括取样、工艺模型试验、开采可行性研究。8.矿产开采 是指以获取矿产为目的,从事矿场基本建设、挖掘、生产及其他直接关联的活动。9.矿产加工 是指为了提高矿产品的价值,对矿产进行分类、提纯等活动。第第 3a3a 条条 矿产活动的原则矿产活动的原则矿产考察、勘探、开采、加工必须遵守以下各项原则:1.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和有效利用、节约矿产资源,满足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2.矿产的勘探、开采、加工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主管机关制定的规划;保障劳动安全和卫

8、生;保护周围自然环境、天然及文化历史景观和其他资源不受破坏;创造条件发展矿场所在地方的基础设施,稳定和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保障国防、安宁、秩序和社会安全。3.矿产开采、加工的规模和工艺必须符合各类矿产的特点,以经济和社会效果作为决定投资的基本标准;应用适当先进的开采、加工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主矿与副矿的采收系数和产品加工价值;提升矿产品的效果、质量和竞争力。第第 3b3b 条条 矿产规划矿产规划1.矿产规划按地域、矿产种类进行制订,包括:1)矿产资源的地质基本调查规划;2)矿产的勘探、开采、加工和使用规划。2.矿产规划的审批权规定如下:1)资源环境部制订矿产资源的地质基本调查规划,呈送政府总理

9、审批,并指导组织实施;2)工业部制订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加工和使用规划(但用做建筑物料、水泥原料的矿产除外),呈送政府总理审批;3)建设部制订用做建筑物料、水泥原料的矿产的勘探、开采、加工和使用规划,呈送政府总理审批;4)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组织制订本法第 56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的属于本级审批权限之矿产的勘探、开采、加工和使用规划,呈送同级人民议会审批。3.中央政府对矿产规划的制订和实施问题作出规定。第第 4 4 条条 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使用国家制定政策,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合理、节约和有效地使用矿产资源,同时保护环境,保护相关联的其他资源,保障国

10、防、安宁,保障矿产活动中的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一切矿产资源和矿产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矿产法律。各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在自身职责、权限范围内,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对本地方实施矿产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在自身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宣传、动员人民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监督矿产法律实施的义务。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经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人民武装单位、全体公民有责任执行矿产法律,发现有违反矿产法律的行为时,有揭发、控告的权利和义务。第第 5 5 条条 国家关于矿产的政策国家关于矿产的政策1.国家为了各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战略需要,

11、投资进行矿产资源的规划、地质基本调查;培养相关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在矿产资源的地质基本调查活动中应用和发展相关技术。2.国家为组织和个人投资于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加工创造有利条件。3.国家对在经济社会条件困难、特别困难的地区进行矿产开采,并就地加工的投资项目实行优待和鼓励的政策;对应用先进技术和工艺,保障环境,最大程度获得有益成份,获得各种金属、合金,或具有高价值、高效益的矿产品的投资项目实行优待和鼓励政策;对加工进口的矿产、满足国内需要和出口的投资项目实行优待和鼓励政策。4.限制初级矿产原料、精矿石的出口。中央政府制定矿产出口、限制出口的条件、标准和目录。5.国家投资进行一些重要矿产的勘探,

12、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服务;国家保障对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6.国家依法保护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组织和个人经营对矿产勘探、开采和加工活动的保险业务。第第 6 6 条条 可以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个人可以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个人具备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从事矿产活动。中央政府规定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的资本、工艺技术等条件。第第 7 7 条条 矿产开采、加工所在地居民的权利矿产开采、加工所在地居民的权利矿产开采、加工所在地居民的权利主要受以下政策的保护:1.根据矿产开采和加工活动的收入来源,国家每年划拨一定财政资金用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

13、展;对于不得不迁移的居民,则为其创造稳定的生产和生活条件。2.获准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进行矿产开采、加工过程中,有责任依照已获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当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恢复当地环境和土地;优先雇佣当地人员。第第 8 8 条条 严厉禁止的一些行为严厉禁止的一些行为国家严厉禁止如下一些行为:1.非法进行矿产资源地质基本调查,非法进行矿产考察、勘探、开采、加工、储藏、运输和买卖;2.违反矿产规划,违反禁止或暂时禁止矿产活动区域的规定;3.不履行本法第 23、27、33、46、52 条规定的各项义务;4.泄露属于国家机密的矿产资源信息;5.利用职务、权限违反矿产法律规定;6.矿产法律

14、规定的其他严厉禁止的行为。越南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地质基本调查越南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地质基本调查核心提示: 第二章 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地质基本调查 第 9 条 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 1.资源环境部核定已经过调查评估的有矿产资源的区域,向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通报,以便实施管理和保护。 2.各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在自身权限和职责范围内,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本地矿产资源,包括尚未被资源环境部通报但发现有矿产的地区。 3.组织和个人有保护矿产资源、保守矿产资源国家机密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第二章 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 ,矿产资源地质基本调查矿产资源地质基本调查第第 9 9 条条 保护矿

15、产资源的责任保护矿产资源的责任1.资源环境部核定已经过调查评估的有矿产资源的区域,向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通报,以便实施管理和保护。2.各级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在自身权限和职责范围内,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本地矿产资源,包括尚未被资源环境部通报但发现有矿产的地区。3.组织和个人有保护矿产资源、保守矿产资源国家机密的权利和义务。4.获准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在其活动区域有保护矿产资源之责任。5.组织和个人在已探明有矿藏的地区进行居民区、固定设施的建设规划时,在这些规划送交审批时,必须附送本法第 56 条第 1款规定的国家矿产资源主管机关的书面意见。中央政府制订关于在已探明有矿藏的地区进行国防、

16、安宁工程建设规划的起草和审批的规则。第第 1010 条条 在矿产勘探、开采、加工活动中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在矿产勘探、开采、加工活动中对矿产资源的保护1.获准从事矿产勘探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所发现的矿藏进行综合评估,然后向矿产资源主管机关做全面的报告,应保证不造成矿产资源损失。2.获准从事矿产开采、加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最大程度地收回被认定为有经济价值的各种矿产;采取各种措施保管已开采但未使用的矿产。3.在开采、加工矿产过程中,若发现有新的矿产,则获准从事矿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向矿产资源主管机关报告,以便进行审查、决定。第第 1111 条条 矿产资源的地质基本调查矿产资源的地质基本调查国家在地质基本调查的基础上,投资并有效地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地质基本调查,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制定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和政策,发展矿产开采和加工工业。国家鼓励外国组织和个人与越南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地质基本调查。中央政府对矿产资源地质基本调查活动作出具体规定。第第 1212 条条 矿产资源的标本、数据、信息矿产资源的标本、数据、信息1.矿产资源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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