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从严治吏”的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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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我国论我国“从严治吏从严治吏”的法律传统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安邦定国,实现长治久安,都较为重 视从严治吏。惩贪治吏之法是中国古代吏治的主要内容,也是中国古代刑事法 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上自夏商,下至明清,历经 3000 余年而未衰断其沿革之清 晰,规制之详密实为世所罕见。它不仅在整伤吏治和巩固王朝专制统治、维护古 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文 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惩贪治吏之法的利弊得 失,必将有益于当今我国的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一 我国“从严治吏”的历史沿革 官僚系统的腐化最容易激发阶级矛盾,为了保

2、证政权的长治久安,中国古 代的统治者通过形式多样,数量繁多的法律、法规,再通过重刑,用二者的结 合来治理官吏。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关于治吏的规定,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逐 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并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早在两千多年前,战国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就 曾指出,治理国家首先是管理好官吏,防止官吏犯罪,这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 重。由于官吏的特殊地位,在民众中官吏的言行举止具有导向作用。所以,官 吏犯罪,民众很容易效仿,也会变得不守法度,从而产生恶劣的社会效应。因 此,官吏一己之私将影响国家的生死存亡。正是因为治吏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 商鞅及其弟子在商君书中系统

3、地阐述了预防和治理官吏犯罪的措施,在我 国法制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当前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秦朝律典中,不仅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要求, (即 “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而且为了 防止任官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还规定了“保任连坐”制度,即任用官吏必须有 现任官吏荐举,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不胜任和犯罪要负一定的责任不仅如此, 秦律对贪赃之吏一律严惩不赦不宥。如云梦秦简中规定:“通一钱者,黥 为城旦。 ” 汉代法律在进一步完善职官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官吏渎职犯罪的一 系列罪名。如职官对于国家财产管理不当,使之受损或者挪用官物可能构成

4、 “坐赃罪” ;官吏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断案的行为构成“受赃枉法罪” 。 唐律则在继承隋朝等前代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使治吏的规定更趋于 完备。在永徽律第十一卷职制中,有十七条规定。其中详细列举了官吏贪 赃枉法的几种形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等等。唐律 对于官吏贪赃枉法的犯罪,实行的是“以赃定罪”的原则永徽律规定: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不枉法者, 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监临主司或监临主守之类握有实权 的官吏,其下属和亲属不得经商,否则追究官吏的刑事责任。对于在执行公务 中接受礼物、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官吏,以坐赃论处。

5、对于监守自盗的官吏,比 一般盗窃罪加二等,赃满三十匹者绞。可见,唐代的职制律对于官吏贪赃枉法 的规定严谨而具操作性,并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区别处刑。明初的大诰向来是从严治吏的“典范” ,除用刑治吏外,其“治吏” 条文数量之巨也是重要特征。四编大诰236 条中,80%以上是针对官吏,特 别是针对贪官污吏的。其目的十分明显,在朱元璋看来, “治乱世用重典” ,官2吏的腐败与混乱更是大乱而需大治的。明大诰的突出特点就是从严治吏,在其 条中治吏内容占以上,还特别规定了惩治贪官污吏的刑罚,其中有刖足枭首凌 迟等肉刑如果官吏赃满两,就处以剥皮实草的处罚在明朝实行的诸多措施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利用民众的

6、力量来监督官吏,这在各代封建王朝是独一无二 的朱元璋规定各地民众有权捉拿官吏进京查办,也可以越级诉讼,直接赴京告 状为使这一措施得以实施,他还规定,沿途各级官府及关卡对上述民众如敢有 阻挡者,其家族诛。 清朝为强化君主集权,以严刑峻法来约束官吏, 大清律例严禁内外官交 结,明令宦官不得干政,并废止八议条款的效力。 纵观封建各朝代的治吏举措,虽然其所处的时代环境各不相同,但是各朝 的统治者都能够结合实际,突出从严治吏的重点,也有一定的积极效果如明初 重典惩贪的措施,不仅澄清了吏治,使官吏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 指,吏治焕然丕变矣,而且对社会经济的恢复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为什么会收到 这样的

7、效果?因为每个人在做出选择时,都会权衡利弊,都有自身评价利弊的 标准如果说弊大于利,自然就会放弃而官吏在贪与不贪之间,也会思量贪墨可 能得到的利益与可能付出的代价,两者孰轻孰重?所以重典惩贪的积极作用是 显而易见的。二、我国“从严治吏”的原因 1 政治原因 首先,官吏是皇帝统治的人格化工具,是介于君与民之间的重要一环。皇 帝通过庞大的官僚机器实施统治,因而国家及皇帝的治理便首先是对官吏的治 理,其次才是对民众的治理,可以说,治民的先决因素是治吏,因而古人有明 主治吏不治民的政治信条。由此看来官吏责任重大,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 权的稳定和社会风气的状况。 其次,中国古代地方上行政与司法合一,官

8、吏司法权与执法权集于一身。 官吏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应当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同时,承担与之相应的责 任。他的枉法对法律危害更大,白居易对此深有感触“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 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可谓一针见血。总之,从严治吏利用“官”与“民”的 矛盾巧妙的掩盖了农民阶级和封建政权的矛盾。统治者“所畏者天,所惧者民 ,而天怨人怒,未有不危亡者”,通过对官吏严格管理、重典惩治,借以缓和农 民的不满与反抗,确保了政权的安定。 2 经济原因 官吏的贪污受贿,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权力支配一切的古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社会分配中可以被看成最一般的等价 物。基于此,有学者认为贪

9、污受贿是古代社会的特殊的再分配方式。而这种“再 分配”必须受统治者的控制。这是因为,中国封建官僚从建立伊始就有着官、商、 高利贷者及大地主“四位一体”的特点。长期的官僚政治给予了官吏种种经济上 的特权和地位,而它反过来又驱使一些官吏谋求更高的政治地位甚至篡权夺位, “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历代统治者从自身利益出发, 在宽纵优待官吏的同时,又要用重典防止过多的资财流入官吏个人的腰包,实 际上是 防止官吏在与民争利基础上与君争权,维护统治者的经济地位。3三、 我国“从严治吏”的效果与反思 封建专制时期的从严治吏,对改善吏治、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 作用,但也有其不可避免的

10、阶级局限性,历代封建王朝的治吏举措只能收一时 之效,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腐败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封建君主治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 集权制。人类法的发展历史,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轨迹,就是从古代法治到 现代法治的变迁,或者是从“人治”走向“法治”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儒家的 治国主张,还是法家的治国之道,都是典型的“人治主义” 。这些治国主张直接 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封建君主采取何种措施,甚至于严刑惩贪,也无法从根 本上根除贪污腐化的痼疾,也不可能保证其统治地位永世不变历史前进的方向 不可能因为他们的一些治吏举措而改变,封建王朝的灭亡是必然的,这是

11、由其 根本性质所决定的 第二是在以确保“君权至上”的专制主义前提下,无论哪一个封建朝代, 即使有着完备的廉政法制系统的监察制度,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的现象正。 因为君主完全不受制约,掌握着生杀大权,官员的贫贱富贵完全由君主决定。 在君主即是法律的国家,没有真正的民主,也不可能实现民主的监督。因为皇 权社会是权力主导性社会秩序,重大事情由皇帝及中央政府决策,施政方式主 要靠圣旨钦差法规等形式去落实,在公共信息传媒落后人们文化素养低下的条 件下,百姓知情参与发挥作用的程度很低即使能调动民众一时的监督热情,也 不能使贪污腐败丧失其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第三是封建君主治吏之法并非“良法” 。封建律

12、法一般都是在君主的主持下 制订的,都是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地位,自然也得不到民众的普遍遵从。而且 重典惩贪违背了现代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无论犯罪情节轻重及危害 大小都一律施以重刑。特别是在明朝,朱元璋特别编制明大诰 ,严惩贪官污 吏,其效力甚至高于律法。其“以诰破律” ,法外用刑等举措破坏了律法的严肃 性,甚至有可能使一些初犯者没有机会改过,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特别是其 重用死刑、恢复肉刑、推行诛连等做法更是违背了社会前进的方向,从法律进 步的角度而言,是刑罚适用上的倒退。 第四是封建官吏的自身理念决定了重典惩贪的作用是短暂的。在中国古代, 一般把封建官吏称为父母官 所谓父母官,依据儒家

13、所提倡的 君为臣纲父为子 纲夫为妻纲的指导思想,那就是把官吏置之于百姓之上,百姓对官吏而言,只 需要绝对的服从即使官吏犯事,较之百姓,也有一些制度对其减轻惩罚力度如 唐律规定,贵族官僚按其品级地位可分别享受八议、上请、例减、收赎、官当 特权而且官吏所服务的对象仅仅是高高在上的封建君主,他们作为王朝政权的 一员,对民族 政权的认同感模糊,乃至缺失,特别是在其目睹了封建君主的奢 侈生活之后,必然会产生不平衡的心理 ,在失衡心理的驱使之下,就可能会走 向贪污腐败。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注定了封建王朝无法摆脱失败的命运,也 无法提出根治贪污腐败的济世良方。然而,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虽然我国 古代的治吏法律制度和举措有其局限性,但客观上对吏治的清明、社会的稳定 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所以,对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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