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三部分参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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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3 答案一、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7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 1985 年 5 月 26 日,汉族,出生地省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 街楼 号,因本案于 2001 年 7 月 1 日被拘留,7 月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 1984 年 7 月 12 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 2007 年 7 月 20 日被拘留,7 月 22 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 2007 年 8 月 29 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 87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 2007 年 5 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 年 6

3、 月 10 日下午 2 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 成、被告人李 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 2007 年 7 月 22 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

4、物(现金人民币 1000 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3 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6 年。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

5、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 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 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审 判 员 许审 判 员 张2007 年 9 月 12 日

6、(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初字第 25 号原告孙杰,男,1946 年 8 月 21 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孙林,男,1985 年 5 月 3 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 2007 年11 月 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 年 5 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

7、9 月 1 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 林的户口由原籍 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 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 200 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 年 8 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 2007 年 3 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 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 2007 年 11 月

8、2 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 1000 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 3 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 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 3 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 1 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 2 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

9、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 3 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 林于 2007 年 10 月 23 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 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 4000 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

10、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 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 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 3000 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 600 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人民陪审员 朱人民陪审员 王2007 年 12 月 3 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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