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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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浅论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有别于金融部门与法人之间、金融部门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金融借贷,也有别于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法人借贷,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也必将随着商品经济的消亡而消亡。它包括“钱”的借贷和“物”的借贷,但我们平时所讲的借贷主要是指“钱”的借贷,以下本人所谈的借贷主要指“钱”的借贷。现阶段,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借贷这一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并影响我国。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有过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前段时间国家压缩银根,金融

2、部门办理审批借贷手续繁琐,发放借贷的数量减少,公民、企业从国家金融部门获得的借贷难度加大等等这些因素,都为活跃民间借贷提供了土壤。总之,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借贷双方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有的借款方居心不良,故意制造某些漏洞,利用借贷制造某些可乘之机,致使很多出借人把钱借了出去,无法收回来,达不到预期目的;有的出借人由于种种原因,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最后借款方未能如期借到款项,未能通过借款从事其他活动,造成借款方损失。一般民间借贷都是在亲戚、同学、同事、朋友间发生,借款

3、时双方是非常友好的,但因为后来未能按时还款,或者是未能按时把款借出,到头来双方闹成缰局,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因此本人认为很有必要在这里把法院审理2民间借贷案件所遇到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归纳,从而比较肤浅地谈谈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要是:(一)没有手续1、不写手续。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

4、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2、还款不要手续回。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手续回,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二)制作手续的工具不符合要求书写“借条”所用的笔、墨、纸不规范。有的民间借贷“借条”用圆珠笔书写,不利于保存;或者虽然用钢笔书写,但所用的墨水不符合要求,以至随着岁月的推移比较容易褪色;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容易褪色,造成“借条”上所写3的字变黄、变淡甚至消失;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硬,不容易折叠,以至长时间的折

5、叠,很容易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成若干小块。(三)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而“借条”与“收条”、“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民间借贷尽管写手续,但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出现争议,难以界定。3、手续没有落款日期。有的民间借贷写有“今借到”,但疏

6、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该款的“今”是何时,该笔借款是何时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难以确定。4、借款方没有签名。有的民间借贷大家疏忽大意,写了“借条”,但忘记写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认,无法认定。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尽管借款有手续,但有时借款方以去找笔为由,背着出借人去叫别人代写“借条”、签名,虽然借款方的名字签对了,但不是借款方亲笔所签,借款方赖账,没有法律效力。46、借款方签了假名。借款方的签名是假名,与其身份证的真实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别名、奶名、绰号等,发生纠纷,无法认定。7、大小写不一致。民间借贷手续的大小写不一致,有的大写金额多,有的小写金额多,大小写不吻合,无法如实反

7、映出借贷双方本来面目。8、约定的还款日期不明确。由于汉语言文字功底不扎实,有的民间借贷在还款日期的约定方面规定得不明确,如约定在一年“后”还清,“后”到什么程度呢?表达不清楚,发生纠纷,互相扯皮。9、部份还款没有记清楚。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方部份还款,但阻于情面,或一时忙不过来,不另立“借条”,双方也不对还款部份记清楚,以为心记就得了,但若干日月后,双方淡忘了,引起是非。10、借条不紧凑。有的民间借贷立有“借条”,但“借条”不紧凑,“借条”上字与字之间间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别是在大写金额前,不紧挨前面的字,让别人能插进其他字;小写金额前不紧挨人民币符号“¥”,让别人能插进其

8、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不收笔,让他人有可乘之机。11、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手续不明。有的民间借贷双方讲定是先还本金再还利息,但在手续上没有把这一内容写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方法支付,吃亏的是借款方。(四)借条保管问题5不注意对“借条”的保管。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书写的“借条”后不及时注意保存,长年累月随身携带,也很容易遗失或者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有的放在衣服里,换衣服时忘记取出,到了洗衣服时长时间放在水里浸泡,把“借条”浸溶浸烂,或把字迹浸淡;有的虽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锁好,容易被老鼠咬烂,或被小孩玩弄丢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条”遗失,借款方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

9、据可以证明民间借贷的存在,难以胜诉。(五)对债务偿还问题1、父债子还思想。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尽管借款方没有钱,但其儿子很有钱,有父债子还的思想。而这与法律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部份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2、家庭还债的思想。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要借款方夫妻家庭很有钱,就不用担心,有家庭还债的思想。而法律上的规定是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或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偿还。(六)

10、利息问题1、利率过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62、计算复息超过规定。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计算利息时收取复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3、预扣利息。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提前先扣一定期间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而到还款时却要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偿还,违反法律对预扣利息的禁止性规定。4、对利息利率认识不清。有的借贷双方对借款的利息利率认识不

11、清,如本来要写月利率 1 分,但写到月利息 1 分。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与利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贷双方并不知晓,有的借款方明知区别很大,却利用出借人的无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利率写成利息。一旦对簿公堂,白纸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认,无法弄清。(七)诉讼时效问题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它是当事人胜诉的前提和基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为借款人欠我的钱,实体权利任何时候都存在,我什么时候起诉都行,哪有时间的限制。以至有的出

12、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知道在两年期间内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届满前叫借款人另写还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签写手续证7明自己已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以至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才起诉,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 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的,不受法律保护,使担保失去意义。(八)民间借贷效力问题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阻于情面,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

13、钱借出。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2、乘人之危。有的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方,是乘借款方危难之制,违背借款方的真实意思,狮子大开口,要高息,这样的民间借贷协议是无效的。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如下借贷无效,从而不能达出借的目的:(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8(九)担保问题1、不办理担保。有的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不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没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旦借款方还不起钱,出借方只能眼巴巴望着自

14、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2、对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有的出借方知道要借款方提供抵押担保,但对出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审查不实,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根本没有处分权仍然提供抵押,而出借方也没有要求进行登记,担而不保。3、抵押行为无效。抵押人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损害出借人的利益。4、债务转让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仅取得保证人的口头同意,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出借人未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

15、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96、对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认识不清。出借人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联系人、介绍人作用的,对其责任认识不清,误认为应承担保证责任,而法律规定联系人、介绍人是不负保证责任的。(十)危害性1、扰乱金融秩序。国家金融机构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利用贷款和存款的利率差来生存。允许民间借贷的大量存在,扰乱了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使得金融部门的业务处于不稳定状态。2、国家税收漏失。如果出借人的

16、钱存到银行所得的利息是要交 20%利息税的,但由于民间借贷的存在,使得这部份利息税得以消遥法外,国家税收漏失严重。3、诉诸暴力解决。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由于各方面欠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正当解决,只能诉诸暴力,靠暴力手段,武力解决,引发治安案件,有的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十一)出借人的违约问题对出借人的违约认识不够。民间借贷的协议签订后,出借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把钱借出,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构成违约。但双方对此认识不够,认为合同没有生效,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从而滋长了出借人对履行合同的随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二、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10现阶段,要杜绝民间借贷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如上问题,该怎样办呢?本人认为既要把“钱”借出,又要不吃亏、不上当,除了国家在民间借贷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关健是出借人还要看得“准”、“稳”,要从民间借贷手续、担保手续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无风险的状态。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一)尽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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