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科光电著作权案((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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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上 诉诉 状状上上诉诉人(一人(一审审被告):珠海市宏科光被告):珠海市宏科光电电子有限公司子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金鼎拱星路 102 号 3 楼,法定代表人:温秀媚。被上被上诉诉人(一人(一审审原告):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上上诉请诉请求:撤求:撤销销一一审审判决,依法判决,依法驳驳回回对对被上被上诉诉人的起人的起诉诉。 。上诉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忽视了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诉称:上诉人在港联资讯的国际LED 技术(刊号:ISSN1609-4603

2、)刊物宣传页中违法使用了涉案图片。本案其国际 LED 技术刊物出版发行时间是在 2008 年 10 月,而被上诉人于 2010 年 11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要求赔偿,已经超过 2 年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理中和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都提及到被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一审法院既未查明,也未作出处理判决,却忽视了本案的诉讼时效,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对被上诉人的起诉。二、被上诉人在其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并不能证明享有其所2有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必要反驳证据的情形下,确认 Getty Images,Ine.对涉案图片享有其在确认授权书中

3、申明的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著作财产权,是极其荒唐的判决意见。被上诉人提供证据 2 的图片“手”,不是侵权证据 4、5 的涉案图片“手”,被上诉人提供证据 4、5 的涉案图片“手”未经合法认证,被上诉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对其享有所有权。本案图片“手”,被上诉人没有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图片“手”的著作权自动形成时间,被上诉人在其网站上登载的涉案图片虽然依法进行了备案和证据保全公证,但这最多只能证明拥有相应的版权,不能证明享有其所有权。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明享有其所有权的证明材料,一审法院竟而认为享有其所有权的证据材料赋予给上诉人承担,是极其荒唐的,也是不符

4、合证据规则规定的。被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图片 4“手”享有所有权。从证据 4、5 涉案图片“手”的外观设计、创作和色彩等都可以看出,与证据 2 的图片“手”有着显明的差别。证据 2 的图片“手”模糊不清,手伸出后形成的是一个平面图形,掌心朝下,手中握住一个类似木棍的形状,且无立体感无色彩。证据 4、5 的涉案图片“手”,可以清晰的看出外观设计、色彩很显明,是一个立体两手形成合拍的形状,掌心朝上。因此,证据 4、5 的涉案图片“手”并不是证据 2 的图片手。另外,从被上诉3人提供证据 4 涉案图片“手”看出,该份证据属于打印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也未取得相关的认证过程,因此,

5、该份证据不具有可采信。三、证据 5 属于境外形成的证据,没有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国际 LED 技术刊物宣传页是港联资讯出版发行的刊物,属于境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地区相关部门予以认证。本证据 5 没有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上诉人在一审中就此作了专门的强调,但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认为国际 LED 技术是港联资讯出版发行的刊物,通过书刊号就可以肯定得知该杂志属于香港出版发行,是属于境外证据,理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才能作为证据采信,但一审法律考虑欠全面。四、上诉人不存在故意与过失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上诉人也不存在故意与过失,故不应当承担侵犯著作财产权责任。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未能举证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上诉人没有实施任何侵犯被上诉人著4作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上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对被上诉人的起诉。此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珠海市宏科光电子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 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伍建祥二 0 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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