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六编:特殊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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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法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w 第二十四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w 第二十五章:商业秘密 w 第二十六章: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 w 第二十七章:植物新品种权 w 第二十八章:厂商名称权 w 第二十九章: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四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权第一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念 第二节:集成电路部图设计的立法 保护 第三节、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有权第一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概 念集成电路是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 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 物或半 导体的涂层之上,并使其发挥电 子 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集成电路是一种综合性技术成果,他包括部图设 计和工艺技术。现有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集成

2、电 路部图设计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世界许多国家 转而单行立法,确认部图设计的专有权,即给予 其他专利的保护。 我国在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部 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10月1日生效。第二节:集成电路部图设计的立法保护一、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利的取得 二、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及其行使 三、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四、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第三节: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有权(一)主体资格 第一,集成电路部图设计的创作人、共同创作人 、雇佣人或者委托人以及上述主体的权利继受者 才能作为合格主体 第二,上述主体只有作为本国国民或居民、在本 国首先进行商业利用的人、其所属

3、国与本国同为 某一保护集成电路部图的国际条约的参加国的外 国国民或居民、对本国国民或居民提供保护的外 国国民或者居民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享受保护的其 他人的情况下才能享受保护。一、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利的取得(一)主体资格(二)客体条件独创性、先进性(三)方式与程序 集成电路部图设计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 钟: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使用与登记取得,我 国实行的是登记取得。 登记取得的程序是:申请、审查、驳回复议、登 记以及公告。一、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利的取得二、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有权的 内容及其行使(一)内容 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 (二)部图设计权的行使 转让、许可三、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有权的 保护

4、(一)保护期限 大多数国家为10年。我国为10年 (二)侵权行为 主要包括非法复制和非法进行商业 利用。四、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有权的 限制(一)合理使用1、 为个人目的的复制2、 供教学研究而复制(二)反向工程 是指对他人的部图设计进行分析、研究然 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部 图设计。(此行为不视为侵权)四、集成电路部图设计专有权的 限制(三)权利穷竭 是指集成电路部图设计权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将受 保护的部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计或含有该布图设 计的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投入市场以后,对与该布 图设计或该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有关的任何商业利 用行为,不再享有权利。 (四)善意买主 善意买主法

5、律给予豁免。 (五)强制许可第二十五章:商业秘密第一节: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第二节: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关系 第三节: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四节:商业秘密权 第五节: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第一节: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 条件一、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商业息和经营信息 。 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一节: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 条件二、构成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信息,是指与企业的 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秘密活动,诸如经营方 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 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技术秘密,也称专有技术,即为公开的技术 信息是指与产品

6、生产和制造有关的秘密信息 ,如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 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第二节: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 关系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一样,也是一种无形财产, 受法律保护,但两者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1、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 法律对技术秘密的保护主要以“效益”为出发点 ,而非体现民法意义上的公平原则;因为技术秘 密没有拥有人只是从社会获得了权利,并没有将 技术贡献给社会。 法律给发明专利的保护主要“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是以向社会公开其技术内容为条件 而获得的垄断权。第二节: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 关系2、 就保护的条件看 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并不一定具 备专利条件,但

7、专利技术必须具备专利条 件。 3、就权利的属性而言: 技术秘密权利人不具有像专利权人那样的 排他性,无权像专利权人那样对独立研究 出相同技术的第三人行使禁止权。第二节: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 关系4、就权利的保护期限而言 法律对技术秘密提供的保护,没有时间限 制;专利的保护期限是有限制的。 5、就权利的取得而言 一项技术信息只要处于保密状态,就能作 为技术秘密受保护,不必办理行政手续; 而专利是由严格的行政程序的。第二节: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的 关系6、就保护的范围而言 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法律确定的,而技术信 息则不明确。 7、就保护方式而言 法律对技术秘密提供的保护较为灵活。( 民法,反不正当竞争

8、法,合同法,刑法) ;而专利是根据专利法。第三节:商业秘密的保护一、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途径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目前商业秘密 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四种法律途径 一是合同法保护 二是侵权法保护 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四是刑法保护(我国刑法219条规定了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三节:商业秘密的保护二、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 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凡在商业活动中导致他人未经合法控制 秘密信息人员(合法持有人)许可并以违 背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泄露、获得或使用 该信息的行为或做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主要包括五条,其中有:工业或商 业

9、间谍行为、违约、泄密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1 款规定了四种不正当竞争的 行为。 w (一)以盗窃、利诱诱、胁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获取权权利人的商 业业秘密; w 盗窃包括单单位内部人员员和外部人员员,其他包括商务务旅游洽谈谈等 w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许他人使用以前项项手段获获取的权权利人的 商业业秘密; w (三)违违反约约定或者违违反权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业秘密。 w 违违反合同规规定约约定或附随义务义务 。 w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应知前款所列违违法行为为,获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业秘密,视为视为 侵犯商业业秘密。w

10、第四节:商业秘密权w 在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领域,主要是给予其以财产法律 保护。20实际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 密视为知识产权。我国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 密”确认为财产权,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w 第五节: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 w 行政民事刑事制裁第二十六章: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 称权w 第一节: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概念 w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是与商标有关的商品区别 标志,在知识产权协定中统称为“地理标志” w 货源标记,表示商品出处的标志,换言之,是表示 商品于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所生产、制造或加 工而使用的区别标志。例如:中国制造 w 原产地名称是标志商品

11、的产出地并表示商品与某种 地理条件或传统技术有关的区别标志,如:贵州茅 台 西湖龙井 第二十六章: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 称权w 注意:1、原产地名称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而 不是臆造的、虚构的地名2、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人 ,是该产地利用相同的自然条件、采用相同传统技 艺的生产经营者;3、原产地名称所附着的商品是 驰名的地方特产,并被公众知晓。 w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属于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盗用、假冒上述标志,造成商品生产地的混淆, 是各国法律不允许的。第二节: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w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客 体具有财产内容,他人擅自使用即发生财产后果, 同时也是特定范围的

12、若干生产经营者的共有权,它 不能为某一个体所专有,而应该归属于该的所有经 营者。基本特征是 w 1、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 占性 w 2、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时间性,无保 护期限的限制 w 3、 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第三节: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 法律保护w 国内法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国际间则制定相关 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条约。 w 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标志 ,而该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该标 志所标标示的地区,误误 导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经善 意取得注册的继续继续 有效。 w 前款所称地理标标志,是指标标

13、示某商品来源于 某地区,该该商品的特定质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的标标志。第二十七章:植物新品种权w 第一节:植物新品种保护概述 w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 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 、一致性和稳定性并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w 植物新品种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第二十八章:厂商名称权w 第一节:厂商名称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w 又称商号权,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于 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w 如何选择自己企业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有禁止使用的五种情况: w 1、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w

14、 2、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w 3、 外国国家地名、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w 4、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 体及部队番号 w 5、 汉语拼音字母 w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第二十八章:厂商名称权w 厂商使用的意义:一是表示人格属性(特定的经营 者开办) w 二是表明其行为属性(行为性质及经营范围) w 厂商与企业的其他标志或商誉有着紧密的联系 w 第一, 厂商名称与商标:厂商是区别企业的标志 ;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有时是相同的,同仁堂 等。 w 第二, 厂商名称与商誉:商誉是对企业的积极的 社会评价第二十八章:厂商名称权w 第二节:厂商名称权 w 又称商

15、号权,是企业对自己使用或注册的营业区别 标志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w 关于厂商名称权的性质问题: w 民法通则有人身权之说 w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企业名称的财产权属性。 w 所以厂商名称权应现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属性。 w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厂商名称权纳入工业 产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十八章:厂商名称权w 第三节:厂商名称权的法律保护 w 民法保护,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予以保护 w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w 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 w 主要体现在: w 1、 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 w 2、 企业名称党纪后得以对抗第三人第二十九章:反不正当竞争法w 第一节: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w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

16、法 w 第三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第一节:不正当竞争的行为w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一节:不正当竞争的行为w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w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交易活动中经 营者之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w 狭义:它仅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 w 广义:包括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 垄断和禁止限制竞争的内容。 w 在一第一节:不正当竞争的行为w 公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组成部分的规定。 w 反不正当竞争法纳入知识产权的理由:1)反 不正当竞争法以其他知识产权的调整对象作为 自己的保护对象,即对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 专利权的行为作为法律制裁;2)反不正当竞争 法对与各类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不能管辖的客 体给予保护,弥补法律的不足;3)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交叉部分给予“兜 底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内容最为广 泛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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