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就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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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就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就是否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问题劳动者缴纳社保的问题2002 年 6 月,小张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员工的工资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险费,如果员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员工工资工资报酬中每月扣除 300 元。小张觉得还是多拿工资工资报酬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工资报酬 2500 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03 年 10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

2、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书面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小张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评析: 本案实际上涉及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由用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的问题。意思自治、平等协商是合同法的一大基本原则,但这种“自治”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

3、是国家强制保险,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小张所在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小张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反法律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友情提示: 用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一是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二是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70 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保险、失业、女职工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 4 条规定, “缴费用人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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