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6222640 上传时间:2018-06-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 0905 毕鑫钰 2009310306摘要: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适当的归责原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因而开展对中外产品 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On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f Product LiabilityAbstract: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f product liability embodies the value option of law. Proper

2、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can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ictims mainly customers and promote the manufacturer to improve the product quality so as to create more social wealth. It will help the perf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product liability to study and compare the imputation principl

3、es of product liability. Key word:Produc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strict liability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 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1。 ”明确的法律概念是进行任何一项法律理论研究所必需的前提,而对产品责任概念的界定,则是进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产品责任 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由于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或缺陷致人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 任。因而研究产品责任就不得不研究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

4、责原则,是指当缺 陷产品蜘也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时,用以确定生产者、销售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 法律准则。它同样须体现法律的某种价值判断,即法律应是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 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在产品责任制度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它决定着产品责任构 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方法等。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归责 原则,对于提高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心,减少缺陷产品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维护正常的 市场经济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英美法系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一)英国 契约自由是 1

5、9 世纪西方法律精神之一。早期英国的产品责任同样是严格遵循契约理论, 所确立的规则为无契约无责任。当卖方与买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合同效力必然在双方当事人 之间产生。这种效力几乎是绝对的,但是合同的效力仅存在于缔约的当事人之间,非合同当 事人不能根据合同取得利益或负有义务2。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带来的局限在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既无合同责任也无侵权责任。随 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合同责任明显存在缺陷,对消费者保护出现空白时,英国对产品责 任归责原则作了重大修改,即使用侵权法的过失责任。1932 年的“多诺荷诉史迪文森案” 对英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6、这一判例的重要性在于原告和被告之间虽无直接的 契约关系,但是被告应对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保证售出的产品的质量安全, 不会因其缺陷而产生危险,造成一切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但是过失责任要求原告负举证 责任,证明被告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但往往过失的标准如何规定?法官艾伦阿尔德指出:1 (美)B.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4 页2 何美欢:香港合同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456 页。2“过失是没有做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根据人类一般行为准则一个理智之人应当做的或做了 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根据人类一般行为准则一个理智的人不应该做的

7、3。 ”但是一般行为准则如何界定?这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往往会因人而异,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司法权 威受到挑战。 由于过失责任本身并不意味着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很关键的在于原告负担举证 责任,他必须证明 1、被告负有注意义务;2、被告违反了该注意义务;3、原告因此遭受了 损害;4、损害结果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原告承担这种证明责任往往 困难重重,法官波劳克使用“事实自我证明”的归责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针对“事实自我 证明”规则,原告往往会提出由于被告使用不当等各种抗辩理由来证明自己无过失规避所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的提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两份报告中。第一份是英

8、国法律委员会发表的关 于对缺陷产品责任的报告 ,该报告于 1977 年提交给国会,详细讨论了调整缺陷产品引起的 人身、财产损害和其他任何损害赔偿的修改方案4。第二份是皮尔逊皇家委员会的对个人伤害的民事责任及其赔偿的报告 ,它是在上议院议员皮尔逊任皇家委员会主席时由皇家委 员会实施的5。尽管两份报告内容互不相同,但都承认英国现行法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建议采纳严格责任制6。但严格责任的真正确立则是 1987 年的消费者保护法 ,其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存在只需满足以下两个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并引起了损害;2、该缺陷与 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或商标个人拥有者那里获

9、得 赔偿。英国在 1987 年以前,同时适用合同责任与过失责任,那么在 1987 年以后严格责任将 彻底取代前两种责任制度的这种说法是不可取的,因为严格责任只是消费者增加了一种获取 补偿的可选择渠道,过失侵权责任制度和合同制度仍然存在并有效。 (二)美国 美国早期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沿袭了英国的法律传统,在产品责任领域也不例外。在很长 一段时间里,美国产品责任亦受英国所创始的“契约当事人原则”的影响,形成了契约责任 原则7。由于这种归责原则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损害了除合同买方的利益并同时使生产者、制造商合理地规避了法律责任,合同关系日益成为消费者对产品缺陷所致损害进行有效索赔 的桎梏。1916 年

10、“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中确立了产品制造者的疏忽责任,即过失 责任,突破了传统的合同关系产生的产品责任,运用了新的侵权责任理论处理产品侵权案件。 归责原则通过在原有的合同法理论框架下解决问题逐步扩大到侵权法领域中,当原告以疏忽 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原、被告之间并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纽约最高法院法官卡多 佐提出“任何商品依其本质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时,均属于危险物品,制造人可以知道 购买人或者第三人将会不经过检验而使用商品,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关系,制造商对 商品的制造者负有注意义务。 ” 美国的担保责任是与英国产品责任发展不尽相同,指制造商或销售商违反其对产品质量、 规格或性能

11、的陈述或说明,而使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制造商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美国的担保责任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种,典 型案例分别为“巴克斯诉福特汽车公司案”和“海宁森诉布鲁尔德汽车公司案” ,两个案件 的重要性是将合同法中的担保理论纳入到侵权行为责任体系中。根据明示担保,只要在合同 中明确规定该商品符合标准即可,任何人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获得 赔偿;默示担保指卖方应当担保产品具有通常的品质保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担保 责任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从三方面改进了原有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1、诉讼主体:原告方可3 科林 史密斯:责任保险 ,北京:

12、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44 Law Commission,NO.82,Liability for Defecrive Product (1977)5 Royal Commission On Civil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 Command 7054 (1978)6 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第 135 页7 沈贵明、陈书鹏:英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制度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5 期3以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同时也包括其他一切由于这种缺陷而遭到损失的一切人,

13、实质上是根 据担保理论将担保的受益人扩大化。被告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还包括批发商、零售商等与 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一切经手人。2、举证责任:以往的过失责任要原告举证被告存在 过失,而担保责任只需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担保条款就可以获得赔偿。但是,生产者等通 过担保条款排除一些间接的损害赔偿,使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有些力不从心。 伴随着美国经济走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严格责任原则逐渐在司法实践中确定。1944 年“埃斯科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中最早提出了“严格责任”概念。主审法官特雷诺在 评议该案时指出不应该继续以制造者的过失为追究责任的根据。当制造者把商品投放市场时 明知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使用,一旦

14、这种产品有致人损害的缺陷,制造人应当负绝对责任。另 外,特雷诺还指出,担保并不是根据合同权利产生的权利。一个担保诉讼在根本上说是一个 纯粹的侵权诉讼。因此,特雷诺认为制造商承担的责任并非基于合同关系,而是制造商基于 公共政策而对消费者承担绝对责任,符合衡平法的精神。严格责任完全不需要原告举证被告 有过失,大大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1963 年特雷诺法官在审理“格林曼诉尤巴电动产品 有限公司案”时创立了著名的“格林曼规则” ,在之后的两年,美国法学会正式通过了第 二次侵权法重述402A 条,严格责任最终得到确认。 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在美国不断发展,1980 年著名的“辛德尔诉艾伯特化学厂案”中确

15、立了市场份额责任。这一理论主要应用于受害者无法正确地确认产品的生产者,受害人很难 证明究竟是哪一个厂家的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通过市场份额理论,即按照被告的产品在市 场上所占份额来确定所承担的责任的大小。市场份额责任不同于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需要 侵害结果与产品缺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市场份额责任不需要这种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 只要被告在产品市场中占有一定得份额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市场份额理论在解决现代工业社 会大规模生产所产生的损害中,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体现了公平正义之原则。三、大陆法系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一)法国 法国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适用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侵权行为的一般责任原

16、则, 即过失责任原则;二是“物的监护人”的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过失责任是法国民法整个 侵权行为制定的基础,规定法国民法典第 1382 条和 1383 条中。对于那些与生产者无直 接合同关系的受害来说必须证明生产者存在过失,否则生产者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 种规定显然不利于消费者。但随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为只要生产者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事实 存在,即可认定存在过失,大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这种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过错 推定责任,与英国的事实自我证明制度相类似。 法国民法典第 1384 条第 1 款规定:“任 何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 所造成的损害,均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1914 年法院对其进一步扩大解释为“除非能证明损 害是由于不可抗力、被害人的过失或第三人的过失所致外,即使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 失,也应负赔偿责任。 ”至此,无过错责任原则正式在法国确立,改变法国长久以来的一般 侵权归责理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1998 年 5 月法国制定了产品责任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