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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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论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 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金融犯罪 刑法分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诈骗罪论文的写有一定的 参考和指导作用,立法发展不相符 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时间内都 实行计划经济模式,这种高度的国家调控使得金融对于社会经济发 展并无明显影响。与金融有关的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 财产所有权,因此,当时未实行金融诈骗罪区别对待,而将金融诈 骗罪作为一般的诈骗罪而归入侵犯财产型犯罪中。 随着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立法模式,是 对传统刑法基本分类理论的突破。无论从我国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 发展

2、过程来看,还是从现行刑法的立法思路、立法结构、立法必要 性以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有关立法趋势来看,这种突破都在诸多方 面存在不协调理由。从科学立法的角度出发,将“金融诈骗罪”并 入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更有利于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和预 防。【关键词】金融犯罪;刑法分类;金融诈骗;独立设节Research on the Classi 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由.zgle in our Criminal Laode in current Chinas Criminal Lainal las of Chinas financial criminal legislation development pro

3、cess,or from legislative idea,legislative structure,the necessity of legislation of the current criminal laany onious.From the point of viee of disrupting the order of financial management” ore conductive to bat and prevent the crime.【Key e;Classification of criminal law;financial fraud;Setting sect

4、ion independently金融犯罪,是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领域中的,违反金融管理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危害国家有关货币、银行、信贷、票据、外 汇、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管理制度,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 重,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刑法根据金融犯罪的某些特 殊属性,对金融犯罪进行类型划分。随着我国金融活动的不断发展, 金融安全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切实 打击金融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金融犯罪分别以“破坏金融管理秩 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为节名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章中作了专门的规定。这种对“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立法模 式在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引

5、发了一系列有关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 探讨与研究。笔者认为,该种独立设节的立法模式具有诸多理由,从科学立 法角度看,应当将“金融诈骗罪”一节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之中。一、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与我国关于金融犯罪的立法发展不 相符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时间内都实行计划经济模式,这种高度的 国家调控使得金融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并无明显影响。与金融有关的 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当时未实行 金融诈骗罪区别对待,而将金融诈骗罪作为一般的诈骗罪而归入侵 犯财产型犯罪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金融在国 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和突

6、出。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有关金融诈骗的案件也频繁出现,由 于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因此,为了 有效地打击金融领域各式各样的诈骗犯罪,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将金 融诈骗罪在刑法中独立设置。1995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集资诈骗罪、贷 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保险诈骗 罪等规定为独立的犯罪。1996 年 8 月 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的刑法修改稿则在上述内容基础上,增设了金融凭证诈骗 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并将以上金融诈骗罪包含在第三节“破坏金 融管理秩序罪”中,并在 1997 年

7、刑法中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2可见立法者将金融诈骗罪从普通的诈骗罪中独立出来,并独立 设节,都是为了突出对于金融诈骗的打击力度,表明在金融诈骗罪 侵犯了公私财产客体的同时也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损害,并且金 融管理秩序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以区别财产犯罪中的普通诈 骗罪和金融诈骗罪的界限。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将金 融诈骗罪独立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设置实有不妥。首先,从国 家对金融秩序保护的重视角度出发,这种立法容易使人认为金融诈 骗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相互独立的,两者属于“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并列的客体,这与立法原意明显是相违背 的。其次,从国家突出打击金融诈骗罪

8、的力度出发,刑法对于金融 诈骗罪的法定刑设置高于传统诈骗罪的法定刑,已经充分体现了国 家对金融诈骗罪的打击力度。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立法分类模 式,则易引起理论界及实务界对立法原意的偏差理解,不利于司法 实践中对于金融诈骗罪的正确适用。二、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与现行刑法立法的分类标准有矛盾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侵犯的 同类客体的差别作为分类标准。当一行为侵犯复杂客体时,则依据 主要客体确定其同类客体。每一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揭示出同一类犯罪在客体方面的共同本质,反映了这一类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 系的共性,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各类犯罪危害程度的不同。“金 融诈骗罪”与“

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同类客体都是金融管理秩 序,若按照同类客体分类标准,“金融诈骗罪”应属于“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罪”之中,但我国刑法却将其单独设节。可见,现行刑法 对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分类方式与我国刑法的分类标准相矛盾。第一,金融诈骗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都 是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有学者提出,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 金融交易秩序,而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一般发生在金融交易 过程中,对金融交易秩序会造成破坏。金融诈骗罪中有些并不以进 入金融市场为条件,而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未必都构成对金融交易 的破坏。因此,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并无不妥。笔者认为,首先, 金融诈骗罪主要侵犯金

10、融交易管理秩序,但金融交易管理秩序恰恰 是金融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侵犯金融管理秩序是侵犯 金融交易管理秩序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其次,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罪这一节当中有很多罪名都发生在金融交易阶段,直接对金 融交易秩序的侵犯,比如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罪等,并非金融诈骗罪特有。可见刑法立法对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规定是一致的。第二,有学者认 为现行刑法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是因其行为手段的特殊性,即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但这种以行为特征为标 准的犯罪分类明显与我国刑法分则传统的罪名分类标准不符,势必 会引起罪名分类标准

11、的混乱。三、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与我国刑法的立法思路不一致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的罪名分类都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作为依 据的。虽然也有国家以犯罪手段作为分类标准,如将杀人、盗窃或 者诈骗犯罪独立归为一类犯罪,将金融诈骗罪中的具体犯罪与合同 诈骗罪以及诈骗罪归为一起。3但他们均在刑法中采取一种分类标 准,并将这种标准贯彻执行到底。我国现行刑法将金融诈骗罪从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分离出来,但对合同诈骗和诈骗罪却未改动, 使得犯罪分类标准的统一性存在理由。根据逻辑学原理,对事物在同一层面上划分只能运用一种划分 标准,从而保证分类的科学性,否则必会出现重合或者遗漏的现象。 4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划分亦是如此。

12、因此,在金融犯罪的分类中, 同时根据犯罪客体和行为手段为标 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论文导读: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 有关于诈骗罪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的观点,这种突破 不符合逻辑并且与刑法体例不协调,显然也与前述的立法思路相违背,无法体现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不要也罢。 四、将金融诈骗 罪独立设节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趋势不吻合 在金融安全引 起各国高度重视与关注的当代,如何维护金融安全已经成为目前许 多国家的第一要务。根据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规定,我们发现, 包 准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并且从体例设置来说,这种分类也造成了 我国现行刑法体例结构的不协

13、调。有学者认为这种以犯罪客体和行 为手段相结合的分类标准体现了“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高度重视和 否定评价态度”,同时也有助于“司法人员对不同行为方式的犯罪 进行科学地定罪量刑”。5也有学者认为,金融诈骗罪一节的设置 刑在“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适应性方面”、“在刑事立法的价 值取向与刑法历史发展趋势的趋同性方面”、“在刑事立法形式与 刑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方面”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理由。6对此, 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观点,这种突破不符合逻辑并且与刑法体例不 协调,显然也与前述的立法思路相违背,无法体现立法者的立法原 意,不要也罢。四、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趋势不吻 合在金融安全引起

14、各国高度重视与关注的当代,如何维护金融安 全已经成为目前许多国家的第一要务。根据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 规定,我们发现,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和地 区均十分重视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并且都在刑法中直接或间接地 规定一些金融诈骗犯罪。根据各国立法状况来看,多数国家主要按 照以下三种分类形式对其金融犯罪进行分类:第一,在刑法条文中 专门设置具体的金融诈骗犯罪罪名,如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等,以强调金融诈骗罪不同与普通诈骗犯罪;第二,在刑法条文中 只规定诈骗罪罪名,即在普通诈骗罪中将具体金融诈骗犯罪的有关 内容包含进去;第三,将金融犯罪分散地规定在各种金融法规的附 属刑法规范中,其中

15、包括具体金融诈骗罪。可见,世界各国和地区 在刑法立法中都未曾出现将金融诈骗独立设节归类的情况。当然, 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立法方式也并非需要一致。但是,其他 国家和地区刑事立法中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方式无疑是在一定经验 的基础上作出的,完全可以作为我国刑法中金融犯罪方面立法的参 考。并且,相比于现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法律规定,我国现行 刑法将金融诈骗独立设节虽然也有许多理由,但是这种立法形式无 疑是无法代表或反映世界刑事立法趋势的。综上所述,将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立法模式无疑是对现行刑 法有关犯罪分类标准的突破。这种突破虽然具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其既与我国关于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由.zgl.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2.3.2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揽M.北京:中 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1998:1216.3刘宪权.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质疑J.法学评论,2007(4): 64.4葛立刚.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分类的标准探讨J.甘肃金融, 2011(1):21.5李岚.金融犯罪分类研究J.经济论坛,2004(8)108.6冯殿美,郭毅.金融诈骗罪研究A.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新 热点理由研究与适用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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