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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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论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简论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 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不 动产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 要: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是适用物之 所在地法,作为国际私法上争论较少的原则,广泛指导着各国间与 不动产相关的纠纷处理。如今,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正不断 向着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导、其他适用规则辅助的多元化方向 发展。我国关于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应跟上国际步伐,完善 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法律。关键词:涉外不动产;

2、物权;法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简介:刘远山,男,湖北天门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 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民商法。1672-3309(2011)08-152-03不动产所在地法原则从问世之日起一直作为涉外不动产物权法 律适用的主导性原则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但既然是主导原则而不 是唯一原则,那么就存在有其他的适用情况。随着国际贸易往来的 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和性质模糊化的特 点,各国间法律冲突不言自明。涉外不动产物权在主要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的同时,还应根据新情况、新理由,灵活选择与适用法律。一、涉外不动产物权概论1.涉外性的判断。依据我国民通意见第 178

3、条规定:“民 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经济全 球化带来的一个必定结果就是各国涉外性质的民商事关系更加密切、 频繁和复杂。2.不动产的界定。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指土地、房 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1。不动 产的界定标准,各国有所不同。我国民通意见186 条规定: “土地、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 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 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德国

4、和日本把不动产范围界定 的比较窄,仅指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物。法国则不然,法国民 法典中不动产范围较前者广泛许多:非转变其原质及形体不能够 移动之物,如土地及建筑物;为不动产的便益及利用所设置之物,如种子、农业用具、耕用家畜、池沼中的鱼类、巢中的蜜蜂、制造 场中的器具、房屋内的设置、土地上尚未收割的庄稼、 树上的果实 等;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以土地供役使的权利以及目的在于请求 返还不动产的诉权。这就将与利用不动产所需相关的物及其产生的 财产权都囊括在不动产范围之内了。3.物权种类和内容的确定。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由法 律确定的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直接的、排他的权利。根据物权法定 原则,我国

5、物权法第 2 条规定我国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德国民法典在其物权篇中则除了规定所有权之外, 还包括了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土地债务、典权、永佃权等。综上,在涉外不动产物权关系中,由于各国关于不动产物权的 法律规定各异,从不动产的界定到不动产物权的内容种类都不大相 同甚至大相径庭,这就容易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解决争议,法 律选择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理由。二、以“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为主线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 适用的发展(一)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发展进程1.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法律,对于不动产即 为不动产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对涉外不动产物权的适用范 围主要包括以下

6、几方面: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不动产所有权客体 的范围;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及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不动 产所有权的内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策略。2 涉外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主权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利益需要说、方便说和制约说2。这 4 种理论的 具体内容,在此不作赘述。我国大部分学者认同物权关系依物之所 在地法决定于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 3.物之所在地原则发端于 13、14 世纪的意大利,由“法则区别 说”的代表巴托鲁斯提出,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动产 则应依当事人属人法。这也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相对适用时期3。 随着时间推移,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被

7、广泛采用, 如 1804 年法国民法典,1811 年奥地利民法典、1865 年 意大利民法典、1948 年埃及民法典以及英美的审判实践等。 从 19 世纪末,以萨维尼为代表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逐渐占据主导 地位,吕岩峰教授把这一阶段概括为绝对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时期, 不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都绝对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方面较早的实践 者有巴伐利亚、智力、巴拿马、墨西哥、洪都拉斯等国,1928 年 布斯塔曼特法典第 105 条也在总体上对这一原则予以支持。20 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私法关系的种类、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动产物权绝对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也出现了缓和和松动现象,朝着一 种以不动产之所在地法为主线的

8、多元化方向发展。主要表现有: “适当法”理论的延伸;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为核心的弹性原则的适用的扩张等。马丁沃尔夫在他的著作国 际私法4一书中就提到,“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这两个(关于能 力和方式的)规则把不动产所在地法的专属适用限于立即设立、移 转或者消灭物权的交易,而不适用于使一方当事人负担设立、移转 或者消灭这种权利义务的交易所以,只遵守财产所在地法所规 定的方式是不够的,也是不必要的。”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由优秀站.提供,助您写好论 文.二) 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则1.德国非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与物权的国际私法(1999 年) 第 43 条规定,在原

9、则上坚持物权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外,第 44 条规定:“对地产的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应适用该法 第 40 条第 1 款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即原则上要依行为实 施地法。同时,第 46 条对第 43-45 条依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如果 某国法律与各该物权有比这 3 条所规定的法律更密切联系的法律, 则可适用该国的法律。可以看出,不动产物权除与不动产之所在地 法有密切联系外,还可能存在更加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2.加拿大魁北克省的 1994 年成文国际私法对于物权于不同动产 的财产权设立担保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从保证这些担保确能发挥 实际的效用来看,这种区别对待是很有道理的5。3.瑞

10、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88 年)第 15 条第 1 款规 我 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 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不动 产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法适法)第五章第 36 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论文 资料由.提供,地址.12 定:“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 而与另一项法律的联系明显地更为密切的,则可作为例外,不适用 本法所指定的法律。”这个规定从司法的角度要求法官在审理各类 案件(当然包括物权关系)

11、时,尽量遵循与法律事实更为密切的法 律。由上可见,在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演进过程中,不动产所在 地法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经历了相对适用时期、绝对适用时期, 最后朝着物权法律适用更加多元化和适当化发展,已成为明显的趋 势。三、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1.我国 1986 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第 144 条规定:“不动产 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之后,1988 年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理由的意见(试行) 第 186 条扩大了不动产 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 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010 年 10 月颁布次 年 4 月 1 日生效的我国首部专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中华人 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适法)第五 章第 36 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涉外不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理由论文资料由.提供,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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