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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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简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民间借 贷的法律规制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借贷论文的写有一定 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存在已久,已成为许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 资金,但长期以来国家出于民间借贷风险的担忧和金融安全的考虑, 对民间借贷采取严格的管制政策,使得民间借贷始终徘徊在“灰色 地带”。本文分析了民间借贷的特征及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方面 所存在的理由,并提出了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倡议。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完善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除

2、此 之外,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其 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 然人与法人、其它组织之间,以及法人、其它组织相互之间,通过 协议发生的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民间借贷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在我国产生已经有很长的 历史,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变迁也在慢慢地发生着变化。民间借贷 的主体以前一般是简单的个人与个人等私人之间的借贷,具有很大 的广泛性,后来逐渐向多元化借贷发展,广泛出现在个人与企业之 间,甚至企业与企业之间。2、高度的灵活性和简便性。由于民间借贷依赖于地缘和血缘关 系,多发生在一定区

3、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正规金融的行政干预因 素,所以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其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的要 求都不是特别严格。无论是担保程序还是借贷契约,其主要依赖的 是个人信用。同时,在民间借贷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 许多不成文的行规和习惯,这些约定俗成的形式使得民间借贷具有 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高度灵活性。3、高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高回报率且方便简单,可以快 速便捷的提供资金,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银行贷款具有繁琐的 手续,相比之下,民间借贷则要简单许多。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购销合同、验资报告、会计报表等材料,也不用 公证等程序, 借贷程序非常简单。虽然民间借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

4、分融资 理由,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风险的存在。因为形式简单,当发生 纠纷时则难以获得有效的证据,不利于经济利益的保护与社会的稳 定。而且借款人对于贷款人在法律上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可能会 出现资金被滥用等情况。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理由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且不断提高央行准备金率,民间借贷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市场经济虽然发展了, 但是我国的监管水平却并没有跟上脚步,我国目前在民间借贷的法 律规制方面尚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理由。(一)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滞后,且法律条款零散无序。现阶段, 关于民间借贷常用的法律条文主要零散的分布在民法

5、通则、 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也有一些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 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院的关 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理由的批复以及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等。目前零散的 不完整的法律体系给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操作带来很大困难,对于急 需民间借贷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把握难度极大。而且零散的法 律法规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二)缺少专门性立法,可协调性可操作性较差。我国虽然在许多法律条款中都涉及到了民间借贷理由,但是并 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这还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在实践中,缺乏专门详细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

6、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不 利的影响。如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对象及方式等,都没有明确具 体的标准,这些都潜在着巨大风险。这样的情况会导致在实践中频 繁出现同案不同果的尴尬现象,影响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而且 在实务中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 供,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会导致无法操作的情况发生,比如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理由。法律对此的规定是模糊不清 的,没有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往往会碰到难以抉择的境遇。(三)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主要是央行和 银监会,可是在具体实践中,却一直存在着模糊不清楚的现

7、象,监 管模式和监管力度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范可供遵循。始终没有建立 一套系统的预警和监管机制,一旦出现理由,通常会出现多机关总 动员和无人过问的尴尬状况。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 管,所以其一直潜在着很大的风险,进而导致非法集资等事件频繁 发生,威胁着我国的金融秩序。同时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管模式,在 民间借贷领域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这使得风险的防范措施远远达 不到健康发展的要求,进而也会影响监管的质量,影响民间借贷发 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都不利于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倡议(一)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希望的不是一个垄断不公平的市场 环境,而是

8、一个可以公平竞争,可以发挥其实力的市场环境。不具 有法律上明确的身份,这就使得许多合理的民间借贷方式无法得到 良好的发展环境。由于民间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一旦 发生利益纠纷,则会带来许多矛盾。如果民间借贷始终得不到一个 合法的身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那么其高风险性可能会对经济发 展与金融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不但要看到民间借贷的风险性与消极 性,还应该看到其积极方面,合理引导其发展,发挥其推动资本市 场多元化的作用,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有益补充。(二)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呈扩大化多样化趋势,我国的民间 借贷尚处于不完善的阶段,所以有必要结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

9、的特 殊性,参照某些国家或地区在法律规制方面的成功经验来规范我国 的民间借贷市场。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民间借贷法。 例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其不但规定了贷款协议形式和内容方 面要求,而且对贷款机构利率水平也进行了限制。笔者认为,我国 民间借贷法的制定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和适度监管原则,对民间 借贷的主体、监管部门、交易范围、资金等方面,以及风险制约、 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系统详细的规定。我国关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 贷的界定标准模糊不清,由于我国对于这二者没有具体可操作性较 强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同一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所以民 间借贷专门立法中有必要从资金、目的对象以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 规制论

10、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优秀 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借贷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及造成的危害等方面综合考虑,理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标 准。(三)完善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理清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集 资界限虽然我国刑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 对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都有禁止性 的规定,但是对于什么情况下触犯刑法,什么情况下在合法范 围内,法律规定却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例如刑法中的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罪,对该罪的客观方面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涵的 理解,无论在学界还是在司法界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因此在司法实 践中,对“非

11、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处理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 就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影响了法治的权威,同时也不利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保护。(四)建立混合性的监管模式因为民间借贷具有其不同于正规金融自身所特有的特征,所以 对民间借贷监管应采用混合型监管模式,即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 结合的混合监管模式。合规性监管是指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依法严格 监管民间借贷行为。例如如民间借贷机构是否符合了国家关于账户 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达到了所在区域内的最低融资比例标准等。 同时除了加强合规性监管外,监管当局还应针对民间借贷高风险的 特点,加强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因为我国的民间金融机 构数量多且杂,而且大多数又集中在基层经济地域,所以对于民间 借贷可以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对其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准确独立地 分析和判断,从而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行业协会应发挥 其辅助作用,比如建立民间借贷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以及成立专门的 保险机构等,从而形成一套流动性的风险管理应急体系。(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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