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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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简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国民 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借贷论文的 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 要: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为银 行资金的做了有益补充,对推动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农村经济发 展、活跃资本市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 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活跃,但是由于我国对民间借贷研究起步较晚, 相关法律制度规制不完善,导致实际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加, 损害经济主体利益的同时也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文立足我 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理由

2、,提出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意见,以 期推动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管主体 监管制度完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 间借贷。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 助、诚实信用原则下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 利率。民间借贷,从本质上讲是现有金融体系和市场需求之间相互 矛盾的产物。在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社会生产对资金需求的时候, 民间资金乘隙而入,为企业特别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 金。一方面,随着国家缩紧银根的政策出台,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更 显困难,另一方面,

3、经过 30 多年的改革开放,民间资本更加充足 和富余,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借贷愈加活跃起来,特别是在经济 发达的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民间借贷更为盛行。在经济相对 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 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巨大,有学者估 计仅 2000 年企业之间直接拆借或借贷的金额高达 8001000 亿元 人民币。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以举世瞩目的高速的发展,特别是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发展更加迅速,规模不断壮大。据保守 估计:“2005 年国内民间资本超过 12 万亿元,己从剩余资本发展 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2010 年的统计显示:“

4、中国中小企业的 外部融资中,民间金融所占比重已达到 50%之多,融资量达到 1 万亿。”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为发展农村经济、壮大民营经济提供 一定程度上的资金支持,在推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 的角色。但是由于目前对民间借贷市场上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不完 善,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违法借贷行为或潜在风险,不仅 影响对民间资本的合法使用,而且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的因素,类似“温州”事件的发生正在给民间借贷敲响着警钟。目前过 我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中主要存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理 念相对落后的理由,针对这些理由,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1、完善我国民间借贷

5、法律体系。目前,民间资金的运作越显重 要,但规范这个行业时我们却只能依照合同法、民法、 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来规范。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法律法规主要针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缩小了合法的民间 借贷活动范围。尽管最高院 1999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 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理由的批复规定:“公民与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我国民 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表示真实既可有 效。”但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在资金规模、对象范围、 融资比例等方面法律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向社会融资时容 易变成非法活动,此外,“非法集资”、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 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法律规定过于宏观,难以界定,造成法官在法 律适用过程中不容易把握、争议不断。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专门 的民间借贷法,对民间借贷实行统一的监管,以此来明确界定非法 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完善行业规范,避开行业风险,规范中介 的居间行为,这会很好的推动这个行业的发展。2、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实 行的是“机构监管,分业监管”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主体是银 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它们分别负责存贷款类市场、证券期货市 场、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三者分工明确,保证了较高的监管效 率。目前,民间贷款公司尚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银监会对民

7、 间融资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活动。存在非法集资活动的,各 级监管机构会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 下开展工作。而民间借贷机构设立主要是为中小企业及城乡居民 提供存贷款业务,其业务类似于银行,因此可以将民间借贷机构纳 入银行监管系统,即由中国银监会统一监管,银监会下开设一个专 管民间借贷机构的局级部门,主要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负责;在地方, 各级银监局也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机构监管部门,形成中央到地方 统一监管系统。3、更新民间借贷监管理念。长期以来由于政府目标偏差导致政 府行政过度干涉,极力维护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从而秉持严格合 规性监管之间有着必定的联系,排斥民间借贷。严格

8、的合规性监管 理念不具有前瞻性,不利于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的捕捉,在一定程 度上阻碍了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容易把间借贷阻隔在金融市场外,导致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迟缓和监管制度滞后。因 此,在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应该原则上允许 个人借贷的自由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指引。4、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民间借贷合法化后,个人或 非金融性企业就可以设立民间借贷机构。监管部门应依法加以审查, 对信誉低、经济实力不强、企业管理结构不合理的设立者不予以设 立登记,以防范风险和防止民间借贷机构成为别有用心者牟取暴利 的工具;对民间借贷机构的资金监管部门应从源头上审查民间借贷 机构资

9、注册资金,排除非法所得资金和借贷资金注入的可能性;对 民间借贷机构的业务范围实行等级评估制度制度,严禁向社会公众 吸收存款等非法集资、非法吸公众存款的行为。对于违反上述规定 的民间借贷机构,坚决实行市场推出制度,依照法律部规定的程序 剥夺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对机构并购、重组,使机构退出金融市场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我 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借贷论 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制利率的规定”。 卫新江:金融监管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年 11 月,第 27 页。 宋世明:法律空地上的民间借贷,载江苏法制报, 2008 年

10、1 月 11 号第 3 版。 张忠军:金融监管 以银行法为中心的研究,法律 出版社,1998 年,第 158 页。(上接第 96 页)一是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从上面的 调控措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大都以下发文件、 通知等形式进行,立法层级较低、高度不足,缺乏完整的法律框架 和结构。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抱有“可做可不做”的态度, 在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下,大部分文件无法自上而下顺利执行, 变成“只是说说而已”的空文,无法起到积极良好的执行效果,自 然会有矛盾产生。所以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制的当务之急, 就是要完善其法律规范体系。二是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力度不够

11、。虽然调控政策本身是为了房地产市场更加平稳健康地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 果并不十分明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合理配置土地 资源,提高土地使用率。二要清理房地产市场不合理收费,不同房 屋实行大差别税率。三要扩大保障性住房适用范围,保证“居者有 其屋”,从而进一步抑制房地产的价格异常升温。四要尽快出台规 范房地产市场专门的法律法规。三是宏观调控的主体权力义务范围不明确、调控主体之间关系 不明确。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是各调控主体的权力,也是其 义务所在。调控主体是“将”,执行主体是“兵”,将要管兵,兵 要监督将,多头管理应有明确的监督机制,不能形成“都管都不管” 的局面。对于调控主

12、体来说,一要建立上级监督和相互监督的机制, 多头管理出现矛盾时可请第三方裁判,明辨是非,追究责任。二要 明确每一级执行主体的权力义务,保证文件规定上传下达,渠道畅 通。三要保证信息公开,保证每一个调控主体和执行主体都能掌握 相对应的信息。四是缺乏民众参与互动。由于传统思想的束缚,大部分民众总 认为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事情,参与意识不足;但另一方面,参与渠 道的缺失也直接导致民众真正的想法没有途径表达出来。一项宏观 调控措施的实施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到各个阶层和利益群 体,如果有若干个民间甚至是官方的专门组织机构来组织民意,可 能调控措施会更具有可操作性,也会取得更好的调控效果。在这方 面应该引导和鼓励民众学习参与的积极性。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只有多部 门、多角度、多层面积极配合、协调一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才能 够平稳健康地发展,才能让更多的中国人想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家的 简单愿望能够实现。虽然道路坎坷,但前途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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