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宣贯培训教材(压缩版2016.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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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宣贯培训教材 (压缩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管理组2016.8修订版2目 次 前引部分.3.1 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3.2 应正确处理的标准规范层次关系.11.3 正确理解强制性条文与主控项目性质的异同.14.4 正在开展新一轮标准化工作改革.18.5 应区分不同性质鉴定,把握好原则、分寸.22.6 建筑物检测、鉴定程序.28.7 关于取样与检测若干问题的处理.423目 次 本标准的主要修订内容.52.1 “基本规定”(第3章)增加了三节52.2 增加了“调查与检测”一章(第4章) .89.3 将结构承载力验算纳入强制性条文.128.

2、4 改写了“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评级一节(7.2节) .135.5 增加了三类结构的耐久性评估内容.136 工程鉴定反馈信息的处理.231.1 混凝土结构231.2 钢结构262.3 砌体结构272.4 结构构件强度验算问题279.5 关于安全性鉴定成果的应用问题282 4前引部分.1 应遵守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1)应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5(一)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三)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四)通用基

3、础件的技术要求;6(五)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六)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七)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八)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7第十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8第十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 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 行废止。9从国家标准化法第十四和十六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它不仅影响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存与使用功能的发挥,而且使我国标准形不成完整

4、的、具有竞争力的、适合市场运作的标准化体系。因此,有必要在该法修订前,采取措施来消除上述瑕疵。于是主管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原建设部以部令方式很好地处理了这个问题。10(2)应学习第25号建设部令发布 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第十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 准相抵触。第十条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 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 止。11该部令的“及时修订”提法,从立法角度来审视,虽然稍有越权,但由于与标准化法并不抵触,故仍可执行;从而消除了国家大法的瑕疵对行业标准生存与执行的影响。这是值得肯定的一种处理方法。12.2 应正确处理的标准规范层次关系 工程建设国家标

5、准,主要是针对为保障安全、质量、卫生、环保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可以接受的最低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至于更严质量要求、更高技术水平和更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需求的标准,则应由其他层次的标准规范,如行业标准、CECS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在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充实和提高。13然而,在前一段时间里,这一最基本的标准化关系,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得到遵循,出现了有些标准对安全、质量的要求反而低于国家标准的不正常情况。在建筑物检测、鉴定、加固、改造过程中,若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化法和建设部第25号部令的规定来处理标准规范之间的层次关系,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14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国家标准之间的

6、相互关系。因为相近而有差别的同 类国家标准在我国经常出现。遇到这种 情况, 应以通用技术标准为基础,其他 技术标准的要求应高于通用技术标准。一般而言: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均是通用标准。对本专业来说: 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标准 也均为通用标准。15.3 正确理解强制性条文 与主控项目性质的异同1)国家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 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1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部令第81号)。17主控项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功能

7、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这意味着主控项目不允许有不符合要 求的检验结果;亦即实施的是“一票否决制”。182)强制性条文与主控项目条文的区别强制性条文实施的是事前和事后监督检查并举的机制,亦即 只要违反强条,不论是否造成后 果均应进行处罚;19主控项目虽具有一票否决权,且 其性质也与强制性条文一致,但 它实施的是事前督查、事后验证 处理的机制,亦即只有造成后果 ,才会依据标准的规定按有关法 规进行处罚。20.4 正在开展新一轮标准化工作改革根据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 改革方案及其行动计划的要求,当前我 国正在建立政府与市场共治

8、的标准化体系 ,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推行新 型城镇化建设”的需求 。21在这个体系中,政府只主导和管辖各个专业领域全文强制的国家标准;其他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则通过制定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社会团体标准来解决。与此同时,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22基于这一新的标准体系,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开始下达具体的改革任务。其中,对我们这个专业领域,下达了试编一本全文强制的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限期一年完成;经部审阅认为可行后,便立即转为正式制订。23这类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是针对对保

9、障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可以接受的最低要求作出统一规定。这对加固工程而言,主要是为保证其使用的安全、质量、卫生、环保而起到的最基本的管控作用。至于更高的要求,则应由其他层次标准来作出规定。24.5 应区分不同性质鉴定,把握好原则、分寸(1) 专为结构加固问题而进行的鉴定由于仅面对业主,无仲裁、索赔等问题,而成为鉴定机构最乐于承接的任务。 鉴定除应执行有关法律及强制性条文外, 对其他条文的执行,可以充分运用鉴定人 员的工程经验,只是应注意尺度的掌握问 而已。25(2) 有仲裁、索赔等民事纠纷问题的鉴定需面对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善于倾听各方陈述

10、, 并做好有效的书面记录;不应先持 立场。对他们所提出的证词,应通 过现场勘查、取样、检验等程序和 方法予以核实。26为鉴定而进行的取样和检测,其方案均应事先取得有关各方的书面认可。为仲裁所提供的鉴定报告应公正、有据,所有结论均应得到现行标准的支持;经得起司法介入时的复查;但解决索赔的最佳途径仍是通过协商、调解,作出妥协处理,以免陷入旷日持久的司法过程。27(3) 可能涉及刑事的工程事故鉴定需面对政府的调查组,并受政府委托进行鉴定;应组织具有独立资格的专家组(或委员会)协助处理疑难问题,但专家名单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书面批复。鉴定的一切工作均应按正规程序进行。严禁鉴定成员私下透露任何个人看

11、法或意见。28(4) 保险公司委托的房屋质量鉴定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出现的一类鉴定。它涉及到保险公司与业主双方的经济利益问题,而又受到保险公司专业部门的监督,因此,必须细致从事,才能作出公正的结论。29(5) 有预设目标的鉴定对于为拆除现有房屋而进行建设、开发的假危房、伪鉴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介入。因为事发时,鉴定者得不到有关主管部门支持,需自负责罚和处分。30.6 建筑物检测、鉴定程序( 1 ) 一般程序:如下列框图所示 鉴定目的、范围、内容初步调查、评估制订详细调查方案详细调查安全性鉴定评级鉴定报告补充调查仅委托检测的程序(无需详细调查)制订检测方案现场原位检测或取样分析计算、分析、成

12、果评价检测报告仪器、设备确认补充检测31实施说明 由于工程问题的复杂性,标准规范只能给出检测、鉴定的一般程序。对于一些重要的或特殊的工程,尚需根据实际需要对程序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下面以工程事故处理的检测、鉴定程序宜如何细化为例予以说明。32( 2 )工程事故处理程序的细节补充(a)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使结构破坏原貌不受扰动; 使人员安全撤离;使可能发生连续破坏的结构得到支护;使涉嫌人员无法销毁证据。33(b)听取有关人员的独立陈述(1)应分别听取,并做书面记录,记录应经陈述人确认并签字。(2)应收集陈述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或证物。(3)听取后应列出异同点及疑点待查。34(3)现场初步勘查主要由有关

13、各方技术负责人 进场,对事故鉴定的工作量和重点勘查项目的拟定进行评估,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a)以巡视及宏观检查为主,且不得扰动结构破坏原状;35(b)勘查是否需要有关人员在场,应由鉴定单位决定;(c)对结构、构件的破坏部位及异常迹象处,进行重点检查,并应在原物上做标记,以供随后的测绘、拍照、摄象使用。36(4)组织现场取证(a)倒塌(或破坏)全貌实录;(b)倒塌构件重叠情况测绘并按重叠层次编号;(c)逐个复验初步勘查认为可能的破坏起始点及其破坏过程,并查寻证据;37(d)破坏构件(或连接)断口、相邻构件、节点、连接的次生破损形态,以及下部支承结构损伤迹象的细部测绘;(e)对取证部位采取保护措

14、施并在显著部位设置保护标记。38(5)背景调查(a)原设计、施工文件的搜集与核对;(b)结构使用史、荷载史、环境史的调查;(c)重访有关人员,核实情况、澄清疑点。注:一般宜与第(4)项工作同时分别进行。39(6)对残损构件和残存构件的取样检验,应事先制定完整的方案。以下各点应在有关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写出备忘录,签字确认:(a)采用的检测方法及合格评定标准;(b)采用的离群数据判别方法及舍弃标准;(c)采用的结构分析方法及计算程序。 40(7)组织实施取样和检测、检验(a)仅允许由鉴定机构人员进场取样和检测。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的任何 一方均不得私自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场 取样做对比检测。若对鉴定

15、机构的工作 有意见,可向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得在 现场扰乱鉴定工作。41(b)检测的原始数据,应予保密,并妥为保存,严禁随意传阅、传抄。(c)若发现检测、检验值与界限值极为接近,应立即追加若干个检测值。(d)检测对残存构件造成的孔洞、新伤,应随即修补完好。42(e)提出检测结果,并做必要的说明,但不作分析、不下结论。 (8)必要的验算与复核 (9)召开专家会议,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10)必要时,应进行补充调查或再现性模拟试验 (11)事故原因的判定43(12)研究善后处理意见(13)提出鉴定报告(14)报主管部门审批(15)结案后,清理现场,并做好文件归档 。44.7 关于取样与检测若干问题的处理为了使鉴定能取得可信的成果,必须首先做好取样与检测工作。这对新建成的建筑物和已使用多年的既有建筑均有较大困难。因为存在:取样空间有限的问题;现场工作的安全问题;检测技术的现场适用性问题。457-1 取样规则迄今为止,国内外虽已经发布了不少取样规则,也有不少文献在研究这方面问题,但就工 程建设领域而言,能直接应用的尚属少数。特 别是既有建筑和非正常施工的新完工建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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