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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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权出质登记详解一、股权出质的法律依据、概念和作用1、有关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该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2、有关概念(1)出质(质押)出质和质押,对于我们来说,实际是一个意思,大家不必深

2、究。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特点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特定财产为质物。如果简单点,我们可以这么说,出质,也就是进行质押行为,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通俗说就是你向别人借钱,你把自己的东西放在人家手里,到期不还钱或者履行合同义务时,别人有权以你的东西折价、拍卖、变卖。这里面还有些要件,比如,卖后多余的钱要退回,还有个优先受偿的权利等,在后面我会再进行分析。【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我们把抵押和质押进行比较为了加深大家的理解,我们把抵押和质

3、押进行比较】抵押与质押。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质押、抵押均属于担保物权。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 ,因为不动产的2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抵押可以抵押不动产。如果通俗点,我们可以这么说,质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权利交付出去作为抵押。就像前面我们举的例子,质押你的把自己的东西放在人家手里,抵押则不放。质押分两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1)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

4、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不动产比较好理解,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如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以及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权利包括四类:(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股权质押根据担保法及物权法有关规定,我们对股权质押的定义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5、者第三人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股权质押怎么实现占有,这个“占有”是有引号的占有,并不象实物一样直接控制,他要通过工商部门登记并公示,物权法明确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在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经登记出质的股权,实际上受到了控制,质权人间接实现了占有。【难点难点】股权能否抵押?能否抵押后再质押(重合问题)?能否重复质押?股权能否抵押?能否抵押后再质押(重合问题)?能否重复质押?对于股权能否抵押,目前存在一定争议,有人认为可以抵押;有认为不能抵押,只能质押。从法律规定来看, 物权法第

6、180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其中第(七)项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股权抵押,严格意义来讲股权可以抵押。但物权法同时规定,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股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定登记事项,动产抵押不含股权,根据现有规定工商部门只3能办理质押登记,对于股权抵押后再质押存在这种可能,但没有实际意义,工商部门不必担心。关于股权重复质押问题。这个问题我们跟总局沟通过,原来总局起草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时,曾经明确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次出质。但后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来, 物权法并未限制股权的多次质押,质权实质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故后来总

7、局删除了这一条款。严格意义上讲,股权是可以重复质押,但有一些限制条件,如必须经原质权人同意,这是物权法明文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如何操作?首先,我们建议不重复质押,引导股权出质人“单一”出质,尽量规避风险;如果实在不行,出质人与质权人都同意重复质押,愿望还比较强烈,那么在有关材料中必须体现一种“优先受偿”的清楚表示,即明确第一质权人优先第二质权人受偿,可以这样操作,不过实际操作中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另外,补充说明一下,有一种不是严格意义的“重复”质押。如甲拥有某公司 60的股权,已经质押了 20的股权,那么,还要质押余下 40的股权,这种质押没有问题,也无须征得原质权人同意。3、股权出质

8、的作用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具有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等特点。首先,有利于丰富融资形式,实现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需求。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出质不但有公示公信力作保障,目前还不会产生任何费用,其简便、易行将会促使大量市场主体通过这一方式融资。目前,我省共有私营企业公司 50 多万户,注册资本 12000 多亿元,这个注册资本我们可以理解为股权理论价值,即便仅有其中 1的股权进入出质状态,融资潜力也相当巨大。可以预见,股权将与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一样,成为市场主体融资的重

9、要形式。其次,有利于丰富股权价值实现方式,促进投资。在股权广泛用于出质融资之前,要实现股权价值,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二是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三是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4资收益。在这三种方式下,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就好像被冻结了一样,容易变成“死钱” ,从而导致股东丧失诸多投资、增值机会。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启动后,股权将由“静态”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对于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较好的公司,股权将会充分流动、运转起来。简单来说,某股东原来开公司投入 100 万,这 100 万可能已经变成公司固定资产或者维护公司运作,现在股东想再上马新项目,可以这 1

10、00 万股权出质,贷款 80 万进行新投资,进一步创造价值。二、股权出质登记范围及适用1、登记范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工委的解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将其调整范围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即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这一办法。 但是, “已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 200 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

11、表现形式都为股票。那么,能否就确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200 人以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要在工商办理登记。经与总局沟通,还不能这么理解,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 200 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未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实际上,关于这一块我们不必担心,因为股权质押登记工商部门是依申请进行,已在*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没必要再来工商部门登记,来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2、适用。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各级企业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律按办法办理。此前已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出质(质押)登记(备案)的,在质权存续期间申请变更、注销或撤销的,

12、按办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统一按办法办理。2004 年,省局答复省局直属分局关于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粤工商企字200474 号) ,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备5案操作。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申请文书,均采用文本规定格式,不再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5213 号)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事项备案”申请文书。原外商投资公司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997外经贸法发第 267 号)和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3、股权出

13、质登记机关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三、股权出质登记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1、股权出质登记事项(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3)出质股权的数额。2、具体登记操作(1)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4、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意几点:一是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字或盖章。二是关于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的问题。6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但实际操作中,我们遇见的大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都未发行股票,经与总局沟通,可以具有股

15、份凭证效力的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等代替股票。(2)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6、。注意: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是登记事项,仅是名称变更,不是注意: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是登记事项,仅是名称变更,不是主体资格变更。主体资格变更要新设立。主体资格变更。主体资格变更要新设立。(3)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注意:什么是质权实现。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质权实现的方式,即对质物处分的方法。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折价、变卖、拍卖) 。 股权质权的实现,其结果是发生股权的转让,应进行股东名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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