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2391169

上传人:nt****6 文档编号:46207763 上传时间:2018-06-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章程2391169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章程2391169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章程2391169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章程2391169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章程2391169》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章程2391169(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河北沙河XXXX玻璃技术 玻璃技术 有限公司章章 程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 XXXXX 集体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沙河 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 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河北沙河 XXXX 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三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 XX 北环 XX 路 XX66XX 号 第四条 本公司由 XX 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

2、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XXXXXXXXXXXX(玻璃生产成套设备)玻璃技术及工艺设计、玻璃装备制造、玻璃装备施工、 技术咨询等。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XXXX。第二章第二章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实收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XXXX150XX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XXXX150XX 万元人民币,在公司登记时由股东一 次足额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单位:万元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股东名称 (姓名)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

3、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XXXXXXXX XXXX 第九条 股东交付的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 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 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 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

4、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

5、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 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不允许) 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 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应当事

6、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 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

7、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你们算不算呢?)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

8、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 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

9、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

10、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执

11、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议可连 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

12、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第七章 财务、会计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 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 公司

13、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

14、签订协议, 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 定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四十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

15、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第九章 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 181 条所列(1) (2) (4) (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第十章 工会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 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附 则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等为准。股东签名: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