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的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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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资格的认定方法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有关股东资 格确认纠纷是公司法诉讼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这不仅表现在单一的股东资格认 定纠纷案件中,而且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益诉讼纠纷、出资不足股东 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纠纷等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中 股东资格的认定都是要首当其冲解决的问题。一、股东登记和出资证明书、股票在股东资格认定中的意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在认定股东资格时具 有特殊的意义。公司章程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的小宪章,公司的主要事项均记载于章程中,包 括股东的姓名(名称)、权利义务和出资等,对内约束公司和股东,对外具有 公示作用。公司设

2、立登记或转让出资时,应当办理章程的核准、备案和变更登 记手续。公司章程一方面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欲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也起到一定的对外公示作用。故公司章程上载明的股东内容是确定股 东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也 是相对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因此,一般情 况下股东名册上载明的股东即应推定为公司的股东,除非有充足证据证明载明 的内容错误。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以减小市场交易整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相对人具有确定的效力。由 于公司工

3、商注册登记是公司成立的法定程序,虽然公司成立登记本质上属于证 权性登记,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但从某一方面看客观上又产生了设权 性的效果,即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作为均具有对外公示作 用的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在正常情况下应当一致,但在股权变化时,因公司未 及时变更有关登记而造成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股东资格?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受让方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 当以实际股权转让情况确定受让方为公司新的股东,并责令公司立即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利益,在认定公司股东时,从二者对 外具有公示力的作用看,很难说究竟谁的效力更高。尤

4、其是对善意第三人来说, 其完全可以相信任何一个有公示力的记载而作出相应的行为。所以原则上应当 依据善意第三人主张依据的公示内容认定股东资格,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 利。公司可以通过及时变更登记来确定公司真实的股东。出资者是否取得出资证明书和股票不是认定其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出资 证明书和股票性质上是物权凭证,是证明股东持有股份或出资的凭证。出资者 出资后,只要公司一经批准登记成立,出资者就当然地转化为公司股东。公司 就有义务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出资者也享有出资证明书或者股 票的请求权。这种权利来源于其股东身份,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在其中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即使没有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只要出资者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据公 司章程和设立协议缴纳了出资,就应当依法认定其股东资格,即不能以出资者 不具有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而当然否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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