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制度 法制史作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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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隐制度的比较介容隐制度的比较介 绍及法理相关讨论绍及法理相关讨论王颖婕王颖婕一场关于“亲亲相隐”的讨论 刘清平教授发表于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的 文章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 的两个案例 郭齐勇教授的商榷文章也谈“子为父隐”与孟子 论舜 郭齐勇先生主编的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 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 邓晓芒:对柏拉图游叙弗伦篇的一个惊人的 误解评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之 一)导言:何为亲亲相隐? 所谓亲亲相隐 “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第一篇:中西容隐制度介绍第二篇:法理讨论目录一、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嬗变 二、港、澳、台“亲亲

2、相隐”制度的传承三、国外求证四、其他国家对容隐制度的发展五、中西亲属容隐制度异同比较第一篇:中西容隐制度介绍第二篇:亲亲相隐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亲亲相隐制度合理性分析二、现行刑法规定:人性的缺失三、容隐制度的合理性基础 四、亲亲相隐制度的负价值 五、讨论:第一篇:中西容隐制度介绍一、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嬗变1、先秦萌芽期2、两汉至南北朝 -发展期3、隋唐至明清 -逐渐成熟阶段4、清末变法至民国时期变革与保留论语子路第十三 论语子路第十三 中记载:“叶公语 孔子曰:吾党有直 躬者,其父攘羊,而 子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 隐,直在其中矣。”孟子尽心上 孟子的学生桃应

3、问他 :“舜为天子 ,皋陶为士 , 瞽瞍杀人 ,则如之何 ?” 孟子曰 :“执之而已矣 。” “然则舜不禁与 ?”“夫舜 恶得而禁之 ?夫有所受 也。 “然则曰 :”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鄙 屣也。窃负而逃,遵滨 海而处,终身忻然,乐而 忘天下。” 后汉书应劭传 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 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 得失,于是作春秋绝狱二百三 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但这时的“春秋绝狱”还没有用法律 的形式肯定下来,正式把它作为一 项制度是汉宣帝时期。 汉书宣帝纪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 “父子之情, 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 存之。诚爱结于心,仁

4、厚之至也,岂能违 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 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汉末魏初高柔、卢毓等人反对“ 军征士亡, 考(拷) 竟其妻子”, 随 后曹操就下令将其废止 三国 志魏志 :高柔、卢毓传 。 东晋人卫展反对“考(拷) 子证父 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 南朝宋人蔡廓呼吁“鞠狱不宜令 子孙下辞”, 其主旨都在反对强 迫亲属之间互证有罪, 反对株连 亲属。 东晋元帝时 ,晋王大理卫展上书 :“今施行诏书 ,有考子证父死刑 , 或鞭父母问子所在”,有悖于亲亲 相隐思想 ,相隐之道离 ,则君臣 之义废 ;君臣之义“废

5、,则犯上之 奸生矣。”南朝刘宋时法律规定 :鞠狱不宜 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 ,亏教 “情 ,莫此为大。” 后来亲属相隐 的范围逐渐扩大。 北朝魏大臣崔纂认为 :“律期亲 相隐之谓凡罪 ,况奸私之丑 ,岂 为得以同气(兄弟姐妹)相证 ?” 这一思想表明当时已经有“期亲 相隐”的法令 ,主张同气 (兄弟姐 妹)即“期亲”中的一部分也可以 容隐。使得容隐亲属的范围从 原先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 之间开始扩大至平辈的兄弟姐 妹之间。唐律名例律 唐律名例律中规定了亲属容 隐制度的总原则,即“诸同居,若大 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 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 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6、。即 漏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 宋 宋律在容隐制度上完全地照搬照抄唐律的 规定,如宋刑统中的“有罪相容隐”、“知 情藏匿罪人”、“泄露其事”、“不合拷讯、“告 祖父母父母”、“告周亲以下”、与囚金仞解 脱”等条文、律文、疏议、问。1.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 汉宣帝2.从单向容隐到双向容隐 魏晋 南北朝3.从亲亲相隐到同居相隐及其泛化 唐律的突破小结元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唐律名例 六.四部从刊三编史部)。 元英宗时 ,驸马告父谋反 ,帝曰 :“人之事亲 , 有隐无犯 ,今有过不谏 ,复讦于官 ,非人子之 所为,命斩之。”也就是说 ,连谋反这种国事 重罪都要容隐 ,从而使得

7、容隐犯罪的范围有 所扩大 ,同时也体现出当时容隐义务的增强 。明清 在容隐的范围上,将以前没有纳入容隐范 围的岳父母及女婿,包括在相容隐范围内 还规定了亲属容隐以及干名犯义都不得适 用于谋反、谋判、谋大逆等严重的国事罪 。 告父母祖父母所受刑罚比唐律轻清末变法至民国初期 作为西方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 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也随之传入中国 。西方的亲属作证特免权与我国传 统社会中的亲属容隐制是极为类似 的规定。 中华民国刑法关于放纵或为罪犯脱逃提供方便的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 162 条规定 :间接便利亲属脱逃者得减 轻其刑。关于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 大清新刑 律第 180条,中华民国暂行新刑

8、律第177条、望通过保守秘密来促 进某种关系。 关于伪证和诬告 ,1928年中华民国 刑法第 183条规定 :为保存自己或 亲属之名誉而为者免刑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补充条例”第 2条及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 164条、167条都规定为保护亲属而顶 替者免刑。 二、港澳台制度的传承三、国外求证港、澳、台“亲亲相隐”制度的传承 香港诉讼证据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 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 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提 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 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 证据指证丈夫”。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 121条规定:”下列之人有 权拒绝以证

9、人身份作证: 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 属、兄弟姐妹、二亲等内 的姻亲,收养人、嫌犯所 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 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的 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就 婚烟或同居存续期间发生 的事实“。 台湾地区的“刑法”分则第 九章规定了“藏匿人犯及湮 灭证据罪”。其中164条规 定的是“藏匿人犯罪”,165 条规定的是“湮灭证据罪” 。167条规定:“配偶、五 亲等内之血亲或三等内之 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 、拘禁之脱逃人,而犯 164、165条之罪者,减轻 或免除处罚。”国外求证 不仅中国传统社会有“亲亲相隐”,西方也有 类似的思想。譬如,在柏拉图的游叙弗 伦篇中,苏格拉底非难游叙弗伦控告老 父。

10、柏拉图全集第一卷欧绪弗洛篇 游叙弗伦的父亲把一个杀 人的奴隶扔在沟里,出去 办事,结果忘了。等他回 来,发现奴隶已经死了, 虽然奴隶是个杀人犯,但 游父依然失职了。游叙弗 伦知道后,准备告发自己 的父亲,并认为自己的父 亲对神不虔敬。在法庭之 外,他遇到苏格拉底。 亚洲其他国家 日本刑法典(1907年4月24日法律第45号) 第103条、第104条分别规定“藏匿犯人罪”和“ 隐灭证据罪”,105条“有关亲属犯罪的特例” 规定:“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 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的,可以免除刑罚 。 韩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深受中国儒家理论的影响 ,韩国刑法典(1953年9月18日公布实

11、施) 第151条规定了“藏匿人犯罪与亲属间之特例”,其 中第1款规定了“藏匿人犯罪”,第2款规定:“亲族 、家长或同居之家族为犯人而犯前项之罪者,免 除刑罚。” 欧洲相关法规 法国刑法典第434-1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了解某一 重罪,在其尚有可能防止该罪发生或可以限制其后果时, 或者在罪犯有可能实行新的重罪,但可予制止时,却不将 此种情况告知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的,处3年监禁并科30 万法郎罚金。” 1988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199条规定:被告人的 近亲属,有收养关系、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没有义务作 证。 德国刑法典(1998年11月13日颁布,自1999年1月 1日生效)分则第21章规定

12、的是“包庇与窝藏罪”,其中 第257条规定了“包庇罪”,第258条“使刑罚无效”第6 项专门规定:“有利于其亲属而犯本罪者,不处罚。” 中西亲属容隐制度异同比较1早期的容隐制度是为了维护家长制、家族制的需要而建立的2.早期的容隐思想作为一种制度确立是对人类最根本的爱护亲属之情感从制度或者说是法律上予以承认。3在国家利益和亲情私利发生矛盾的时候偏 向后者。(一)中西之同(二)中西之异1在内容上,中国强调尊卑远近亲属之间的不平等,而西方则不注重这种差别。2在目的上,中国稍偏重于维护伦常关系,而西方则更偏重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返回其他国家对容隐制度的发展 1.对国事犯罪的容隐权不加限制 2.亲属既可

13、以拒绝作证,也可以自愿作证, 但有权不宣誓担保证据的真实。 3.司法官有义务保护证人的拒绝作证权 4.任何人可以为近亲属作辩护证人 5.亲属间的伤害不得容隐 6.非出于亲情之目的不得容隐 第二篇:亲亲相隐的法第二篇:亲亲相隐的法 理分析理分析一、合理性分析二、现行刑法规定:人性的缺失 三、容隐制度的合理性基础分析角度四、讨论一、合理性分析1、“亲亲相隐”制度人性论的分析 :2、“亲亲相隐”制度“熟人社会”论 分析:3、“亲亲相隐”之法价值论分析4、“亲亲相隐”制度之人权论分析1、“亲亲相隐”制度人性论的分析: 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理论基础上,法律存在 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法者,缘 人情而

14、制,非设罪以陷人也”盐铁论 刑德 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 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人类社会最基本 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 和持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 的亲情关系。 2、“亲亲相隐”制度“熟人社会”论分析:妻子指证丈夫 兄弟相互背叛 子女指证父母保留,隐瞒、忧 虑,猜疑与害怕 ? 一对家境贫寒的兄弟,弟弟辍学干活挣钱供哥哥 上学,后来哥哥考上重点大学,但没钱交学费。 在县城打工的弟弟正好赶上个机会,准备出差的 业务员将3万多元现金放在抽屉里,弟弟拿了这些 钱给哥哥交学费后畏罪潜逃。警方做通哥哥的工 作,根据哥哥提供的线索把弟弟抓捕归案,对哥 哥的行为我们应如何

15、看待?无疑,根据法律规定 ,哥哥有义务作证并协助警方破案。但从亲伦关 系的角度讲,这合理吗?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哥哥 必须“大义灭亲”呢? (中国法院网,吴剑平)3、“亲亲相隐”之法价值论分析 当实体价值与程序、社会价值相冲突时, 就存在一种价值取向的问题。“亲亲相隐”制 度正是法律在权衡这一利益冲突时作出的 无奈选择。这种选择尽管不是最完美的, 但确是最现实的。 4、“亲亲相隐”制度之人权论分析 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 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 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 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 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观念中的人道主义精神 亦是其核心内容之一。 二、现行刑法规定:人性的缺失 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 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 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 明包庇的。根据该规定,只要行为人 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不论其与被 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 ,都一律予以同样的定罪量刑。这一 规定,从维护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 角度而言,无疑是完全必要的,任何 公民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其它公民 都有义务加以检举、揭发。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法治所要求 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 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 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法制应该承认不 可能执行也是一种辩护理由,至少是一种 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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