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范永武《收购办法》修订讲解_(证监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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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部 起草组1内容提要n收购办法修订背景及起草过 程n收购办法修订的指导思想n收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n收购办法与外资并购规定的 衔接2一、收购办法 修订背景及起草过程 3背景一:法律环境与并购重组有 关的两法修订n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 重大修改,将收购人持股比例超过30须履 行强制性全面要约义务,调整为收购人自主 选择的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制度,大大降低 收购成本,体现了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价值 取向。n重大购买、出售资产(重组)须经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n发行条件放宽(以股权作为并购手段 创造条件)n适当放宽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n缩短

2、合并分立中通告债权人的程序 4背景一:法律环境n新修订的两法赋予证监会更多的监管 责任,监管对象扩大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使证监会事后监管能力大为增强, 为监管方式的转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n强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n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的责任n强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 行为的法律责任5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 法介绍n以英国为代表的强制性全面要约制度q欧盟国家、香港、新加坡等在立法中都采 取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q主要特征是事先确定一个数量比例,将该 比例作为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的判断标准 。收购人持股数量一旦达到或超过该比例,收 购人必须向被收购

3、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例如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新加坡的 触发点为30%,法国、瑞典为1/3,奥地利、巴 西则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限 主要目的: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退出机会;II. 分享收购人所获得的控制权溢价 6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 法介绍 n以美国为代表的自愿要约制度q美国、加拿大、韩国少数国家实行此制 度,对收购的比例没有限制,没有强制要约 方面的规定,而是允许自愿要约q股东受到平等对待是要约的首要原则q在要求董事履行诚信义务的同时,允许 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行动q之所以采取如此灵活的机制很重要原因 在于有完善的司法制度支持,有效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诚信背弃的后

4、果严重7各国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立 法介绍n介于美国和英国之间的强制要 约方式q以日本为例,在日本,投资者如拟 通过交易所场外交易取得公司股份超 过1/3,必须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取得 ,即投资者必须发出公开的部分要约 以取得控股权,但不必发出全面要约 。8背景二:宏观经济环境国民经济 战略性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中度n产业集中度低,是我国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缺陷,在 集中度低的行业难以找到有明显竞争优势的企业;提高产业 集中度,有利于形成行业龙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 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有利于提升产 业的整体竞争力,提升国家对外的经济实力n“十一五”规划提出“推动企业并购、

5、重组、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 。n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的交 易金额远超过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额。收购兼并作为资本市 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 价值的有效方式,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 n国九条、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也将并购 重组作为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强做大的重要手段。 需要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 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优化国民 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微观基础。 9背景三:竞争格局加入WTO后,国 内竞争已演化为国际竞争,要求我国融 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和产

6、业转移n中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又是极富潜力的消费市场n跨国公司从80年代初期开始通过直接投资建立三资 企业,到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n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化为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 之间的竞争、跨国公司之间在中国市场的竞争n最近的收购案例。如钢铁行业、机械行业。阿 赛洛成功收购米塔尔后给我国乃至世界钢铁业竞争格 局带来的冲击n中国企业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产业升级,增强 国际竞争力,溶入全球经济的结构性大调整中10背景四:证券市场制度性变化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全流通新局面n市场恢复定价和价值发现功能:股价表现成为并 购的驱动力n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控股股东的持股 具有高透明

7、度,其财富与股价挂钩,其增持减持会对市 场产生重大影响n基于股价,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 益基础n股权的流动性增强,股权结构逐渐分散化,收购 方式呈多元化n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为市场化的 并购奠定基础n全流通下多姿多彩的并购市场为监管部门带 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1背景五:现行收购办法执行3年 多以来的经验总结 2002年以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基本情 况12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n收购人不诚信、无实力、甚至掏空上市公 司n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低,通过一致行 动规避监管的现象严重n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工具和手段缺乏n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未做到勤勉尽责, 缺乏有效的市场约

8、束机制n利用并购重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问题较 为严重n监管手段不足,缺乏足够的威慑力13n历届会领导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范高 度重视,作出批示和要求;n第一稿于1999年起草完成,由当时上市部 主任李小雪主持,与本次修订确立的收购制度基 本相同,遗憾的是未能发布;n2002年,由首席律师陈大刚主持,中国证 监会发布第10号和第11号主席令(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n2005年,范主席和桂主席亲自指导,由李 小雪书记主持,于2006年7月底发布第35号主席 令,9月1日施行。起草过程14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体系法律证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规上市

9、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配套特殊规定财务顾问管理办 法披露格式 与准则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股份回购 、吸收合 并等管理 办法15二、收购办法 修订的指导思想16修订理念体现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在维护证券市场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市场效 率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收购 人无实力、不诚信、收购动机不纯;原控股股东掏 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转变监管方式,简化审核程序,监管部门由 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 相结合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

10、事前把关、事后持续 督导的作用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证券市场新局 面:收购方式多样化,换股收购(股份/股份)、资 产收购(资产/股份) 17修订的重点和亮点(1)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 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 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 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18修订的重点和亮点(2)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 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 同等对待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

11、 :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限制不适当的反 收购19修订的重点和亮点(3)转变监管方式: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 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理念,由事前审批转 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 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 方式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20 30之间涉及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由财务顾问把关;20 以下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比照收购要求,详细披露;对30以上的收购采取适当的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 务顾问把关,减少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

12、求的,通过并购委员会审议, 证监会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收紧豁免条件,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 购人限期限量增持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 续监管20修订的重点和亮点(4)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 化导向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 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 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 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机制对上市公 司收购活动的有效约束21修订的重点和亮点(5) 丰富收购手段和工具,鼓励市场创新 ,允许换股收购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 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

13、行要约收购 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 ,优化股权结构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 (即换股收购),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不 足的问题22修订的重点和亮点(6)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解决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的问题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 ;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 入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以及 仲裁管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23修订的重点和亮点(7)将不同的收购方式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收购方式多样化,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取得公司发 行新股等主要的收购方式

14、予以规范明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与直接 收购适用同样的报告、公告及要约义务的要求 ,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24三、收购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25整体框架将现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合 二为一,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不同的持股比例 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持股5%20%非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披露 持股520但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披露 持股20%30%:详式披露;若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 聘 财务顾问 持股30%以上:采取要约方式或者申请豁免,要约报 告书或收购报告书,聘财务顾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监管 管理层收购严格监

15、管:不鼓励,在公司治理、批准程 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出特别要求 26整体框架共10章90条q总则q权益披露q要约收购q协议收购q间接收购q豁免申请q财务顾问q持续监管q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q附则 27(一)重要概念n收购人n一致行动人n信息披露义务人n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n公司控制权28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Art5)n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 change in control & consolidation of control)n收购人:q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q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 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q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

16、司控制权。29一致行动人(Art83):概括法与列 举法相结合n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 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q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 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 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 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q举证责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 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 相反证据。30一致行动人n推定一致行动的12种情形: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51 投资者乙31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X公司X甲公司X乙公司目标公司605152132一致行动人(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 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 甲公司乙公司目标公司7%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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