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法学课件案例第三讲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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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民法各篇特点及功能(生活、经济关 系)总结:v总则(提纲挈领、高度抽象、浓缩精华)v人身权篇(生命安全、人格尊严)v物权篇(定纷止争、分配资源)v债权篇(财货流转、财富增值) 商法v继承法(死后无忧、(财产)代际传承)v侵权责任篇(制裁不法、填补损害)v婚姻法(配置性资源、传宗接代)第三讲第三讲 民法总论之一:概述及基本原则民法总论之一:概述及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1、概念(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学是研究 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门社会学科;两者相互促进,

2、 民法学的深入研究会推进民法改革发展,而民事立 法的进行,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素材。案例v在一个大雪纷飞的傍晚,行人甲急于回城,恰遇乙开 私车经过,乙车上贴有“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 字样”。甲奔上前去,请求搭乘。乙说:“我是新车 新手,你不怕出事就上来。”甲应允。在回城途中, 因路太滑,致使该车撞向路边大树,甲因此受伤。 花去医药费若干。为此双方引起纠纷。v1、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合同关系 ?v2、乙应否对甲的受伤承担责任?为什么?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3、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经济 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所能支配;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 法规定,是民事主体;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征用等行 为,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为,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2)意思表示自由即意思自治,指不存在任何主体将自己意志强加给 对方的情形;(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基于财产利益和意

4、志自治;(4)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交换等 形成的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为内 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2、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1)主体地位平等这是民法的基本要求(2)内容的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如姓名权、肖像权;(3)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 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不可任意转让、 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三、民法的性质三、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二)民法是私法相对与公法而言,在私法领域奉行 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

5、从事民事活动,即“法不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三)民法是权利法因为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保护 和确认民事权利,对抗公法对权利的干涉和不法行为对权 利的侵害;(四)民法是实体法相对于程序法而言,民法具体规 定了民事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而程序法则是规定按照一定 顺序、方法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不直接规定具体 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五)民法是国内法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指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 始终的根本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 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 本行为准则。特点:根本性、统率性、

6、抽象性不 具体规定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规范,而是对本 质和规律运用抽象方式加以反映;非规范性 、强行性。二、民法基本原则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三、民法基本原则则的内容(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二)意思自治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 定范围内广泛行为自由,依据自己意志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最高 指导原则和其他制度构建的基础具体含义:教材P35(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在

7、裁判 民事纠纷时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进行法律适用和司法原 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观 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 纷(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讲 诚信、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现代民 法的“帝王原则”,具有强大功能:确立行为规则功能; 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功能;衡平功能;解释功能(如 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时,法官可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来解释合同)(五)公序良俗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得违背 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和社会的 一般道德。(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六)禁止权

8、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 中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 益。一、赔偿差别对待是否符合平等原则?v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一个农村女孩,两个城里女 孩,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但肇 事单位给农村女孩的赔偿却不及城里女孩的一半。何源,女,14岁,农村户,父母在重庆卖肉。去 年12月15日凌晨,何源坐三轮去上学。三轮车驶到 一段上坡路时,迎面驶来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卡 车刹车避让不及,失控后发生侧翻,将三轮车压在 下边。与何源同车的还有两个女同学,三名少女在 车祸中均遇难。事发后,3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 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协商。不久,何 源两同学的

9、家人先后与公司私了,各得20余万元赔 偿。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5.8万元。 v对此,铺金公司给出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此规定,何 源属于农村户口,应按2004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计算;那两个女孩是城市户口,则应按城市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v 据权威统计显示,2004年度重庆城市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 这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一个就

10、是20 万元,一个只有5万多。这样说来,铺金公司并未违法 。v 对此处理,何源父母不服,多次与铺金公司交涉 。最后,铺金公司答应赔偿8万元,肇事司机出于同情 ,自掏腰包赔偿1万元,何源父母接受了这一结果。 二、遗嘱确定遗产给“小三”是否违反 公序良俗而导致无效?v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 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 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 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 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 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 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

11、 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 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 产。审判要旨v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 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 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 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 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 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 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 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 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 赠财产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

12、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 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 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 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 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 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 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 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公序良俗(如赌博、一夫一妻等)v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表现:1、危害国家; 2 、危害家庭关系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4 、射幸行为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 为;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7、违反公平 竞争的行为; 8、

13、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9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10、暴利行为。小结及思考v哪些原则最能反映民法的特点?v民法是如何无微不至地关怀每一个个体的? 你如何看待“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 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课前案例案例一:甲已年满17周岁,在一家保洁公司作临时工 ,月工资600元。甲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 将用自己工资购买的一台价值400元的收录机卖给乙。 之后,甲因患精神病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甲父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收 录机的买卖合同无效。问:应当如何认定甲出卖收 录机行为的效力?第四讲第四讲 民法总论之二:民法总论之二: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一

14、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P43):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关系。1、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以民事权利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二)特征:(二)特征: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5、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特点:地位平等、意思自主、范围广泛、权利义 务一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如个体 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国家及外国人和外国 组织等。(二)民事法律客体(二)民事法律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有客观性(不以主 体意志为转移)、需求性(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 精神需要的)、法律性(须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 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 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

16、行的民事义务三、民事三、民事权权权权利、民事利、民事义务义务义务义务 与民事与民事责责责责任任 (一)民事(一)民事权权权权利利1、民事权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 还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权利的分类类(1 1)依权利内容划分: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权利内容划分: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可以以金钱衡量价值,可以转让;人身权: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并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民事权 利,其不能以金钱进行衡量价值,且人身权包括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不得抛弃和转让。(2 2)依权利效力作用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依权利效力作用划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可以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并享受 其利益;请求权: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进行支配,而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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