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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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一览表序 号减免类 型政策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时间审批权 限资 料程序审批时 限(工 作日)1.计划征收 科办税大厅 受理12.区(县) 局转呈市局201西部大 开发减 按 15% 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02 号)第二 条第 1 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 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第二 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 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247 号)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 业,在 2001 年至 2010 年期间,减按

2、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05 年本)(国家发改委第 40 号令)列举的鼓励类产业项 目,并取得自治区级认定机构的确认函,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全 部收入的 70%以上。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 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 18 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 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取得自治 区认定机 构认定文 件,且鼓励 类主营业 务收入占 全部收入 70%以上的 次年转

3、报自 治区国 家税务 局审批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 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 证明材料; 7.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 表等相关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市局转呈 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审批91.计划征收 科办税大厅 受理12.区(县) 局转呈市局202西部大 开发二 免三减 半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202 号

4、)第二 条第 3 目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 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 号)第二 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 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200247 号)1.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 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 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 策执行到 2010 年底止。 2.新办交通企业是

5、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 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 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 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 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 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 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 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 号、国税发2006103 号规定享受新 办企业所得税优惠认定的标准。取得自治 区认定机 构认定文 件,且鼓励 类主营业 务收入占

6、 全部收入 70%以上的 次年转报自 治区国 家税务 局审批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 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6.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 证明材料; 7.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 表等相关资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市局转呈 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审批9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一览表21.计划征收 科办税大厅 受理12.区(县) 局提出审核 意见203经自治 区人民 政府批 准,可 以减征 或者免 征应缴 纳的

7、企 业所得 税中属 于地方 分享的 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512 号)第九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 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 知(桂政发200861 号) 第九条、第十九条 广西区财政厅、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 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 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规定的通知(桂财税 200939 号)1.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享受国家西 部大开发 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

8、期税收优惠政策 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 所得税。 2.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经批准实行 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 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免征 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办的石油化 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 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 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4.在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

9、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 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中小企 业管理处)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 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 取得第一 笔主营业 务收入的 次年 或 取得认定 证书之日 起 或 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 入起市局审 批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等 优惠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西部大开发 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 2001100 号、原中华人民共和

10、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 款)的文件复印件; 或: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颁发的软件企业 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 审证明复印件; 或: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证书复印件; 或: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4.涉及新办企业条件的(桂政发 200861 号第九条第(三)项),应提 供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凭证复印件及公司 章程、注册验资报告; 5.涉及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审核的, 应提供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市局负责审核) ;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市局审批91.计划征收 科办税大厅 受理12.区(县) 局备案54对从事

11、农、林、 牧、渔 项目所 得免征 企业所 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512 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 850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 行)的通知(财税2008 149 号)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 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

12、品的采集;灌溉、 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 入之日起事先备 案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 算的情况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下达企 业所得税减 免备案通知 书1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一览表31.计划征收 科办税大厅 受理12.区(县) 局备案55对从事 农、林、 牧、渔 项目所 得减征 企业所 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13、令 第 512 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 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 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 850 号)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 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 入之日起事先备 案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主营业务情况以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 算的情况说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下达企 业所得税减 免备案通知 书11.计划征收 科办税大厅 受理12.区(县) 局备案56对从事 公共基 础设施 项目所 得免征 或减征 企业所 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

1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第 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八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84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 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980 号)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 目的所得

15、,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 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 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 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 入之日起事先备 案纳税人应于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 1.

16、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 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 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 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3.下达企 业所得税减 免备案通知 书11.计划征收 科办税大厅 受理17对从事 环境保 护、节 能节水 项目所 得免征 或减征 企业所 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63 号)第二十七条第 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512 号)第八十八条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 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取得 第一笔生 产经营收 入之日起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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