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花卉协会章程_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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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花卉协会章程_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第二条 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 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 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 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 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

2、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 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 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 议。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 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引进和展

3、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 产。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 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 愿;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 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4、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介绍经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 产;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 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三条 每

5、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 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 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和罢免会长;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过 1 年。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

6、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7、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 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2 12 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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