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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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臺中市立至善國民中學教師聘約中市立至善國民中學教師聘約102 年 2 月 18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學習之權益,保障教師專業自主,配合學校及地方需要,特訂定本聘約。 二、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 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辦理。 三、學校及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營利事業從事有計畫之宣傳活動。 四、學校章則在不違反有關法令下,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未經校務會 議授權而發生爭議時,應由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經與相關單位主

2、管協商不成後,得召開臨時校 務會議議決。 五、教師出勤差假悉依臺中市立中小學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教師請假規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授課,不得遲到、早退及曠課。其因差假所遺缺課程應由教務處依規定辦理。 七、教師授課科目應依登記科目及專長,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節數由教務處依據課程標準及 相關規定辦理。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意願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科別課程。如確有困難 或爭議,應由學校制定編配原則,提交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八、學校有公布及提供教師進修研究之機會,在不影響專業自主下並應協助教師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 工作。

3、 九、學校之行政或活動不得影響教學正常化,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 業務需要安排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工作時,如有困難應另訂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教師對於教材教法、評量及教學活動實施方式應本專業成長及專業自主原則不斷精進。實施方式遇有受教 學生監護人提出質疑時,得由學校召集教師會、家長會等相關人員協商解決。對於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 舉者,原則不予受理;但內容情節具體且查證屬實者,應審慎處理。學校教師如因公涉訟,得依行政院頒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授課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

4、 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二、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十三、教師得拒絕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如有疑義時應依相關法令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解釋認定。 十四、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得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但遴聘有困難時由 學校制定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五、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如因故必須離職時,必須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 意,並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 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十六、教師違反聘

5、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依教師法之規 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七、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份所為特別之規定。 十八、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 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 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十、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為猥褻之行

6、為者及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對於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除依相關規定處理外並依刑法第 227 條規定辦理。 二十一、教師應加強學生就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於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校園霸凌防制。二十二、教師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 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協助學生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 思考。 二十三、教師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 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二十四、教師應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 為之產生。 二十五、本聘約未盡事宜,悉依照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教師法及有關法令修正時,學校聘約應隨同修 正。 二十六、本聘約係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暨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未 公佈前仍依原臺中市政府訂定教師聘約要點)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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