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员培训(法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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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证员取样员培训见证送检制度 相关政策法规主讲人:兰扬华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1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 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2房屋建

2、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 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 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 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 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 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

3、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规定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

4、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 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规定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 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 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 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第八条 在

5、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 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 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 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 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规定第九条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 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 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 可进行

6、检测。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 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9月26日)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10.15)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厦门市质安站) 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见证取样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员的 见证下,由施工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取

7、样员在现场按有关规 定进行检验样品的采集、标识和封存,并将检验样品伴送至 规定的企业试验室或签约的检测单位。 第二十三条 见证送检是指见证员和取样员共同将按“见证取 样”规定采集的样品送至签约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委托的全过 程。见证人员有权对检验过程进行旁站确认。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10.15)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样品(或项目)均 应执行见证取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以下产品或项目执行见证 送检: 1.承重结构混凝土的强度及抗渗混凝土的抗渗性能; 2.承重部位砌

8、筑砂浆的强度; 3.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 的水泥; 4.结构工程中的钢材及其焊(连)接接头; 5.墙体 材料; 6.防水材料; 7.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给水管材及管件; 8.入户的低压电线、电缆; 9.土方工程的压实系数; 10.承 重结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11.其他必须见证送检的成 品、半成品和材料。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10.15)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建筑工程执行见证送检的批次不得少于有 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应检验总批次的30%,其中单个检测项目 不得少于2个批次(不含复检样)。由检测单

9、位执行的抽样 检验的批次可作为见证送检的批次。(注:现有“若干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施工企业、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设置施工现 场取样员或见证员岗位,明确岗位责任,执行持证主岗。 第二十八条 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资格证书。见证员由该工程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 工程检测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或监理)单 位书面通知施工企业、检测单位和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10.15)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制度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施工企业应按照见证取样 及见证送检制

10、度的规定,与建设(或监理)单位共同编制“见 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实施计划”,并报送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 机构和检测(试验)机构。 第三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见证送 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做见证记录 。取样员负责填写见证取样记录表,并在样品或其包装上作 出标识、封志,由见证员和取样员共同签字认可。 第三十一条 样品的送检及检验委托手续的办理由取样员负 责,见证员必须伴送并签名确认。签约的检测单位应核对检 验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接受见证 送检检验。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

11、10.15)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制度 第三十二条 检验委托单、取样记录单应作为检测单位的原 始资料之一存档。检验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及取样员的姓名 、岗位证书号码,及“见证送检”等字样。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工程监理(或单位单位)应建立见 证送检执行台帐“见证取样记录表”及“见证送检汇总表”(附件 二、三)应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10.15)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 预拌砼企业所用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检验执 行第三方抽样检验制度。抽样检验结果可作为相应单位工程 的见证检验项目。

12、抽样检验的内容及检验频率如下: 1.水泥:每月不得少于1个批次;2.外加剂:每季度、每一批号不得少于1个批次;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或材料。以上检测项目凡经政府及行业协会组织的见证检验,可作 为见证检验的批次。 第三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将抽样检验的结果定期报送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资格管理的依据之一。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3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1.10.15) 第三章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制度 第三十六条 预拌砼交货检验的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集和制 作,由供需双方的试验员或取样员按相关规定共同完成,建 设(或监理)单位的见证员应旁站

13、见证,三方人员必须在取 样表上签名确认。 第三十七条 预拌砼交货检验的项目包括:(1)砼强度、 抗渗性能(有抗渗等级要求时);(2)砼拌合物性能(包 括坍落度、密度);(3)砼的氯化物总含量由供方交货的 提供;(4)合同约定的检验项目。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和实现全市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工作自动化、信息化,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 部令141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 法(闽建建2006

14、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 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5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 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应包括检测标的、检测价格、取样技术要求、检测 报告等内容,检测合同应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格式 合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督促检查施

15、工 、监理单位按相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工作,并及时了解检测 结果。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5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委托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 筑材料“五强二比”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建立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进 场检验制度,加强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 、报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台帐工作 ,并严格实行见证取样及见证送检制度;取样员、见证员只 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从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取样员、见证员 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砼结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留置在所代表的构件位置 上进行同条件养护,不得集中养护。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 一、政策法规1.5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 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 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 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见证取样员培训见证员取样员培训本 章 结 束见证取样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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