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关系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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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 法律关系专题讲座主讲人:白冰 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专题一: 存款被冒领的银行责任 及风险防范一、几种典型的冒领储蓄存款 的纠纷形式:(一)“调包”冒领。 (二)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而存款被冒领 。 (三)没有证据证实存款人泄漏密码而存款 被冒领。 (四)“克隆”存款凭证或仿造银行卡冒领 存款。 (五)通过密码挂失冒领存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先后 发布了四个批复,均认为银行在给 付中有过失:1、储户存折丢失挂失后,银行又对债权之准占有人 给付的; 2、预留印鉴的存款,债权之准占有人伪造印鉴的, 银行应发现而未发现的; 3、债权之准占有人声称印鉴丢失又伪

2、造证明信,银 行未识别的; 4、债权之准占有人仿造身份证明文件而银行未识别 的。三、防范储蓄存款被冒领的几点措施: 1、完善立法,确认银行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的清 偿效力,进一步明确银行免责的具体情形。 2、完善内部管理规定 3、规范操作 4、加强对身份证件的审核 5、提高银行卡、存折及电子交易系统的技术含量。6、加强宣传和提示,引导储户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专题二: 经营场所中对客户 的安全保障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 概括为三个方面:1维护经营场所设施的安全; 2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 3保护客户在经营场所免受第三人的侵害。一、确定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 保障义务的原则 经营者未尽合

3、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 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二、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的范围 (一)保护的主体 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任何人,经营者都应承 担安全保障义务。 (1)存款人与取款人;(2)陪同存款人、取款人办理业务的人员;(3)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任何人员。 (二)保护的客体 1、客户的人身权2、客户的财产权 (三)保护的区域 银行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域仅限于 其经营场所;对于经营场所以外所发生的侵 害事件银行并无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是,对 于在其营业场所已经出现的治安隐患,银行 仍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与保障义务。 银行的经营场所包括银行的营业大厅和 自助银行。

4、 四、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一)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二)安装探头 (三) 配备保安 五、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 障义务的承担 (一)银行与加害人的责任承担 (二)银行与客户的责任承担 专题三: 银行协助查询、冻结、 扣划操作要点一、审核主体资格:商业银行法。 二、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在协助有权机关查询 、冻结、扣划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协助查询方面: (二)协助冻结方面: (三)协助扣划方面: 专题四: 楼宇按揭贷款业务中银 行法律风险防范一、楼宇按揭的概念 按揭是源自于香港的一种称谓,从实 质上理解即为抵押贷款。楼宇按揭贷款实 质上是指购房者的所要购买的商品房为抵 押

5、物,而由银行提供给购房者的贷款;楼 宇按揭贷款按照楼房竣工与否作为标准, 又分楼花按揭和现楼按揭贷款;如果按照 币种作为标准,又分为楼宇按揭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二、楼宇按揭银行的法律风险:(一)来自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 l、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取 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他用途, 或卷款而去,这种情况期房按揭(楼花)中 产生的机率较大; 2、开发商不具备相应的实力、经营不善,管 理出现重大漏洞,导致其楼盘烂尾,无法按 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 按揭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 就会受到损害;3、开发商所建楼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购房人要 求解除购房协

6、议;4、开发商对市场预见性差,预售业绩不佳等。5、开发商所开发的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无法 取得房产权证或开发商违法开发或预售,甚至开发 商本身就不具备“开发商”的资格等。 (二)来自借款人的风险: 1、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 其偿债能力的变化,无力继续供楼; 2、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或失踪,继承人 不再供楼; 3、借款人提供虚假主体资格和个人经济状况 证明材料。三、楼宇按揭的风险防范措施(一)银行的按揭风险防范1、按揭申请审查。 首先是对开发商的审查,主要是指: (l)资信审查。 (2)开发项目审查。 其次是对购房人的资信审查: (1)主体资格审查,即购房人是否符合法律 规

7、定的主体资格(完全民事能力、18周岁 以上等); (2)现在住所、房籍情况,有无可靠稳定的 联络方式,是否需要有当地户口等; (3)购房人经济收入来源、数额是否充足, 是否为稳定的收入; (4)购房目的是否为自用购房,现在住房的 松紧情况,是否存在“炒楼”意图等。再次就是对宏观市场情况、政策、法律环境应有明确的具体的审查。 2、签约时的防范。 签约时应对开发商和购房人的资信 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尽量不一次 性把贷款付予开发商,至少项目完成 前不一次性给予;尽量将回购条款具 体化、明细化,加强可操作性。 3、签约后到按期交付楼宇前的防范。 了解掌握开发项目的进度,按揭贷 款的实际用途和流向,督

8、促开发商按 时、按质、按量完成开发项目;了解 购房人的工作和经济状况有无变化等 。 4、“供楼”期间的防范。 及时了解购房人的经济状况,必要时 可进行定期经济状况审查;加强与开发商联 系,掌握开发商经营状况,有无明显资不抵 债的情况;发现和确定“供楼”不能的情况 后,及时要求开发商参与解决,考虑是否要 求开发商履行“回购”义务。 (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l)购房所购房产(即按揭物)的财产 保险。 (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荷兰模式” 。 (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 (三)将风险转移至开发商。第一要确定回购关系第二是同时确立附连带责任保证关系 专题五:按揭贷款业务 中的“阶段性保证”一

9、、阶段性担保的概念。开发商仅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之前的特 定时间段内为购房人向贷款银行承担保证 责任。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担保方 式的特点 1、两个担保阶段 2、三方当事人 3、四种法律关系 三、对“阶段性保证”保证期间 的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32条。该条内容是:保证合同约定 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我的意见是阶段性担保应该有效。 四、按揭贷款担保的效力开发商在偿还借款人到期的和未到期的 全部贷款以及违约金等债务后,可以依据 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通过协商或诉 讼途径向借款人追偿。 专题六:假按

10、揭一、概念假按揭通常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不以 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借用内部职工或开发 商亲属的名义购买住房通过虚假销售或虚高 价格购买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的行为 。 二、假按揭法律责任分析: (一)在民事责任方面 (二)在刑事责任方面 三、假按揭的风险防范 1、思想认识。2、加强市场调查。 3、提升业务素质。 4、提高甄别能力。 专题七:借新还旧贷款 中银行担保的风险防范一、“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有效。二、“借新还旧”中担保合同效力 则要视担保方式的具体情况而定 。 (一)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1、原贷和新贷系同一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2、原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增加了保证人,其担 保效力有

11、两种情况: (1)如果新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贷 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应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 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 事责任。 (二)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1、有财产担保贷款借新还旧时存在抵押无效 的风险。2、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在借新还旧时追加抵押 担保,则存在抵押无效的风险。3、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时,将原借款抵押向 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时,须确保该的此项 财产在新的抵押合同生效之前,不能重新抵 押给另一债权人,否则造成脱保。4、优先权风险。 三、“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制(一)严格坚持标准,从严办理借新还旧。 (二)明晰借款用

12、途,避免担保人免责抗辩。 (三)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 (四)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五)力避银行划款因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 (六)行使不安抗辩权。 (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专题八:权利质押担保 的法律风防范一、权利质押的概念 权利质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 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 质押标的,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并优先受偿以担 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对质押财产权利的 交换价值享有的直接支配权以及优先受偿 权统称为权利质权。 二、权利质押的权利范围 及质押合规性要求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二 百二十三条对可以

13、质押的权利范围作出了 规定。 1、凭证式国债质押 2、存单(折)质押 3、票据质押 4、仓单质押 5、股份、股票质押 6、知识产权质押 7、公路收费权质押 8、农网电费收费权质押 9、学生公寓收费权押 10、收费权质押 11、人寿保险单质押 12、应收帐款质押专题九: 房地产转让、租赁 与银行抵押权实现一、房地产抵押权与转让的处理 物权法解释:【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 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 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解释:【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 债

14、权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 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 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二、房地产抵押权与租赁的处理 物权法解释:【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 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 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 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专题十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与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冲突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收回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惩罚性收回专题十一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专题十二 房地产期权抵押专题十三 房地产抵押设定后新增 房屋的抵押效力

15、专题十四:资产保全1、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的账户上划收款项 。 2、直接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 3、申请支付令。 4、行使代位权。 5、行使撤销权。 6、行使抵销权。 7、追究违约责任。 8、申请破产。 9、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10、依法提起诉讼。 专题十五: 企业破产法 与银行债权的保全一、新破产法对银行的主要影响 (一)管理人制度 (二)重整制度 (三)担保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的例外(四)对不当破产行为的规制有可能制约银行 维护债权 (五)跨境破产制度有助于银行提高受偿额 二、对策与建议(一)积极参加债权人委员会,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 (二)做好债权核查工作 (三)灵活运用

16、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 (四)充分利用赔偿权,减少债权损失 (五)重视企业重整,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六)把握诉讼时机,力争在企业破产前执行完毕债权银行进 一步加强贷后管理 (七)慎重接受新增加的抵(质)押担保 (八)利用跨境破产制度,提高受偿率 专题十六: 公司法与 银行授信风险防范一、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对公司运 作的影响力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三大管理机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法律不 再进行硬性约束 2.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再法定 3.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只能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防范各类事项,切实加强贷后 管理工作1.公司诉讼解散风险 2.少数股东起诉导致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难以 执行或失效情形 3.公司人格否认,“揭开公司面纱” 4.资本运作市场即将活跃,密切关注企业发展 变化 三、为股东担保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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