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结婚制度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46146210 上传时间:2018-06-22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2.0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题二:结婚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专题二:结婚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专题二:结婚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专题二:结婚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专题二:结婚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专题二:结婚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题二:结婚制度(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专题二:结婚制度结婚不仅是男女当事人的终 身大事,还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 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古 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从巩固、发 展与其政治要求相适应的婚姻家 庭制度出发,对婚姻问题做出了 必要的法律规定。 一、结婚制度(一)中国古代的结婚制度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 迎(二)近现代结婚制 度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通过新婚姻法 。 二、结婚的概念和特征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 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特征: 结婚仅限于已达法定婚龄的异性主体 ,这是婚姻自然属性的表现。 结婚必须依法

2、进行,这是使其产生法 律效力的前提。 结婚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 妻关系的确立。 结婚和婚约:广义的结婚:婚约(订婚)、结婚 狭义的结婚:结婚婚约对于当事人来说只能是自愿履行,如果 当事人一方反悔,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解除,不 需要对方同意,也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不保护婚约关系,但是对解 除婚约关系所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是予以 受理的。 处理办法原则如下: 对于借订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 婚约,原则上诈骗放都应当将诈骗所得依法返 还。 (案例:婚姻诈骗) 对于以订婚之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 的,无论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

3、过错方给付 对方的财物均不得要求予以返还。 婚约期间为增进感情互赠的财物,原则上视为 赠与,不予返还。但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 的财物,价值较高的,解除婚约时,受赠人应 当酌情返还。(案例:宝马车悔婚) 三、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实质要件 1、必备要件: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 2、禁止要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形式要件:结婚登记 双方自愿: 完全真实的自愿,而非受到欺诈或者隐瞒 真实情况下的同意。案例:骗来的婚姻? 思考: 什么内容的欺诈或隐瞒影响“结婚自愿”?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

4、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 晚育是指女青年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而言 。 禁止近亲结婚: 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有2种情形:一 为直系血亲;二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 自测练习:张某,女,雷某,男。张某的父亲与雷某 的母亲是堂兄妹。张某和雷某二人向民政 部门申请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以二人是近 亲为由不予登记。民政部门的决定是否正 确?A.姻亲之间是否可以结婚?主要包括: 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等。 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但依我国传统 和伦理道德观念司法实践经验,通常 不允许结婚,予以劝导和限制。 B拟制血亲之间是否可以结婚?拟制血亲 有两种:一是基于收养关系,

5、养父母与养 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亲属之间的关系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收起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 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结婚的限 制同样适用与前述关系。从法律精神和伦理要求上, 这种关系都应当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其他的拟制旁 系血亲之间的通婚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结婚, 对此并不存在争议。 禁止结婚的疾病: 1) 先天性痴呆患者。 2) 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 3) 精神病患者。案例:精神病女被离婚? 4)指定传染病。 问:对于生理缺陷、不具性行为能力者是 否可以结婚?

6、1950年婚姻法禁止,1980年的婚姻法并 无明文规定,2001年修改时也未列入禁止 结婚的范围。意味着如果双方自愿,符合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法律是不能干涉的 ,但如果结婚后提出离婚则应当允许其离 婚。 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 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 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 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

7、明理由。 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 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 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 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时起算。”由此,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自测练习:2011年9月,胡某,男22岁,张某,女, 20岁,两人同居生活,二人符合结婚实质 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8月, 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婚姻关系效力从 何时起算?2010年9月,胡某,男21岁,张某,女, 19岁,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2 年8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二人

8、婚姻关 系效力从何时起算?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 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案例一: 甲男与乙女于1993年10月11日符合婚姻实质要 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后,即 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2005 年,甲男与丙女登记结婚。2007年,丙得知甲 有妻女,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和乙虽未办理结婚登记 ,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

9、和 义务。甲在与乙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丙 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甲和丙的婚姻因重婚而 无效。 案例二: 甲和乙于2008年相识,2009年结婚,婚 后一直无子,后二人前往医院检查,意外 得知二人有血缘关系,后经多方证实,才 知甲的父亲和乙的母亲是失散多年的兄妹 。随后,甲和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法院受理审查后,认为甲乙二人系 堂兄妹,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 法中禁止结婚的情形,甲和乙的婚姻无效 。 案例三: 甲男与乙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甲婚前被查出 艾滋病病毒阳性,但婚前向乙隐瞒了这一情况 。2007年,甲因病情严重入院治疗,乙此时才 知道甲为艾滋病人。乙在恐惧和愤怒中,

10、向法 院申请宣告二人无效。理由是甲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甲 辩称,婚检部门并未将该病列入检查之列,说 明该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请求法院驳回乙的申请。法院审理后认为,艾 滋病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甲在婚 前患有艾滋病,婚后尚未治愈,甲和乙的婚姻 无效。案例四: 2005年,甲女,年方18,与乙男(23岁 )经人介绍相识,篡改户口信息,办理假 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因感情 不和,甲遂向法院递交申请,说明自己篡 改身份信息的事实,请求法院宣告其与乙 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甲篡改身 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况属实,遂宣告 甲乙的婚

11、姻无效。 案例视频 思考:如何确认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确认 确认程序: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 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主体: (1)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重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 组织 未达法定婚龄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 属 近亲结婚的 当事人的近亲属 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 亲属 申请宣告无效婚姻时法定情形已经消失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 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甲(女)1999年经人介绍与乙(男)相识 ,2001年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 年5月,

12、甲与丙登记结婚。2007年8月, 甲和乙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 2008年,丙以与甲结婚时甲有配偶为由, 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甲的婚姻无效。法院 经审理认为,甲虽与丙构成重婚,但丙申 请时,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已经终止,重婚 的状态不再存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 失,遂驳回丙的申请。 申请宣告后申请撤诉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 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申请人申请撤诉的, 不予准许。 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 婚姻撤销的条件:(1)须经受胁迫人申请; (2)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 使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 (3)需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定 程序撤销。案例视频 思考: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 :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 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 的所得视为共有财产。 法院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 依法作出判决。涉及子女抚养、财产纠纷 的,可以调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