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皇宫案例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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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海上皇宫案例的法律分析海上皇宫案例的法律分析“海上皇宫”是座坐落于深圳市南澳东山湾海域、漂浮在海面上的别墅,耗资接近亿 元,整个建筑约有 7000 平方米,这个地方不对外开放,只在节假日进行一些私人聚会,外 界俗称“海上皇宫” 。海上皇宫”存在已达五六年之久,却一直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事实 上是一栋“海上违建” 。2003 年兴建,2005 年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但一直屹 立不倒,照常运转。经过 5 年的拉锯,2010 年 1 月,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调查组对案 件进行了全面调查,认定“海上皇宫”构筑物非法占用海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0 年 5 月 13 日开始拆除。但是“

2、海上皇宫”获得龙岗区农林渔业局颁发的养殖登记证和休闲垂 钓证,以“垂钓”之名再次亮相,第一次强拆半途而废 。2011 年 4 月 8 日,深圳市有关 部门对“海上皇宫”进行了第二次拆除。 这是深圳首例国家作为海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新类型 的海上物权纠纷执行案件。龙岗法院解释,由于此类海上执行并无前例可循,综合考虑各 种因素,爆破拆毁、整体拖离拆迁等方案均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形成安全隐患。为实现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执行目的,在专案组结合现场分析的基础上,3 月初以来,龙岗法 院先后征求各方意见,经过反复论证,决定对“海上皇宫”采取拆解方式,对海洋环境影 响最小,不会造

3、成新的污染;执法成本低,执行安全性高。 广东省有关部门和深圳市政府对“海上皇宫”高度重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立即成 立调查组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组查实,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东山湾 海域建设“海上皇宫”构筑物占用海域,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用海审批条件,一 直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省、市、区三级海洋主管部门也没有对其用海作出过任何批文。 该公司非法占用海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在 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建设海上皇宫,该行为属于违法占用海域行为。 (二)深圳市海

4、洋局和龙岗区海洋局在查处“海上皇宫”违法案件中,坚持依法行政,调查充分,程序合 法,适用法律准确 3,处罚得当,我局表示坚决支持。 (三)鉴于龙岗区海洋局已向龙岗区 人民法院对该案申请强制执行,请深圳市海洋局、龙岗区海洋局积极与龙岗区人民法院沟 通,并配合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争取尽快结案。 (四)把“海上皇宫”违法案件列为 省局督办案件,成立案件督导组,跟踪督办。 (五)省局纪检监察部门将跟踪调查,如发现 海监执法人员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海上皇宫”的违法 用海,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管理局表示:位于龙岗区南澳东山浅海养殖区内的海上构筑物未 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属于

5、违法用海。且同时显示,深圳市龙岗区海洋局已经于 2008 年 1 月 批准立案调查,查实“海上皇宫”非法占用海域面积达 1.58 公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龙岗区海洋局对“海上皇宫“的主管单位处以 71.1 万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海域原状。 ”关于“海上皇宫” ,以前广东省确实有过 指示,允许该项目作为现代化休闲渔业来发展。但是后来, “海上皇宫”无论是从建设还是 定位,都与“现代化休闲渔业”的目标背道而驰,脱离了政府部门的监管, “所以我们依法 做出了处罚,提起了诉讼。 ” 首次拆除经过 5 年拉锯, “海上皇宫”终于在 2010 年 5 月 1

6、3 日开始拆除。一幢数千 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能够存在五年之久,不得不让人慨叹资本意志的强横和执法部门的“软弱” 。作为一家房地产企业老板修建的私人会所,不仅动工以来始终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甚 至在当地海监部门多次责令拆除、立案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不断扩建。直到 2010 年 1 月份业主才勉强表态“同意拆” 。 “海上皇宫”的建设在法律上没有完整的审批手续,那么2必然是违法建设,无论是否有口头合同或政府官员的庇护,即使有口头答复也并没有法律 依据,无据可依。 “海上皇宫”的拆除属于财产强制措施,行政主体龙岗市海洋局对负有义 务而不履行的相对方,采取了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达到了使相对方履行义

7、务的相同状 态,对其进行了强制性拆除。 对接近八年的“海上皇宫”案件的处理上不难得出政府权力也要加以监督、限制和细 化,监督政府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官员行使其自身岗位时是否履行职责,不得滥用私权;限 制公权力的扩大,要达到层层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管理的目的;在权力的分配上要细 化,各尽其责,避免出现权力垄断等现象。本案中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对待“海上皇宫” 违建一事中,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龙岗大队最早介入“海上皇宫”调查,2005 年两次向其 下发责令停止海洋违法行为通知书,遭到对方拒绝后,以“执法力量有限”为由鸣金收 兵,将案件移交深圳市海洋局,此后两年一直没有下文。违章建筑,还有一个管理主体是

8、街 道办事处。 “海上皇宫”所在的街道办称,曾经配合有关部门前去调查,但“街道办没有执 法权” 。 “海上皇宫”的合法性一直摇摆不定,监管一样摇摆不定。 2003 年开建,2005 年 才被认定违建,用了 2 年;2005 年认定违建,2010 年才决定“拆” ,用了 5 年;2010 年 5 月决定拆,到 2011 年 2 月又合法了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 拆除一座违章建筑如此之难,湛中乐教授认为,背后隐藏着权利的激烈角逐,违建单位在 寻找权力保护,寻找领导说情,力图使处理半途而废,使违法认定变成一纸空文,这其中 当然也不排除权钱交易、腐败等现象,这使得对这些建筑的处理

9、大打折扣、进展缓慢。事 实上,当我们知道“海上皇宫”主人是一位房地产老板时,就不难理解这种摇摆了。为了 避免社会浪费让违建合法化,还是为了法律尊严坚决拆除。现实中,避免浪费是违建合法 的常见理由。 “海上皇宫”之前之所以能合法化,理由也是避免浪费避免次生灾害。正是把 握了这种心理,一些开发商存心违建,然后造成木已成舟的效果。行政监督是以权力制约 权力,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有利于国家机关及相关机关的清正廉洁;有利于提高行政 效率,树立政府权威;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的作用,但是监管部门并未如 实做到及时监

10、管,及时治理,及时阻止“海上皇宫”的建设,建立行政监督检查机制,是 对相对方有种外在的约束作用,具有威胁力,可以预防其实施违法行为,监督相对方执行 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而在建设“海上皇宫”这样的事实中,我们不能只看到行政相对 人的违法建设,也应该看到行政监督检查机关没有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导致 “海上皇宫”现在成为引发争议的海上违法建筑。 “海上皇宫”东山湾从 2010 年 5 月 13 日法院强制执行拆解,到 2010 年 8 月已经接近 3 个月。其中,位于中间的是“海上皇宫”的主屋部分,经过拆解后几乎保存完好。位于 西边的一块是游泳池与侧屋,侧屋的部分屋顶和墙体有被拆卸的痕迹。

11、还有一块位于东边, 则是原来的前门花园,上面的雕塑、凉亭和植物也依然完好。经过区海洋局最终的勘察和 确认,被非法占用的海域已实现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执行目的。认定“海上皇宫”一案 的法院执行工作顺利执结。 深圳有关部门解释说, “由于此类海上执行并无先例可循,综 合考虑防止海域污染、相邻养殖户的财产人身安全和海域浅限制了大型拖船进入等综合因 素,爆破拆毁、整体拖离拆迁等方案均有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形成安全隐患。 ”因此, “最 终说服由被执行人自行组织力量拆解,龙岗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安全保障 工作。 ”由于“海上皇宫”地处的南澳东山湾海域属于养殖用海,该项目既不是养殖渔排、 也不是

12、休闲渔业,不符合当地海域使用功能,当事人必须通过功能改造后才能依照程序申 请海域使用权,并纳入规范管理范围。耗资近亿元的深圳“海上皇宫” ,虽因在未取得养殖 资格的渔排上构建违章建筑而被拆解成三部分,但目前已取得证件,获准经营休闲渔业, 并正式对外开放。广东省渔政总队龙岗渔政大队相关负责人证实,经深圳市海洋局、龙岗3区海洋局批准, “海上皇宫”进行相关改造符合经营标准后,相关部门已经对“海上皇宫” 发放了两个证件,允许其经营休闲渔业,但规定其场所不能用于私人集会,必须对外开放。 “海上皇宫”获得龙岗区农林渔业局颁发的养殖登记证和休闲垂钓证,以“垂钓”之名再 次亮相。无论“海上皇宫”的控股企业,

13、还是执行拆除的监管一方,却始终各执一词。对 于“海上皇宫”的性质,郭奎章认为“海上皇宫”是高端旅游业的一个新探索,相对于传 统的养殖业,这种商业模式收益显然要高很多,甚至其他一些城市的领导都到“海上皇宫” 考察过,希望将这种休闲模式复制过去,有的还把图纸拷贝走了。而且“海上皇宫”还带 动了周边社区的经济发展。在该公司看来,这座建筑物更像是一个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高 科技产品” ,因为它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浮岛建筑” ,是“人类海洋工程的一个作品” ,是 人类“在海洋的综合开发利用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 。对此,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龙岗大 队大队长戴玉茹断然否定。她认为“海上皇宫”就是郭老板搞的私人

14、会所,平时举行各种 聚会,主要招待一些私人老板。但绝不是什么高端旅游业,他们又不搞经营活动,上面工 作的就是 10 多个管理人员,还都不是本地人,谈不上什么旅游产业,更说不上带动当地经 济发展了。对于“海上皇宫”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虽然 2010 年 1 月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曾 认定“海上皇宫”构筑物非法占用海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郭奎章依旧认为“海上皇 宫不是违法建筑,只是手续不全而已” 。他给出的解释是,因为“海上皇宫”是一个新事物, 其性质究竟是“船”还是“房屋” ,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定论。虽然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 公司一直想为“海上皇宫”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过去几年中多次向海监部门申请办

15、理海域 使用权证,但海监部门对“海上皇宫”的定性表示为难,该为“海上皇宫”办什么样的证, 使用多少年,怎么收费,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难以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因此, “海上皇宫” 并非违法建筑,只是手续还没有办下来。 “海监、渔政部门在附近码头都设有执勤点,如果 是彻底的违章建筑,在他们的眼皮底下是不可能建起来的,建起来也早就被拆除了, ”郭奎 章说。戴玉茹对此的回应则是,任何人要使用海域,都必须先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郭奎章 建立“海上皇宫”时海域管理法已开始实施,应该先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再开工建设,明知 道自己没有证,还继续开工建设,就是公然违法。郭奎章对政府强拆表示不理解,就是国 家现在对海上浮岛

16、的法规并不完善,国内的海上渔排和浮岛都没有海域使用证。他们多次 向政府呼吁,包括跟媒体呼吁,他们愿意把这个项目作为社会资源的一个平台,捐赠给相 关海洋研究部门或者相关旅游部门,作为公众的旅游资源把它利用起来,但是都没有获得 答复。并且他们已经按照相关海洋部门的要求整改,对公众开放,但是突然间又把他们的 海域使用证,就是那个休闲渔排执照给收回去了,又对他们进行第二次处罚强制拆除。 对此湛中乐认为,国家在海洋资源使用方面并不是无法可循,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对 此作出了规定,只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通过一些手段绕过 法律。但绕过法律获得的利益最终还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海上皇宫”到底是不是违法建 筑,取决于该建筑有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有效批准。因为海洋资源和土地一样,都需要获 得使用权,才能被私人开发使用。如果“海上皇宫”在一开始就未取得相关批准,那它就 是违法建筑。至于拆掉是否浪费的问题,湛中乐指出,拆掉固然浪费,但我们首先要考虑 的是这座违法建筑的存在所引发的后果。如果这座建筑阻碍了航道,造成了污染或者引发 了其他不良后果,那么从海洋安全的角度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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