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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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 经济法的主体v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v第八章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v第九章 企业v第十章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第七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概述v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v(一)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参 加者,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 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组织体和个人。v(二)经济法主体的特征v主体外延的宽泛性;v主体资格的重叠性;v主体形态的多样性;v主体能力的差异性。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v(一)经济法主体资格的界定v(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v(三)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依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 ;审批和登记;登记注册;法律

2、法规认可; 章程合同认可。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v主体结构:政府市场框架; 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v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 以人民银行为例(主体资格) 身份的重叠(国资) 政府的独立性、权威性的确立v中央与地方经济管理机关 注:参阅(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 十大关系第五节 苏力 中国社会科学 2004/02)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v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 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 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v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v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v经济管理机关既可以成为行政法主体,也可 以成为经济法主体。(具体表现:经济管理 部

3、门的设置、经济职权、设立变更撤销程序 。)v主体资格的立法遵循的原则:职权法定、权限适当、权责对称。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v双重身份的界定和存在模式(公共管理者与 国有资产所有者) 管理领域不同、管理目标不同、干预方式不 同。(主从分开模式、并重合一模式、 并重分开模式)v双重身份分开的方式(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 )四、经济管理主体的层级框架v(一)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内涵v(二)中央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v(三)地方政府的地位v(四)地方经济行政系统的框架设计第三节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v一、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v市场主体的部门法属性v市场主体的资格(特殊市场主体)v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v市场

4、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v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之间 的权利义务配置v三、市场主体分类的原则v市场主体类型法定原则v符合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目的原则v多标准并存原则v四、投资者 (界定、资格、类型)v五、经营者 (意志能力、经营范围、财 产能力、技术能力)v六、劳动者v七、消费者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v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为政府 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 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v特征:中介性;公共性;民间性;专业性;v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v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v与政府的关系v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v相互之间的关系v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类型v团体性

5、主体v单元性主体社会评价主体经济调节主体市场交易中介主体案例3:浙江温岭刮起“农会风” 来源: 2006年9月11日 经济观察报v王妙增是温岭市农会的发起人之一,他一生 获得过7枚官方颁发的奖章,是温岭民间的贤 达之士,一个在当地农民眼中颇具权威的“老 革命”。自称13岁便跟随共产党闹革命的王, 49年前,曾作为全国劳动模范,受到中共第 一代领导人毛泽东和周恩来的接见。v19世纪末期,康有为等开明人士,都在近代社会自治思 潮中,上书过清朝的皇帝,筹建农会。v1898年,光绪发布上谕,命各省府州县“广开农会”。v1912年,国民政府要求各县成立农会,“以图农事改良 发达”。v约20年后,毛泽东等

6、中共早期领导人为发动农民运动, 喊过“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v1949年之后的最初三年,有基层政府雏形的农会就是乡 村政治的组织形式,主要职能是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结 束之后,革命中诞生的农会,被取消。v 1985年,原中共中央农业政策研究室主任杜润生向邓 小平建议,借鉴全世界的经验,建立农民协会,让农民 有自己的代言人。邓小平答复他说,“你的这个意见很 重要,我要考虑。先看三年,如果三年后大家都同意, 你再提出来,我一定批。”v 三年过后,恰巧遇到1989年的,办农会的事 情就此搁置了。 v创立农会的背景: “维护农民兄弟的切身利益。v 2006年3月1日,王妙增前往温岭市民政局,递交 的文

7、件:组建农会的申请书、温岭市农会章 程 (草案)、组织者名单、农会会员登记表 、农会住所地证明书注册资金证明等。v 依据社团登记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是必 备的文件之一。王升力坦陈,民政局是依法办事, 没有错。v 那么,谁是农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从农业局,到 市政府,再到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王升力跑了一圈 ,最后的矛盾落到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v10天以后,王升力等人来到温岭市新农村建 设办公室提出申请。王升力说:“该办公室既 不给予批准,又不讲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原 因。v温岭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宗明 受访时表示,农会的设置不同于一般民间团 体,不是他们一个部门可以做主的

8、。农民协 会必须经过怎样的程序产生,秉承什么样的 宗旨,这些原则都要等党和国家来确定,民 间自发搞肯定是不可能的。v留足证据的王升力,决意与温岭市政府新农村 建设办公室对簿公堂。但该办公室没有独立的 法人资格,只是温岭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所以 ,王将温岭市政府告上了法庭。v台州市中院应当在7 日内作立案的答复,或者 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故而,递交诉状之后 第8天,王升力电话询问台州市中院立案庭。王 说,“接电话的法官只是草草地说,起诉书已收 阅,就没了下文。”v2006年7月4日,王升力到台州中级人民法院立 案庭询问。他说,立案庭法官答复他“不予立案 ”,因为“农会是非法组织”。v王升力要求法

9、院依法作出书面裁定以便上诉, 但台州中院不肯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中国NGO生存状态调查:处灰色地带 尝试曲线破围 v2009年03月18日 新民周刊 v一、NGO,“难搞哦”。v 原本应该是绿色事业的NGO在中国尚处在灰色 地带,总有一层说不清道不明的网罩住了NGO的发 展,艰难生存的中国草根NGO只能尝试曲线破围。v 去年的汶川大地震给了NGO一个操练场和正面 表现的舞台。种种迹象表明,在法律地位没有解决 之前,草根NGO 可能利用种种变通,在政企间赢 得新的生存空间。二、当前ngo面临的问题:v其一是登记。我国民间组织管理采取双重管理体制 ,一个民间组织先要获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同

10、意 ,然后再到民政部门去登记。难就难在民间组织找 不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担保”。原因很简单:谁接 收谁就得承担责任。许多NGO办不下来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执照,只好办了工商执照,这就要面对5.5% 高额营业税。当然,有的NGO有自己的避税土政策 ,比如同时注册工商执照和社团,进账时以社团的 名义。 v其二是缺人。慈善机构缺乏职业化的人力资 源储备,需要培养这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并用 良好的薪水吸引优秀人才加入 这个行业,这 样才能提高慈善的效率。v其三是NGO自身治理。NGO的普遍问题是缺 乏独立性,民间基金会大都是企业的“皮包基 金会”,大都没有建立 起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治 理结构。NGO的理事会和

11、企业的董事会类似 ,“官办慈善机构中,理事会是摆设,政府是 老大,执行层强势”。v其四是钱。三、企业NGO政府v对于政府与NGO的关系问题v团中央曾松亭:“政府对NGO不要提管理,只 能引导、鼓励、支持、服务,其实 这不是一 种管理形式吗?”v清华大学NGO研究副所长贾西津:NGO和政 府之间最恰当的关系就是伙伴。政府和NGO作用应互补v全国的抗震救灾捐赠总计约760亿,最后流向政府、由政府 来使用的,极可能在80%以上。v- 个案:v 2009年1月16日,成都彭州市通济镇天生桥村举办了一 场隆重的“过新年搬新家”庆祝活动,该村11组160位村民搬 进新房。v 但是,由于这些由地方政府统一建

12、造的新房没有厨房、 厕所,没有鸡圈猪舍,生活很不方便。有的村民整个冬天没 有洗澡。很多人早上起床后第一件事就是以百米冲刺的速度 ,跑到新房后的山坡上抢厕所。厕所只有3平米,还要排队 ,来回要跑一公里,有些村民还没等到1月25日大年三十又 悄悄回到原来的简易棚户中凑合。v政府手握善款大权导致最严重的问题是:v挤压了民间组织发展的空间,v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公信度。第八章 国家管理机关v概念:行使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 关。v特征:地位的法定性;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 和隶属性;权责的一致性;v分类:宏观调控主体;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 主体;资源管理主体;社保管理主体;v职权:宏观调控权;市场管理权;经济

13、监督 权;经济法律规范的制定权;都是斯密的孩子许小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教授v财经杂志 /总第201期 v结论:经济政策转了一圈,又回到市场,回 到斯密关于政府职能的定义,政府的作用不 在市场之内,而在市场之外界定和保护私人 产权 v 1976年弗里德曼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时, 记者问他谁是本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弗 里德曼不假思索地答道:“凯恩斯。” v 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横扫西方世界。 凯恩斯大胆抛弃了传统的经济学分析方法, 提议政府增加开支以补充私人部门的需求不 足,从而赋予政府前所未有的经济功能。 v 凯恩斯学派的假设:v“无所不能与聪明”的政府?v“仁慈的且意愿良好”的政府?v

14、施莱弗等经济学家证明,当政府也是理性经 济人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时,政府干 预的成本有可能超过“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损 失。第九章 企业法律制度v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v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 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v“公司是国家的缩影”v其特征是:v是经济组织,组织体;v人的要素与物的要素的结合;v营利性;v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v种类:责任形式的分类;投资主体的分类; 规模分类;营业性质分类;法人与非法人;按企业的经 济性质分:原料企业 重工业轻工业加工企业等 或 商业企业按企业的结 构形式分:单一企业联合企业按企业的生 产规模分: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

15、小型企业按生 产资 料所 有制 划分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私营企业 、个体企业、联 营企业、股份制 企业、外商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 业、其他企业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指标 名称计量 单位大型中型小型 从业人 员数人2千及以上 300-2千 以下300以下 销售 额万元3亿及以 上3千万-3 亿以下3千万以下 资产 总额万元4亿及以 上4千万-4 亿以下4千万以下第二节 企业法v企业法: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变更、解散 等企业组织法律关系的总称。v公司:从摇篮到坟墓一 、企业法的调整对象v企业以及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v企业在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关 系v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关系。二、特征v是

16、行为法也是组织法;v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v主要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v管理法与财产法结合v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三、法律体系v关于公司的法律规范v合伙企业法律体系v独资企业法律体系v国有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节 企业设立v一、含义:P146v特征: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规范性v 是一系列法律行为,具有连续性v 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v法律效力:v 取得主体资格v 有权开业(经营资格)v 名称专用权(注意企业的名称权问题)v 法律责任的产生二、设立方式v特许主义v自由主义v核准主义v准则主义三、设立条件(实体性)v名称v章程v资本v组织机构v经营场所+住所v经营范围v其他程序性条件:登记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1 号v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v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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