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庭审”方式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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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浅析“网络庭审网络庭审”方式的尝试方式的尝试摘 要 据统计在目前中国的法院受理案件中,有相当多的案件是发生在相隔 异地的当事人之间。这就使得许多的当事人为了参加庭审,必须在相隔遥远的 两地之间,不停地奔波,这即加大了诉讼的成本,又浪费了法院的有限司法资 源。而且,“以人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主流思潮。这就使得探讨 和研究出一种新型的庭审方式,变得必要。因而,“网络庭审”的庭审方式应 运而生。关键词 审判活动 网络庭审 司法效率 以人为本在经济全球化,科技发展迅猛的时代,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法制 建设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和法制建设形成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特别在当 代中国的法制

2、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科学技术,科技成果在立法和施法实践当中 的广泛运用,使当代中国的法律规范日趋科学化。同时,随着我国各项法律制 度的不断完善与健全,并且受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世界主 流法制思想的影响,所以,对于法院庭审的独立性,公开性,效率性提出了很 大的要求。因此,日新月异的计算机网络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为原庭审 方式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手段,公开、民主的新型的交流平台,也很好的解决了 争议与效率之间的难题。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活动,是指包括: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的活动总和。狭义的审判活动:仅仅 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各种审判程序在

3、法庭上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但是无 论是对广义的审判活动还是狭义的审判活动来说,法院对于案件的审判活动都 是整个诉讼活动的重心和根本之所在。其他阶段的活动都是为了审判活动而展 开的。因此,要想使司法程序科技化、现代化,要想使科技真正运用到司法程 序之中,那么对于审判活动的科技化则是重中之重。因此,面对着当今中国发 展迅速的计算机网络技术,笔者通过考察与研究认为,有探讨是否应该把它运 用到审判活动之中,特别是庭审活动的必要性,即有探讨“网络庭审”方式的 必要性。 所谓的“网络庭审”笔者认为是指: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QQ 网络或计 算机宽带网络系统等媒介的运用,使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异地不同的法

4、庭参加诉 讼,而不必到同一法庭面对面的参加诉讼的审判方式。 一在中国目前的实践诉讼活动之中,存在着类似“网络庭审”的实例, 例如:(1)迄今为止福建省沙县法院高桥法庭就已经运用过“网络庭审”方式 审理过五起案件。(2)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通过目前全球通用的 MSH 视频 软件审理了一起涉外离婚诉讼。二在国外也存在着类似的实例,例如:(1)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 376 条第三项的规定:羁押中的被判刑人申请在审 理上诉或抗诉时出庭的,有权直接出庭或者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参加审判叙 述自己的立场。该条法律说明俄罗斯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也存在着类似于“网络 庭审”的审判方式,而且是在立法加以确定。(2

5、)去年的 4 月份韩国在首尔行 政法院行政 11 部建立了“博客审判”示范法庭,凡是与劳动事故有关的行政诉 讼案件都转移到“网络庭审”进行示范审理。虽然仍然仅限于对这些的“网络庭审”的审判形式的准备和过度阶段,但毕竟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审判模 式,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维方向,提供了新的研究道路,并且至少让人们憧憬 着“网络庭审”的未来。既然在实践庭审活动中,现实地存在着“网络庭审”, 那么我们就必须去正视这个现象,去探讨它研究它。 在当今的理论界对于“网络庭审”的说法和态度各不相同,主要存在着两 种截然相反观点。一种是肯定说,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网络庭审”方 式是一种新型的庭审模式,它蕴

6、藏着巨大的潜力。首先,“网络庭审”可以大 大的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其次,“网络庭审”方便了那些由于自身的客观原 因而无法参加实地审判的当事人进行诉讼,体现了司法和谐,人文关怀的精神。 另一种是否定说,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首先,“网络庭审”会破坏法庭 的威严感与神圣感。其次,“网络庭审”不利于法官核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法 庭调查、组织法庭调解。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到:我说这句话,而且从我看来,我写这 本书为的就是要证明这句话: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 “善”就好像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所以,笔者认 为对于事物的看法不应该太过肯点或者否定,这样会照成两

7、种极端的看法,必 然不能取长补短,借鉴别的学说的优越的方面。因此,笔者认为应该“适中宽 和的精神去看待问题,审视问题,特别是对于“网络庭审”这样一个新生的 事物,由于目前学界仍然处于摸索、探讨和研究阶段,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不 成熟,所以,不应该冒然对“网络庭审”下过于片面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 我们应该采取“折中说”,至少在目前理论和实际还不成熟的阶段应该采取 “折中说”,从正反两方面去分析和看待它利弊。 一创建“网络庭审”的积极意义 “网络庭审”方式的创设,不仅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重要作用,而且对 于我国的诉讼制度也能产生积极的影响。 (1)顺应了在现代司法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诉讼经济的原则。

8、 诉讼经济是指通过充分高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实现用最少的司法投入,获 取最大的诉讼利益的目的。由于现今法学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受到经济学特别是 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的影响,再加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诉讼需求的无限 性形成一个双向制约的体制,凸显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矛盾,这就更加突 显了诉讼经济原则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并且随着各类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司 法机关的工作任务和支出越来越重,然而国家对司法投入总量却基本维持不变, 这就造成各级各个法院的司法支出与司法投入严重不平衡,这就在某种程度上 使某些法院的庭审质量下降。所以,现在各级各个法院对于审判活动都要求节 约诉讼的成本和司法诉讼之资源,减少当事人

9、诉讼费用的支出,来实现诉讼的 目的,即贯彻诉讼经济原则。在贯彻诉讼经济原则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两个 要素,即投入和产出(在法律意义上)。投入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所要支 出的各种资源,例如: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而产出则是指通过是投入 的各种资源,并加以审判活动所得出的效果和成果。在司法活动中要想做到诉 讼经济,就必须处理好投入和产出二者的关系,而且要想做到诉讼经济就必须 做到三点 1.在得出的成果不变时,通过减少投入来节约诉讼成本。2.在投入的 资源不变时,通过高效的利用得出最大的成果。3.通过加大投入,来得到更多 的成果。在实践中,就要节约司法资源,降低损耗,做到迅速审理案件。但是在贯

10、彻诉讼经济原则的同时,还要处理好诉讼经济原则与司法正义公 正原则的关系,应该做到在确保司法正义公正的前提下,来贯彻诉讼经济原则, 否则,会本末倒置的。因为,正义与公正永远是司法活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 则,它是司法活动的精神之所在。 (2)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和司法的便民原则 在财产方面:“网络审判”的运用,可以让远在异地的当事人就近到其目 前所处的法院,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参加诉讼,这样就为公民的诉讼权利提供 了方便,并且尽量不因为诉讼的繁杂而影响当事人的生活。而且,通过“网络 审判”应用,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当事人为回去参加“实地审判”而支出的交 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11、,让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都得到 保证。 在人身方面:通过“网络审判”,当事人之间可以实现异地审判,这样不 仅可以极大地减轻当事人长途跋涉参加诉讼的身心疲惫,而且会避免当事人之 间的正面冲突,减少庭审摩擦和阻力。这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体 现了人文关怀、司法和谐的精神。 (3)体现了司法效率的现代法制精神 不仅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的献词中指出:一个时代需要一个主 题,人民法院在 21 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而且经济法律学的关键人物理 查德.A.波斯坦也说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决不能无视它的代价,这两句话 都很深刻地肯定地指出了,司法效率已经成为当代世界法律的主流思想。而 “网络庭

12、审”模式恰好顺应了这一时代的法律主流思想。“网络庭审”的实施, 可以省去当事人的来回路程的时间和费用,从而提高办案的效率。 ()讲突破原有的诉讼法理论和诉讼格局,丰富了诉讼庭审方式,形成 中国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 在我国,现有的传统的审理方式主要分为直接审理、书面审理和调查询问 三种。从最早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现在的法官“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虽 然可能是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可能对中国的审判活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 是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观念和价值的转变,这两种审判模式的缺陷 就凸显了出来,例如:缺乏严格的司法程序,法官在庭审前的先入为主导致的 司法不公正等。所以,“网络审判”方式的提

13、出,将作为一种补充,为中国的 审判方式植入新的血液。同时,它也对现今的审判起了警惕作用-要不断 吸收新的思想和理念,借鉴好的审判模式,改革和促进中国审判方式的发展。 二“网络庭审”的消极意义 ()“网络庭审”将会破坏司法的权威性和传统的诉讼文化 传统的庭审模式,从洪亮有力的威武声到长长的笞杖都充溢着庄严、 神圣的感觉,令人不觉的感到莫名的恐惧和法律的震慑力。而从当今庭审的布 置和座次的安排,还有那一身的黑袍,也给人一种法律所特有的折服感。而对 于“网络审判”而言,因为是异地的网络的审理,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法 庭的威严感和神圣感。 而且,无论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还是在国家的制度设计里,传统的

14、诉讼 文化都是保守、集中、正式、规矩和次序,而非是涣散、随意的,这是衡量一 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如果真的建立了“网络庭审”模式,则将会在很 大程度上打击这种固有的传承已久的诉讼文明。 (2)网络的固有缺陷将会使“网络审判”存在着潜在的危险由于网络技术还不够成熟,因而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例如:1.当事人的身 份确认问题 2.庭审文件如何签字认可 3.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如何进行,以及如何 辨别 4.如何杜绝案件中的“三假”(假案件、假离婚、假确权)等。这将在很 大程度上限制“网络庭审”的发展,降低人们对其的信心,并且可能对案件本 身造成不可预知的损害。 三对“网络庭审”固有的缺陷的解决 1.关于

15、当事人的身份确认问题 (1)通过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庭审”联合系统,可以要求当事人所在 的异地的法院提供司法协助,提前告知异地法院当事人的身份状况,要求其帮 助确认当事人的身份。(2)在庭审之前,通过电话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并 要求提供身份的书面证明。庭审时候,通过当事人之间相互进行确认。(3)通 过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研发,开发出一种软件,在庭审时,要求其用计算机随机 生成的密码登入。 2.庭审文件如何签字认可 (1)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来进行签名。2004 年 8 月 28 日我国电子签名 法正式通过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是 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

16、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 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 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该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 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运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来认可庭审文件有了法 律的依据。(2)虽然通过了电子签名法,但是电子签名法有其本身的 局限性。电子签名法规定下列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一)涉及婚姻、收 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所以,当涉及那些不可用电子签名的方式 来签名的文件,则运用传真或者邮寄的方式来认可。 3.证据的交换和质证如何进行,以及如何辨认 (1)书面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交换和辨认可以通过传真的形式进 行交换,也可以通过网络视频进行交换和辨认。(2)物证的交换和辨认也可以 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或者通过建立的全国法院网络庭审联合系统和各法院的司 法协助进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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