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合同诈骗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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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写作提纲(1-2)内容摘要(2)关键词(2)本论(2-11)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2-6)(一)从犯罪客体上看(3)(二)从本罪的主体上看(3-4)(三)从本罪的客观方面上看(4-5)(四)从本罪的主观方面(5-6)二、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分(6-10)(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8)(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8)(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9)(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9)(五)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10)(六)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10)三、合同诈骗犯罪的预防和处理(6-8)(一)应当强化政府和企业主管

2、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10)(二)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10-11)(三)健全法制,加大打击力度,开展普法活动(11)(四)依法严格处理合同诈骗犯罪活动(11)结论(11)参考文献(11-12)写作提纲写作提纲绪论合同作为联结企业与市场的纽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问题也日趋突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不仅给合同对方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和干扰市场秩序,造成市场主体间的信用危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顺利发展。本文针对合同诈骗罪进行探析,以期有助于加深对该罪的理解。本论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3、一)从犯罪的客体上看,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合同诈骗行为的一方面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验秩序,而别一方面又侵犯了国家、集体、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二)从本罪的主体上看,本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三)从本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表现为合同欺诈行为。(四)从本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犯罪主观上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分(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二)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四)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五)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

4、任的表现(六)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三、预防和处理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一)应当强化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二)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三)健全法制,加大打击力度,开展普法活动。(四)依法严格处理合同诈骗犯罪活动。结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发展,经济领域特别是涉及到合同方面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对我国的经济秩序起了破坏的作用。当前,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随着加入WTO,我国的经济建设又面临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活动,成为相当重要的工作,我们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要准确的把握合同诈骗犯罪和一般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5、区分罪与非罪,以及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类似的犯罪,综合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表现及危害后果,才能做到正确适用法律打击合同诈骗犯罪,进而达到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之最终目的。浅浅 论论 合合 同同 诈诈 骗骗 罪罪内容摘要:内容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领域内的活动日益频繁,合同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为契约。合同纠纷越来越多,许多犯罪分子无视国家的法律,趁签合同之际进行合同诈骗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所以,此类犯罪的认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是较为疑难 的问题。本文就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

6、征、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及合同纠纷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关关键词键词: :合同诈骗罪 构成要件 合同纠纷 认定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和突出。无论犯罪的性质、数量,还是犯罪的手段和后果,都出现了重大变化。2004 年度我省刑侦部门立案侦查的重要经济案件达到 3558 起,涉案金额达 84.1 亿元,比增18.4%;泉州市在 04 年度立案侦查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达 282 起,涉案金额达 5.88 亿元;我县所立经济案件为 28 起,涉案金额为 200.12 万元。其中合同诈骗的犯罪活

7、动,认识它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正确划清罪与非罪界限,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惩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一定的意义。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严重扰乱经济秩序,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经济活动都在政府计划的直接控制下进行,经济犯罪缺乏必要的条件,被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财、物大范围的流动,经济活动广泛开展,经营形式的复杂多样化,经济犯罪也紧紧依附于经济领域而大量增多。合同诈骗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我国在原刑法中未单独列出合同诈骗罪,而是作

8、为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考虑到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行为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外,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 1997 年刑法单独抽出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体现这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更加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1997 年刑法明确指定,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没有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的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套匿

9、;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同普通诈骗罪或其它经济诈骗罪相比较,具有相同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从犯罪客体上看,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合同诈骗行为一方面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另一方面又侵犯了国家、集体、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作为普通诈骗罪,其客体是单一的即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其它经济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货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共同客体也是复杂客体。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权益外

10、,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不同的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二)从本罪的主体上看,本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人以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屡有发生,且其诈骗数额更大,危害程序也更严重,所以,该罪的主体也应包括法人。(三)从本罪的客观方面上看,表现为合同欺诈行为。具体表现为:1、以虚构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多表现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

11、绍信、空白合同书等证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的以上证明文件向受害人进行诈骗的行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行为人无力或不愿提供担保,而将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为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2009 年 2 月份,被告人汪某因承包经营湖北省阳新县洋港镇金牌煤矿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便邀冷某投资入股。经双方协商,冷某投资 120000 元,每月分红 10000 元,投资合同期限

12、为 5 年。但汪某承包金牌煤矿的期限是从 2007 年 2 月 28 日至2010 年 2 月 28 日止,为骗取冷某投资入股,汪某伪造了承包金牌煤矿合同书,伪造合同签订时间为 2009 年 2 月 18 日,伪造承包期限为五年。 2009年 2 月 25 日,汪某拿出伪造的承包金牌煤矿合同书,冷某看后信以为真,双方便按诺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书。之后,冷某分五次付给汪某共 102000 元的投资款,该款被汪某用于了煤矿开支和赌博。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行为人是以小利骗取大利或者是行为人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方当事

13、人有可能因数额太大而不取签订,故行为人先与当事人签订数额较小的俣同,并积极履行,骗取信任后,再签订较大数额的合同来诈骗财物。1997 年丁闽西与永春县美岭水泥厂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丁闽西冒用厦门圣亮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名义同永春美岭水泥厂签订合同,其本身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水泥运到厦门后,丁闽西将水泥大幅降价抛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的目的,为了诱骗美岭水泥厂继续履行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丁闽西就采用支付部分款项即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方法,最终利用合同诈骗美岭水泥厂货物价值达 15 万元。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不履行

14、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携款或携物逃匿的行为。2009 年 7 月 11 日,犯罪嫌疑人福建泉州石狮市苏某水利用在互联网上开设一间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公司,后诱骗事主刘某仪在互联网上签订投资合同及支付会员费正式加入成为该公司会员,之后事主通过网上银行分别于 2009 年 7 月 14 日至 7 月 16 日分 4 次将 213 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转帐给该公司提供的帐户,委托他们公司代理投资买卖股票,后该公司分 4 次返还 148663 元给事主刘某仪,7 月 19 日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不能登陆、公司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事主刘某仪被骗人民币198 万余元。5、以其它方法

15、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是个弹性规定,合同诈骗方法多种多样,在实践中由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掌握和认定。6、行为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必须较大以上,才可构成犯罪。(四)从本罪的主观看,主观说的实质是主张占有是权利,认为占有使占有者得利用其物并受令状的保护,使自己具备了权利的要件,以占有为权利,是用于与物之支配所结合的权利,受一切物权之保护。客观说也即事实之说,认为占有乃物之现实状态,仅须有事实之存在,如以物误投入他人信箱,或于夜移送物于他人住宅,虽非该他人所知,仍不失为占有人。该理论源于罗马法占有理论,将占有视为保护物的事实上支配之外形的制度,于占有人之事实的支配之外部关系而成立,从而所有权人固不待论,地上权人、承租人等正当占有他人之物者亦为占有人。总之,占有这种外表状态,是不需要考虑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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