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结合下的自由心证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价值内涵动态因素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 演变和基本概念 神示证据制度为法定证据制度所取代是人类认识 发展的结果,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从取代了对神明的自目迷信,人 们认为神明之所以不可信是因为它飘忽不定,没有预测性,因而对 新兴的统治阶级权威表达的法律规定深信不疑然而,时代从不停 步,人类己不满足于该种认识,价值理念的渗透使得凝固的理性龟 裂有隙,司法的理性开始不拘于法律僵硬的规定随着现代合理主 义的兴起,人们开始运用理性发现事实真相法官是被授权以普通 人的理性来对己发生的事实进行推断的主体,而且这种理性是一定 程度上依赖参差不齐的法官个人素质的动态因素 那么法官的哪 些素质与形成普通人的理性有密切关系呢?首先,从被说服者的角度 了解案件事实必须符合他的逻辑规则,才能从未知的混沌水到渠成 地得到理性结果,这种连续不断、循序渐进的过程就是法官心证的 心路规律,既然是规律就说明法官不可能做出毫无根据的自由的判 断,这种不能恣意可以称为非自由,所以逻辑规则是法官非自由的 心证根据之一其次,法官断案的基本依据是法律规定,而法律规 定又不能包容所有的社会现象,这就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生活、工 作等方面的经验来判断事实,法官的经验是拉近其与普通人的认识 距离的有效工具。
所以,经验法则是法官非自由心证的另一根据 当然,以上提到的非自由并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它仍包含了 法官自由运用的意思而自由心证的精髓是法官运用自己的理性和 良心对事实和理由形成确信FAN) 综上,自由心证可以理解为: 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 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对证据的取舍 和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行为这是自由心证制 度的能动性的体现,是动态的心证 (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进 步性 避免因法官的过度自由而造成司法腐败的最好的制度约束是 让这种自由心证暴露在阳光下,也就是说自由心证需要公开另外, 公开只能从外部、事后监督心证,而自由心证的内在缺陷必须要有 内在机制进行制约,这就涉及到静态规则不可取代的价值所谓静 态,其实是相对于自由心证中法官依理性和良知而自由独立地形成 确信的能动过程而言,是在其自由的运作过程中设置的一些有迹可 循、有规可蹈的标杆性法律规定理性的极度张扬会导致法官在判断 证据上的悠意性,因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要求心证自由的相对性, 以解决其制度上的缺陷因此对法官的心证自由需要限制证据裁判 原则是对法官悠意擅断的最为有效的约束机制和增强司法裁判的确 定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进步性的核心在于其在继承了传统自由心证的优良品格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裁判原则 对法官的心证自由设置了一些静态的标准,使得自由心证能在可控 范围内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 对自由心证的限制作用静态因素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 证据裁判原则,就是指对案件的争议事项作出认定及裁判必须依据 证据说到证据,必然想到作为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 性证据是自由心证的核心因素,但是证据能否进入自由心证阶段 并不是法官心证的内容,证明能力从外部限定了自由心证的作用范 围,而证据链条的形成过程和规律则从内部限定了自由心证的自由 度,证据裁判原则正是这两方限制因素的总成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 含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 有证据,或者有证据但没有达到法定程度,都不能对事实进行认定 第二,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第三,裁判所依 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③第一方面,可以概括为证明标 准问题,即证明不达到法定程度不能对事实进行认定第二方面, 概括为证据能力问题,即只有具有证明能力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 依据第三方面概括为法庭调查程序问题,即不经过法庭调查、质 证等正当程序审视的证据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这三方面的内容与自 由心证密切相关,各自对自由心证发挥制约作用 (二)证据裁判 原则三方面主要内容对自由心证的制约作用 1.证明标准与自由心 证 所谓证明标准是指事实认定中法官形成心证的最下限也就是 说法官形成心证所依据的证据并非是自由选择自由组合进而自由判 定形成自认为达到确信的程度,而是必须选择有证明能力的证据形 成链条以至达到使普通人的理性亦能形成确信的程度,这种程度被 称为证明标准即使法官己经形成确信仍不能忽视客观的认证过程 和标准,这就是析学上所讲的主客观相一致关系,主观离不开客观, 客观也不能孤立存在我国目前为止并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具体的 规定,刑事诉讼中只是明确为证据应确实充分,这种证明标准貌似 完美,却近乎虚无它仍然停留在主观想象中而与实践脱节,不具 有可操作性,只存在素质各异的法官的主观世界里证明标准这种 静态标杆并没有发挥出平衡过度心证的作用,这是值得反思的合 理的心证需要静态的客观标准来支持,证明标准就是心证内部的静 态制约 2.证明能力与自由心证 证据裁判原则的第二个方面即 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所谓证据资格是指某种 资料、某种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只有首先 具备证据能力,才能对这种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a:也就是 说,证明能力是法官进入自由心证空间的第一道门槛证明能力不 是自由心证的对象,它是心证的前置因素,但却从外部限制了自由心证的对象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能力的内容也吸收了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证据规则的成果,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见, 我国己经将证明能力的限制规则落实到立法、司法层面,从而对法 官断案提供了框架支撑 3.法庭调查程序与自由心证 就证据裁 判原则而言,证据不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等审判中的严明程序,法 官不能认定相关证据而形成确信质证就是法庭调查程序中的典型 阶段严格证明法则也是自由心证的外在界限,因此,未经严格证明 者,不能依照自由心证而采为裁判基础形严明的法庭调查程序在 形式上限制了法官心证的自由在此,仅以质证来具体分析程序与 自由心证的关系质证活动是在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基础上通过公 开的对抗形式充分表达各自主张的程序真理往往是越辩越明,这 种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的申明权力、反驳机会的机制可以将争议公 之于众在这个意义上,法庭调查程序也成为自由心证的外部限制, 影响心证的最终形成综上,证据裁判原则的三项原则分别从自由 心证的内外部对法官的心证自由加以限制,使得自由心证在自己的 能动本性与内外部的静态制约规则的合力下更加符合普通人的理性、 接近客观真实。
三、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践现状及建立该制度 的准备角度 (一)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践现状 从立法角度看,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自由心证却不可 避免地渗透进我国的诉讼活动中,因为发展的过程就是不断汲取科 学方法的过程,自由心证以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存在并被运用自 由心证在我国诉讼中多有体现,如《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四 条就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 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口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 和结果由此可见,我国并不是没有自由心证,只是没有确立这种 制度,因为一种制度的确立需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素质基础支 撑,除去法官素质方面,只就证据裁判原则方面的法律机制来说, 我国要建立并完善自由心证制度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铺垫 (二)建 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准备角度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先进性在于 它的动静结合,要动起来,静下去法官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就 是动起来的表现,而静下去则需要证据裁判原则的制约作用我国 的证据裁判原则己经有所发展但还不够完善,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考 虑建立并完善自由心证制度: 1.将证明标准具体化 以我国刑事诉 讼法为例,证明标准规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该标 准适用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从逻辑上讲属于完美,对证据有质和量 的要求,表明了严谨的态度,有利于防止证明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 司法擅断,但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仍然需要法官进行主观认识和把握,由此可见我国的证明标准并没有发挥出限制自由心证的 作用,反而更增加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使得法官有相当大的自 由度来形成自己的心证,这就使自由心证效果的波动性太大,不利 于体现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所以,我国急需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 标准来限制自由心证如《死刑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汽(二)据以 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 的疑问(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 除一切合理怀疑:辽宁、河南等省己经不同程度地将该标准引入死刑 案件证据的认定中,不仅要从正面界定排除合理怀疑,而且还应从 反面强调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改革不断推进,首 先从死刑案件入手引入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并逐步扩展至适用于所 有刑事案件在证明标准方面,我国民诉和行政诉讼立法做得比较 好,基本上符合各自领域的发展要求 2.法定并统一各类证据规 则 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订出独立的证据法,证据规则主要散布在 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当中从这些证据 规则中不难发现,证据法对证据能力一直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导致 实务中也很少用证据能力规则解决具体案件我国诉讼立法上尽管 可以找到一些与证据能力相关的规定,例如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 除规则等等,但是由于这些规则缺乏诉讼程序方面的配套措施而可 能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有关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但 是立法位阶影响了其权威性,并且这些证据规则在科学性方面也确 实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必须科学而谨慎地制定和适用各类证据规 则,为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设定限度边界 3.保障认证程序的正当 性 法官自由心证必须要在正当、公正的程序中进行才足以发挥诉 讼的正义性公开透明、有序辩驳成为诉讼的精要所在,而自由心 证的主观性和隐蔽性是不可避免的,只有保障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 人的充分辩论权,法官在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中不偏不倚的态度 才能对自由心证形成有效制约,取得公正的结果如在量刑阶段中, 我国的当事人辩论权仍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需要有相对应的独立 辩护操作方式只有在量刑阶段也充分保障辩论权,才能使法官对 被告人的量刑态度更谨慎,适用法律时受到有效约束,量刑更合理 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解决了互联创业公司融资困难,而传统的线下 投资市场存在着显著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 一篇探究股权众筹平台商业模式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发展现状股权众筹就是指融资方以出让部分股份的形式,面向广大投资者 进行融资,而投资者希望通过出资入股该公司,最终以股权变现的 形式或者分红的方式获得预期收益我们大致可以这样来描述股权众筹平台的产品形态:在一个股权众筹平台上面优质的项目能够同 时与多个投资人进行接触(这就是众),并可实现同时从多个投资人 处获得投资(这就是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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