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介绍与解答【薪酬管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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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介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目录目录住房公积金政策50问背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历程1992年 :由市社保局代为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2009.5.2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全面正式启动。 2009.6-2010.12: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对外运营。背景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 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在市场房价较高和

2、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相对不足的阶段,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 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困难。2010年11月24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审议通过,并将 在2010年12月20日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 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解读:(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本市住房公积 金的缴存主体不再区分户籍和非户籍情况,要求户籍与非户籍职工及其单位 均须按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2)外籍人士可参照暂行

3、办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纳,但暂 时不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第十五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日内 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 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解读:(1)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开立单位对公账户但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 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2)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保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为了保证住房公 积金缴存的连续性,需在2010年12月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办 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逾期办理的须进行补缴。(3)社保局在2010年1

4、2月开始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并在12 月31日前将存量账户迁移完毕。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第十七条(工资要求和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 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解读:(1)按国家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职工工资,主要有以下六个部分组 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 支付工资。(2)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市在岗职工 的月平均工资为3894元。(可缴纳基数为1100

5、19470元)(3)设定缴存基数上限的目的,在于避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中出现严重两级 分化。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第十八条(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 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 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解读:以公平为原则,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缴存比例。缴存比例5%- 20%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第二十条(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调整)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 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解

6、读:(1)“每年”是指公积金的执行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即: 2010年度为: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2)每年的7月1日后,单位可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 况调整缴存比例。比例调整在520之间的,单位可自行调整,无需审批。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 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 等业务。解读:(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银行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 行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2)它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

7、、结算、消 费等各种功能的联名卡。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第二十六条(利息及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解读:(1)当年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每年6月30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结利 息;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每年6月30日挂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利率计付利息。(2)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 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12%

8、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即扣除上限标准为2803元/月(3894*3*12%*2=2803.00),每年 调整一次。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 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3)企业为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成本在税前列支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第四十三条(单位违规情形的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 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

9、处理。解读:(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单位不给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 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住房公积金 管理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 期仍不补缴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 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方案(深府2009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 按照本办法

10、,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 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解读:2009年5月22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暂行办 法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暂行办法实施之 日期间(即:2009年5月2010年11月)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进行了明确,但 并未规定强制缴存,而仅规定单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该期间单位应缴 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必须从2010年12月开始为员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目录目录住房公积金政策50问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一、建立住房公积金对单位和个人有何好处?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提升

11、企业形象 1 树立为员工着想、关心员 工住房需求的形象树立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 象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税收优惠2单位和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的比 例及基数不超过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不计入个人 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扣除上限标准为2803元/月,每年调整一次 ( 3894*3*12%*2=2803元)个税 优惠企业为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按成本在税前 列支企税 优惠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3 单位缴交个人缴交19个人账户利息收入:当年缴存:按活期付息上年缴存:按三个月定期计付利息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大大减轻了职工购房的经济负担4住房商贷公积金贷款6.605年期

12、以上利率4.5050万元贷款本金50万元30年贷款期限30年3193.29元每月还款比商贷少659.86元合计公积金贷款少支付利息23.75万元 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基本政策?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1)住房消费提取:职工在按规定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 本息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非住房消费提取:(一)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四)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 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13、五)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 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问: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款?答:可以。只要职工是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达到提取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提取。问: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一般的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 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 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的家庭

14、装修 、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问:哪些情况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配偶能否同时提取其本人的住房 公积金?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自住住房贷 款本息的和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 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 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有哪些? 答: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预约后,到业务网点递交纸质材料办理提取 手续,还可以携带纸质证明材料直接到业务网点办理提取手续。问:职工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答:可以。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

15、金的,职工本人应当在深圳市住 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供其本人身份证 和委托人身份证。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和次数有什么要求?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是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提取 次数每年度不超过两次 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限制?答: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发票或者专项收据开具日前职工本人及配偶住 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政策?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1)

1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 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 于规定比例;(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四)具有稳定的经济 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五)职工及其配偶未 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 定的其他条件。(2)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材料。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可贷 额度市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公积金缴存期限,缴存金额,个人 资信等指标确定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的政策尚在讨论之中,有关 规定预计于2011年6月出台(参照其他城市经验,预计深 圳市可贷额度上限区间为40万元60万元间)一个家庭可统一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在结清存量公积 金贷款的前提下,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六个月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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