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实务(王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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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管理实务王 祖 云 省劳动保障厅劳动监察处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五、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 同的后果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义务七、劳动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用工行为。法 律7条、10条二款、三款。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 区分原因,由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法 律82条,条例6、7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用工之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之内订立都合法。建议:合同订立时间虽然考虑了方便用 人单位,但从其他相关条款看,最好在用 工前或用工之日订立

2、,以避免因各种原因 导致承担其他法定义务的后果。1、11条规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工资 按集体合同或同工同酬支付;2、用工后订不排除有些人出于要二倍工 资的目的,故意提高要价,导致合同不能 按时订立;3、不能按时订立按条例5、6、7办理。(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合法原则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 信用(第三条)。主要讲合法原则。合法: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法 合同内容合 法 合同的形式合法 订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 主体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法人; 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 行为能力,不能是越狱逃犯、童工内容合法: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 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民法:约定 优先

3、于规定;劳动法:规定优先于约定。 形式合法: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应当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条款应当完备。程序合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 程序。如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工作内 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 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 了解的其他情况。注意的问题:劳动合同违法,由用人单 位承担法律后果。(三)劳动合同订立中用人单位应当履 行的四项义务1、如实告知的义务。见8条2、禁止扣押证件、要求担保或收取财物 。见9条3、合同文本交与劳动者一份。见81条4、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见7条注意的问题:如何保留履行告知义务和 劳动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据。(四)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

4、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 款1、必备条款 共9项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 具备以下条款:(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 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但不得扣押)(三)劳动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时间)(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 是劳动者的义务条款,包括工种、岗位和 工作的数量、质量等)(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 是法定的劳动标准之一,是劳动者履行义 务应当从事工作的时间;休假是指带薪休 息)(六)劳动报酬(劳动者的权利和单位的 义务)(七)社会保险(主要是单位法定义务, 包括登记、申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八)劳动保护、劳动条

5、件和职业危害防 护(单位的法定义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原劳动法17条规定7项必备条款,删 除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纪律、违 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项。劳动合同只有法定 情形才能终止,不能再自由约定;劳动纪 律有专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约责任不 能随便约定,只有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2 项才能约定违约责任。2、约定条款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保 守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补充保险、福 利待遇等试用期的约定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 用期。 约定试用期应遵循以下规定: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一次试用期,即续订合同不能再约定试用 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6、或合同期 限3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 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 即为劳动合同期限。4)试用期的长短必须依法约定。劳动 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 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合同 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 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培训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 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前提条件:花钱培训,要有支付凭据; 培训内容是专业技术。1)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不一致的 处

7、理:条例17条:没有约定的,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服务 期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承担违约 责任支付违约金按尚未履行的期限分摊。3)服务期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调整工资 的权利。注意的问题:违约金责任有高限,服务 期长短协商约定。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约定劳动合同法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 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 中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 款。 1)约定竞业限制的条件用人单位对自己独有的商业信息采取了 保密措施,这些信息才能构成商业秘密。2)跟哪些职工约定竞业限制?因

8、竞业限制有成本,只给因履行职责的 原因,必然会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约定保 密义务和竞业限制。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2年。4)竞业限制的含义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负有竞业限 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 经营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 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 或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 同类业务。5)竞业限制的性质a、以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为手段, 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b、竞业限制是约 定义务,无约定无义务;c、权利义务对等 ,劳动者承担了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 位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义务,具体标 准双方约定。 违约责任。劳动合同法23条:劳动者违

9、 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90条:劳动者违 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与承担赔偿金责 任的关系:劳动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再承担违约 金责任;承担了违约金责任,不再承担赔 偿责任。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害大于违约金 的,再承担大于部分的赔偿责任。注意的问题:1、保密和竞业限制违约金 责任没有高限,应适当提高违约金数额, 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2、违约损失小于违约金数额时,直接追 诉违约金责任;损失大于违约金时,直接 追诉赔偿责任。约定劳动者违约责任的排除规定:劳动合同法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23 条规

10、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约定违约责 任或违约金只限于培训服务期和保密与竞 业限制。(五)劳动合同的期限1、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 款。劳动合同法12条:劳动合同的期 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 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约定情形:协商订立。法定情形: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法14条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 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 时,就应当订立无

11、固定期限合同。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主要针 对事业单位改制,对应前款的订立;“国有 企业改制”,对应前款的重新订立前款:订立或重新订立时,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合同。(三)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应 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只要进入了第二个合同期,除非劳动者放 弃,必然会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的是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

12、 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82条二款:依法应当而用人单位不予劳 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 订立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在订立第一次合同时,用人单位 不能以一年为最佳选择,除非你一年换一 批人;劳动合同到期时段应当拉开距离。 欧洲:多数只有无固定期限合同。06年 法国议会通过法案,规定在26岁以下年青 人中实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合同:出现 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进 行经济性裁员时,只规定优先留用。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履行的三大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9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的义务:法定

13、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 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 律和职业道德,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义务。劳动法3条,劳动合同法37条等。约定义务:培训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 制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法定义务:执行劳动标准,按规定参加 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 付工资,依法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等。约定义务: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增加 工资等。2、继续履行原则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 动合同的履行。34条: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 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 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3、合法履行原则合法履行原则,是

14、指在劳动合同合法的基 础上,任何一方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是以对方行为合法为条件的。劳动关系双方任何一方违法、违纪或不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都可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 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减 。它不是合同主体的变化,也不是推翻原 合同,重新签订合同。2、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后的合同双方各执一份。3、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1)合法原则。变更后的合同条款不得违 反法律、法规。否则,变更无效。2)协商一致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 更合同内容。若不能协商一致,提出变更 的一

15、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单位依据第40条 第三项、劳动者依据37条。注意的问题: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 情形;未达成协议可以解除的情形(40条 三项);41条三项未达成协议,可否解除 ?法定情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转产、重大技术革新、 经营方式调整。见40、41条其他情形:可以提出变更要求,但必须 遵循变更原则;未达成协议,不能解除。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有效 期内,未出现法定终止情形(44条) ,当 事人一方或双方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 对已经存续的劳动合同关系提前终结的行 为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类型:双方协商解除、

16、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的两种情况1)按程序解除(劳动者有程序义务)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规定与原规定 没有大的区别,只是增加了试用期提前3日 口头通知的规定。劳部发1995309号32条: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劳动者履行完程序义务并超过30日、3日 后,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的法律事实已经出 现,不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其义务 是办理手续。2)非程序解除(劳动者无程序义务)劳动合同法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或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原 是未按约定)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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