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风险分析在供应链合并利润分割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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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功能分析对供应链合并利润分割的影响浅谈功能分析对供应链合并利润分割的影响连云港市国税局 陈刚【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从我国近年来转让定价调查的案件来看,单一购销类的关联交易调整比例逐年降低,而包括研发、技术转让、劳务以及资金交易等多类型的关联交易越来越多。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也面临着选择和创新。本文从关联交易调整的各方功能分析出发,浅要阐述了利润分割法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运用。【关键词关键词】利润分割 功能分析 供应链 转让定价随着市场细分(market segmentation)的深入,跨国集团日益从战略高度对成员间功能进行重新划分。不难观察,近年来以供应链整合为主要载体的商业重组(Busine

2、ss Restructure)愈演愈烈。跨国集团正从全球视野调整其各成员的分工,在此过程中各成员间的关联交易也变得日益复杂。从我国近年来转让定价调查的案件来看,单一购销类的关联交易调整比例逐年降低,而包括研发、技术转让、劳务以及资金交易等多类型的关联交易越来越多。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也面临着选择和创新。本文从关联交易调整的各方功能分析出发,浅要阐述了利润分割法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运用。一、转让定价方法的博弈一、转让定价方法的博弈本世纪第一个十年,无论对于中国的转让定价实践,还是转让定价税制均具有里程碑式的伟大意义。首先,在转让定价实践方面,上世纪初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本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内日趋成熟和

3、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稳步进行,新的国内经济秩序为跨国集团进入中国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与上述过程同步,跨国集团的关联交易也经历着从简单购销到多类型高度整合的演变。中国税局的转让定价方法在多年以交易净利润法(the Transaction Net Margin Method)为主的基础上,既有向传统方法的回归,也有向利润分割法的探索。应该说,这些探索既是尝试也是必须,我们已经看到跨国公司的集团内交易经历着从零和博弈向合作博弈的转变,关联交易本身已不像以往在向低税国转移利润的同时牺牲高税国的利益,而是在保持高税国名义利润并未发生显著减少的同时,将更多的剩余利润转移到低税国,而类似的

4、转移却并没有与各关联方实际承担的功能风险和利润贡献水平相匹配。税局随之而来的转让定价应对策略必将为之改变,要么将被测试企业的各类关联交易分别开来,并采取不同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要么将高度整合的关联交易作为一个测试对象,并量化这些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对最终利润的贡献。对于前者,虽然在理论上并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将本已高度整合的关联交易分开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调整,很难将一种关联交易类型对另一种类型的影响完全消除。例如在对同时存在技术研发、品牌转让和商品购销的关联交易中,当以可比非受控价格法(the 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单独调整购销类交易时,由于另

5、外两种类型关联交易的存在很难找到完全可比的非受控价格,或者无法对包含在最终价格中的品牌价值予以量化消除;同样,当以交易净利润法来调整购销交易时,虽然在产品可比性方面可降低要求,但在交易功能及占用资产的可比性上仍然很难消除另外两种关联交易的影响。需要特别指出,目前国内的很多案例(包括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向中国税局提供的同期资料)中,对于交易净利润法的使用显得缺乏严谨。我们发现很多情形下,选择的净利润指标均受到关联交易的影响,且在可比性分析的过程中并没有采取任何消除这些影响的措施。应该说,事实上对于消除上述影响是相当困难的。凡此种种,不得不使我们将眼光转向利润分割法(the Profit Split

6、 method) 。二、从供应链视角看利润分割法的调整对象二、从供应链视角看利润分割法的调整对象供应链是通过计划(Plan) 、获得(Obtain) 、存储(Store) 、分销(Distribute) 、服务(Serve)等这样一些活动在上下游参与者之间形成的一种衔接。鉴于经济实质、交易相关性以及地域性等因素,转让定价调查的测试交易通常并不会涵盖供应链的完整链条。因此,当税局已经存在既定的转让定价调查对象(可能是一个或多个纳税人)时,从供应链视角考察究竟应该对哪个部分的交易价格或利润进行调整,至少应考虑这样几个因素。一是调查对象在供应链中承担的功能风险以及实际已发生的交易,可以证明相对于供应

7、链整体获取的利润而言,调查对象所处的供应链该部分利润是合理的;二是虽未比较该部分利润相对于供应链整体是否合理,但税局仅根据该部分的利润表现认为其合理,并且决定不对利润进行调整;三是对参与该部分供应链的关联方对上述利润的贡献程度,有可靠的方法和数据进行量化和分割。上述条件的测试或证实的过程,实质上也是确定对哪个部分利润进行分割的过程,即确定利润分割对象的过程。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有 2 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已经确定的利润分割对象(供应链某一部分的利润)与可比情形下的独立第三方交易相比是否获得超额利润。这个层面的目标是确定最终对一般利润还是剩余利润进行分割。第二个层面是确定供应链各参与方是否对合

8、并利润均作出了独特的贡献,抑或并无显著的独特贡献,而只是对供应链该部分的合并利润作出一般贡献。这个层面的目标是解决按照何种标准对剩余利润进行分割。而第二个层面则需要进行详细的功能风险分析。三、贡献分析法下的功能分析三、贡献分析法下的功能分析对企业整体或关联交易所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进行分析,是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分析也会因为所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不同而各有侧重。从近年来国内的转让定价实践看,多数采用交易净利润法的案件,功能分析被较多运用于剔除明显不可比的企业。一个经常被使用的程序是在 OSIRIS 数据库中,当通过行业、收入规模、交易发生地、连续财务年度以及独立性指

9、标对潜在可比企业进行过滤后,再进行功能的可比性分析,并排除在功能上不可比的企业。例如对明显研发功能或销售功能企业的排除。除此之外,在多数案件的调整中功能分析并未对因功能不可比而导致的利润差异进行调整。利润分割法则在这一方面与交易净利润法存在明显的不同。除非功能分析的结果是获得了完全可比的外部市场数据,并可以直接运用于利润分割的对象进行调整,否则必须将功能分析的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据以确定利润分割的标准或参数。OECD 指南指出“贡献分析法下,合并利润在各关联方之间的划分,将会根据参与受控交易的各关联企业所发挥功能的相对价值,并尽可能辅之以能够揭示独立企业在相似条件下如何划分利润的外部市场数据

10、” 。但是,指南进一步指出“在贡献的相对价值可以直接测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必再评估各参与者贡献的实际市场价值” 。鉴于上述文字,我们首先假设满足不采用外部市场数据的情形,即各参与方对合并利润贡献的相对价值可以直接测定。该情形在逻辑上意味着:(一)各参与方对合并利润均没有独特的贡献,否则无法在缺乏独立的外部市场数据时将该独特贡献纳入考虑并确定直接测定相对价值。(二)任何一个参与方所履行的功能以及承担的风险,都不足以使得既定的某一部分供应链获得超额利润。进一步说,该部分供应链既没有获得明显高于供应链其他部分的利润水平,也没有获得与该部分供应链可比的独立第三方交易的利润水平。此时,参与方对合并利润贡献

11、的相对价值可以被直接测定。而且,该相对价值从经济原理上应与各参与方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一致。例如对 2 个或以上的契约制造商的合并利润进行分割时(前提是在经济原理、交易链条以及会计数据上合并这些制造商的利润是可行的) ,贡献分析法下的分割系数近似等于各参与方承担各自功能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对于契约制造商而言,这些支出主要是履行加工或制造功能的支出。对于简单功能的关联方而言,当上述支出易于获取并真实可信时,贡献的相对价值是容易直接测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有部分契约制造商会存在少量的研发功能,主要是对核心技术进行标准化以适应生产需要的研发,或者从关联方接受了劳务。当没有证据和数据证明该关联方因为

12、履行这些功能而对合并利润作出独特贡献,同时也无法证明因为履行这些功能而使合并利润水平明显超出独立第三方的利润水平时,履行这些功能所发生的支出只应获得与合并利润水平相当的回报,即将这些功能发生的支出与加工制造功能支出一并计入到利润分割的系数中去。四、余值分析法下的功能分析四、余值分析法下的功能分析OECD 指南指出“余值分析法,按两个阶段划分接受检查的受控交易的合并利润。第一阶段,对每一参与企业,分配足够的利润以使其获得与所从事交易类型相适应的基本回报”但是“基本回报并不能解决参与方拥有有价值的独特资产产生的回报”因此“第二阶段,将经过第一阶段分割后留存的剩余利润在各方之间分配。分配的依据是,分

13、析能够揭示独立企业之间如何分配该剩余利润的事实和情形。 ”上述文字给出了合并利润存在“剩余”情况下的利润分割思路,即被确定的供应链合并利润水平明显高于独立第三方类似交易情形下的水平,亦即存在超额利润。通常,超额利润来自于一个或一个以上参与方的独特功能或占有的特殊资产,例如研发或品牌。按照 OECD 指南对余值分析法的说明,应先将一般利润(基本回报)在各参与方间进行分配。这需要首先确定合并利润中有多少属于基本回报,有多少属于超额利润。这时,功能分析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必须确定超额利润到底来自于哪些功能的贡献。在此基础上,选择主要承担类似功能的独立第三方的利润水平来把超额利润从合并利润中分离出来

14、。例如用利润分割法对 3 个关联方发生的紧密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合并利润率明显高于独立情形下的利润水平) 。关联交易的情况见下图:现在假设同业市场的多数厂商均拥有生产类似精密仪器的核心技术,但是由于 A 的市场占有率以及多年来的业界地位,客户对其商标品牌具有较高的认同感。那么可以推断,BCD 三方合并利润中的超额利润主要来自品牌价值。因为当其他竞争者拥有同样或类似的技术时,研发或技术贡献只能使得合并利润水平达到市场平均利润水平。所以,在从合并利润中分离超额利润时,主要考量的因素是品牌价值。即以同行业持有相同品牌价值和市场占有水平的独立第三方所取得的最终利润率,减除同行业无显著品牌价值的独立第三方

15、的利润率作为品牌价值带来的超额利润,并从合并利润中分离。此时,将分离后的一般利润按照贡献分析法进行分割,而对超额利润按照余值分析法进行分割。显然持有品牌价值的 D 将获得较多甚至独占剩余利润。五、选择利润分割法应注意的问题五、选择利润分割法应注意的问题OECD 指南认为,没有任何一种转让定价方法是适用于任何情形下的关联交易的。利润分割法通常在使用其他方法无法找到可比交易时尤其被青睐。但是正如指南所说,转让定价并非一门精确的科学。缺乏可比交易只能使得我们将利润分割法作为一种可能的尝试,却并不能确保能够有足够的数据找到利润分割的合理标准。同样,当贡献相对价值无法直接测定时,仍然需要外部市场数据来作

16、为参考,这又回到了寻找可比交易的途径上。另一个常见的情形是,随着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链的发展,地理距离上遥远的关联方越来越多的成为供应链具有相关联部分的参与方。那么将这些参与方的利润进行合并便成为一个难题。首先是面临着将不同国家的会计差异进行标准化的过程;其次是合并利润需要将某些重复计算的项目进行抵消,当不同国家的参与方采用不同的会计口径和会计期间时,这种抵消变得尤为困难。虽有上述结论,但是利润分割法仍不失为一种尝试。尤其当某个被调整对象以往年度的利润结果明显超出其他方法(比如交易净利润法)确定的可比利润值域范围,但在供应链整合后与新加入的参与方一起创造了同样甚至更高的合并利润,但却获得了低于以往年度的利润结果时,因为使用交易净利润法本身已被证实无法公允的还原该调整对象应获得的利润水平,利润分割法便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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