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府二期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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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世茂置业安徽省世茂置业1合同编号:SF090068建建设设工工程程委委托托监监理理合合同同第第一一部部分分 监监理理合合同同协协议议书书委托人:安徽省世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监理人:马鞍山市科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朝辉国际公馆二期 7#、11#、16#楼及地下室工程工程地点:雨山路与江东大道交叉口工程规模:约 55000(以实际发生面积为准)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

2、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 在实施过程中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特殊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5.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执二份,监理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安徽省世茂置业安徽省世茂置业2第第二二部部分分 标标准准条

3、条件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

4、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

5、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安徽省世茂置业安徽省世茂置业3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按期每月报送监理月报。内容应包括各种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验收情况、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适时分析工期变化、工程变更、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制定相应对策。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

6、、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及本项目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在保修期内,若需承包人维修、返工等,监理人应有监理义务。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

7、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 15 日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合

8、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办公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安徽省世茂置业安徽省世茂置业4监理人职责监理人职责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1)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提出建议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9、。(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5)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和有义务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和有义务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

10、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8)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安徽省世茂置业安徽省世茂置业5第十

11、九条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周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对认真不履行监理合同约定义务的监理人员有权予以辞退,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应按每人次 2

12、监理费给予赔偿。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工程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为上述工程的交付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一般(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超过委托人支付监理报酬总额。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13、。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九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安徽省世茂置业安徽省世茂置业6第三十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

14、,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20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三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或没有得到有效纠正,委托人可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

15、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监理报酬第三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六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三十七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其 他他第三十八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三十九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包括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安徽省世茂置业安徽省世茂置业7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的秘密。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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