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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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一、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的途径相对较少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大方面。其中,生活消费与基本人权直接相关。在盛行“消费者主权”和基本人权的今天,生活消费作为人类的基本需要,自然成为法律必须加以规制的重要领域。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是与企业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在法学上,消费者是各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的最重要的主体,也是经济法的重要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 条对消费者的范围做出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2、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和消费者概念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该得到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其有效实现是消费者权益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够得到救济的途径相对较少。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除了所谓“协商”和其他一些非正式的解决问题渠道之外,当前消费者可利用的正式救济程序有两种:一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二是向法院起诉。但事实上,由于前者力量过于薄弱,而后者运用成本过于高昂,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方式都很难真正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救济机制

3、缺位或者运转失灵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无从得到实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了一句苍白无力的口号,也恰恰是因为多数消费者的“忍气吞声”,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不法商家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劣质服务。在对不法商家进行道德上的否定性评价之外,我们更应当检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二、消费者问题的由来和发展(一)改革开放前消费者问题不突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老百姓就没有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权益的意识。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产品虽然很不丰富,水平也不

4、高,但是产品质量一般是有保证的,这与公有制经济体制和经济的集中管理有关。当时人们的消费水平不高,消费问题不突出。但自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分散化,以及产品的多样化、复杂化,消费者在得到日益丰富的供给的同时,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问题的困扰和伤害。如:产品质量低劣、商品假冒、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短两、价格欺骗广告误导,以及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和自由等。具体来说,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生活、生产消费品都是国家的企业供给。中华大地上只有两种所有经济所有制成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当时真可谓普天之下莫非“民”之土,所有的生产出的消费品包括生产消费品的工厂都是全民

5、的,真可谓“肉烂在锅里”,是好是坏都是自己的。当时生产品都是国家无偿供给,生活品十分缺乏,而且都是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品质好坏相当容易辨别。当时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利益动力的推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企业所得的利润都要交给国家,利润的所有人是国家。在这样的利益背景下,整个市场其实只有一个主体即国家,没有一个利益基础去驱动企业拼命的去追求利润。(二)改革开放后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改革开放后,为了解决大量下乡知青的就业问题来保证国家的稳定,国家开始允许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大量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和繁荣大大丰富了老百姓的生活质量,他们提供了大量更贴近百姓生活的生活消费品。随后私有经济开始

6、蓬勃发展,最终在十四大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私有经济意味着投入和产出都由自己承担。利益驱动机制从此产生,利益驱动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中国所取得的伟大的经济成就充分肯定了此机制的伟大魅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是由正反两面组成的,利益推动机制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生产销售者为了追逐最大的利润不惜以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为代价就是其中一个弊端,从此消费者保护问题越来越严重。随着科技的发展,琳琅满目的高科技产品的接踵而至更加剧了这一利益矛盾,信息的不对称、单个消费者的势单力孤使得消费者明显处于对峙双方中劣势的一方。此时,作为利益调停者国家应该通过均衡双方的力量的方式

7、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三、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途径(一)消费者权益国家保护的现状“国家决不是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 . “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着数百年来的历史,它们的相互作用日益增强”。国家在现代社会中更为活跃,“国家要提供个人需要的社会安全,要为公民提供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条件的各种给付和设施;最后,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或者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国家还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国家是其他主体发生利益纠纷时候的调停人。之所以成为利益的调停人,是因为他的权力,一种另其他主体惧怕的权力。它就象高高在上

8、的法官来分配着各方的利益,人们之所以折服于他正是在于他无与伦比的权威和良好的信誉基础。国家均衡双方力量的办法无非就是通过法律,赋予一方更多的权利和给予另一方更多的义务。而法律手段主要就是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入手。笔者认为,国家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从两个方面去完善。第一,在立法层面建立更加完备的配套措施。第二,在执法方面要严刑峻法。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的规定,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立法方面的保护。国家在指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该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此外,立法机关在把消费者政策上升为法律时,也应该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第二

9、,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平直接相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的重点确认和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除对各级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作出规定以外,还特别强调政府的一些具体职能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义务。根据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有关行政部门

10、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二)参照国外成功经验的误区中国很多方面的改革主要参照的是美国。可是我们在学习美国各种制度的时候有的时候走入了误区。第一个常见的误区就是把结果当作原因或者将一个很表面化的现象当成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人研究现代美国的某种制度后就得

11、出一些很表面化的结论,比如很多学者把西方法治的原因归结于民主与社会舆论的监督。如果研究一下西方各国历史的发展便可知,这些国家开始法治建设的时候是没有什么民主可言的,民主只是法治的一个结果,而不是法治是民主的结果。此外,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就可以使一个政府变得更有效率、更廉洁吗?香港和新加坡的政府是全世界最廉洁、最有效率的。香港在 1997 年前,是既无民主监督又无舆论监督的地方。97 年前的香港媒体,哪一个敢批评港英政府,政治部的官员立即抓人递解出境。在 97 年之前,香港也没有民主选举。但是的高效率和廉洁是世界首屈一指的。新加坡也是一样,它既无民主监督,也无舆论监督,可是新加坡政府的效率与廉洁

12、,常常与比争第一。我们以这个例子可以看得出来,民主当然是有它的必要性,可是民主跟舆论不能使一个政府更好。再举个反例,亚洲已经引进了民主制度和舆论监督的国家和地区,例如菲律宾、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哪一个政府不腐败。因此我们发现,在亚洲,民主和舆论,无法使政府变得更廉洁,无法使政府变得更有效率。第二个误区就是盲目的学习西方的制度而忽略此制度在西方社会的背景和社会条件。在缺乏配套措施的条件下盲目搬进西方的制度无疑于引进了又一个可能更大的隐患,使将来的麻烦更大更错综复杂。如果只是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没有一套完整的配套措施,可以说只能是治标而不能治本,而且会把我们带进更家窘困的境地。就象有些学者极力

13、鼓吹的教育改革,那么为什么美国的大学教育收费那么高,中国就不可以呢?美国就是可以,而中国就是不可以。因为你没有配套措施。美国大学的收费高是对的,那是对于有钱人。但当你的收入低于某一个水平的时候,美国政府可以提供低息,甚至免息的学生贷款,还有学校和美国政府提供的奖学金!这就是配套措施。那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层次来说相应的配套措施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相应的配套措施需要很多,其中最急待解决的就是市场主体的信用基础问题。很多人把中国人没有信用基础、不遵守市场规则归结于国民的素质不高。这是大错特错的认识,综观来华投资的世界五百强企业,它们在国外都是有着良好的信用基础,可是到了中国投资后就不那么重视自己的

14、良好的信用基础了,比如在对法国零售商家乐富对于生产供货商的“压榨”比很多中国的零售商更加厉害,拖欠货款等都要严重的多。那信用问题不在于素质究竟在于什么呢?从世界各大企业在来华投资前后的比较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信用基础的建立主要在于拥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三)如何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如何才能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不同的学者给我我们不同的答案,但是大部分都是围绕民主、监督展开和论述的。笔者不想去纠缠到那些无止境的争论中去。在改革开放初曾提出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想别国的经验,特别是一些法治情况较好的国家的经验,似乎更具有说服力。众所周知,美国的证券市场是非常规范的,但是这种状

15、态并不是自发形成的。在现今中国十分严重的国企改革中的公司治理问题难道在美国就不是问题吗?当然是,而且也是十分严峻的问题,美国证券市场的规范状态是和美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严刑峻法分不开的。美国政府通过证监会严刑峻法的监管确保职业经理人有信托责任,确保他所披露的信息都是真的,如果有假,则严惩不贷。这就是为什么世界通讯会因为一个小事情而受到严惩。世通犯的罪,就是更改一些会计科目,原先是费用的科目改成投资,通过折旧来提列费用。这种事情,在我们国来讲内是小事一桩,没人在乎的。在美国是不能被允许的,因为你已经触犯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就这个小事情,负责人被逮捕。美国电视的新闻每天晚上都会重复播

16、放一个镜头:司法人员把世通负责人的手从背后用手铐铐住,连续几个礼拜“游街示众”。美国政府要让所有的美国人,包括从婴儿开始到老头,清清楚楚地看到,这就是违反信托责任的下场。让每一个美国小孩子都知道,你将来成长以后,你所要做事情就是对股东有信托责任,如果没有,游街示众就是你的下场,这个意义太重大了!就是因为美国政府这种“以民为本”的策略,使得美国的股民,甚或社会大众对美国中央政府有极强的信心。他们知道,万一他们的权益受到了挑战,美国政府会当仁不让站出来,用严刑峻法的方式,保护弱势团体,保护中小股民,保护全国老百姓,因为以民为本的制度是不容挑战的。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途径通过上面所例子,笔者认为,国家对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主要应集中在对市场主体采取严刑峻法。首先,要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很多学者认为:信用就是为了长远利益而放弃眼前利益。信用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更加了解生产商或者销售商信用状况从而做出比较理性的判断,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市场主体为了更加长远的利益而多从消费者的立场上考虑。其次,有了健全的信用档案制度之后,下一步就是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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