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市场技术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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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市场技术准入要求撰稿: 夏怡 更新日期:2009-09-24 263 次点击 转到评论 美国是全球 LED 产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也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市场。美国在 LED 标准规范制定方面,一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除了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安全、电磁兼容规范外,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北美照明协会还针对 LED 光源的特点,制定了有关电气、光度和色度方面的要求及测试方法。此外,美国的“能源之星”计划也在迅速推进有关半导体照明产品的能效标准,以提高其发光效率和相关性能。本章将对这些要求进行详细地介绍与分析,以期能为意图开拓美国市场的企业提供参考。美国市场对于半导体照明产品的安全要求主要体现在 L

2、ED 模块、控制模块、电源、灯具及相关配件上。其中,UL Subject 8750 为 LED 模块、控制模块、电源提出了详细的安全要求,此外,电源安全还可参照 UL 1310、UL1012 或 UL 60950-1 中的相应规定。而 UL 1598、UL 1993、UL 1574 等系列 UL 有关传统照明设备的标准为半导体照明的终端产品提出了安全规范。如果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企业需要将以上要求综合进行考量。终端产品及相关配件安全要求撰稿: 夏怡 更新日期:2009-09-28 381 次点击 转到评论 上节对 UL Subject 8750 进行了详细介绍,UL Subject 8750

3、主要对 LED 产品的模块、电源及控制模块进行了规定,对于终端 LED 照明产品,最终还需结合 UL 有关终端照明设备的标准进行安全考核。这些标准主要包括:UL 1598固定式灯具 ; UL 153便携式电子灯具 ; UL 1573舞台灯 ; UL 48信号灯 ; UL 924应急灯 ; UL 1993自镇流灯 ; UL 1786小夜灯 ; UL 2108低压灯系统 ; UL 1574轨道灯 ; UL 676水下灯具 ; UL 1838低压景观灯 ; UL 588圣诞灯串 ; UL 2388水管灯 。 此外,关于灯头还可以参照 UL 496灯头进行考量。以下主要对 UL 1598、UL 153

4、、 UL 1993 以及 UL 496 的要求进行介绍。1. UL 1598 (Ed.3)UL 1598灯具是关于灯具的安全标准,现行的是 2008 年 9 月 17 日发布的第三版。该标准适用于在非危险场所使用的安装在标称电压等于或小于 600 V的分支电路中的固定式灯具。它不适用的产品有:水族馆用灯、橱柜灯、装饰性灯串、指示灯、低压景观灯、危险场所用灯具、娱乐车辆用灯具、航海用灯具、船舶类固定装置、便携式电子显示器、便携式手提灯、便携式照明设备、便携式加热灯、自镇流灯、舞台灯、潜水灯、游泳池灯具、轨道灯、应急照明设备等等。该标准主要对固定式灯具的机械结构、电气结构进行了要求,对产品标志作了

5、规定。(1) 机械结构机械结构部分主要对灯具的装配和包装、外壳、隔板、外壳的金属厚度、防锈蚀保护、聚合材料、栅格、导管敲孔和扭落孔、机械性接合和紧固、安装装配方法、可活动的连接点、凹槽管道系统、导线保护、应力消除、玻璃、玻璃支承、热绝缘、连续成排安装、通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组装和包装除非包装需要,所有的接合和电气连接应在工厂完成。只有能用普通工具或应该在现场安装的灯具才允许现场装配,且并必须提供安装说明。外壳外壳应能减少与带电部件接触的风险,能保护内部零部件免受机械及外部环境的损害。此外,金属外壳还有相应的厚度要求等。防锈蚀安装之后所有暴露于空气中的含铁金属部件,必须通过油漆、涂履层或电镀来提

6、供防锈蚀保护。玻璃质的釉瓷可以作为保护层用于厚度最小为 0.6mm 的含铁金属板上。聚合材料规定了聚合材料的阻燃等级、额定温度、灼热丝引燃等级或大电流起弧等级,并要求聚合材料除了符合规定的 5 英寸火焰试验、冲击试验、灼热丝试验、成品灼热丝试验、大电流起弧试验、成品大电流起弧(耐电弧)试验和燃烧试验之外,还要在适用的情况下承受模制应力试验、压力试验、UV 辐射试验、聚合体支承试验、聚合材料部件涂履粘附性试验等。机械结合和紧固进行联结的方法应该有足够的力度和硬度,可以在安装完成后防止旋转,从而避免导体或配线设备的移动。部件之间的摩擦不能单独作为防止旋转的方法,应采用适当匹配的锁紧垫圈、固定的防松

7、螺栓螺母或类似的装配螺钉,或通过类似的其他方法防止旋转。此外,对于这部分还有相应的负载试验、自攻螺钉扭矩试验、部件拉力试验等方面的规定。可活动的连接点内含导线的可活动的连接点在活动时应不会导致导线绝缘的损坏,其旋转角度应被限制在 370 度以内,或符合可活动的连接点旋转试验。导线保护经过金属的边缘或穿过开口的导线,必须进行保护防止同锐边接触或避免被切断或磨损,金属板的厚度少于 1.1 mm 的必须以下列方式保护:卷边角度不应小于 120 度;非橡胶的套管或护环至少 1.2 mm 厚;玻璃管厚度至少为 0.25 mm。应力消除软缆的应力消除装置应符合施加 1 分钟 156 N(35 lb)拉力的

8、应力消除试验;导线的应力消除应符合施加 1 分钟 89 N(20 lb)拉力的应力消除试验。玻璃玻璃的棱角应经过消除锐边的处理,最小厚度及外露面积应满足一定限值的规定,不符合该规定的钢化玻璃必须通过钢化玻璃冲击试验。用于固定玻璃的夹子,应与玻璃交叠至少 5 mm。玻璃支架的钢厚度至少 0.4 mm,其他金属厚度 0.5 mm,聚合材料厚度至少 1.5 mm。热绝缘热绝缘材料应是耐燃的,如玻璃纤维、无机材料或聚合材料。聚合热绝缘材料应:具备最小燃烧等级为 HB 或符合水平燃烧试验;额定温度等于或大于灯具的最大工作温度。(2)电气结构电气结构部分主要规定了配线装置、灯座、开关、插座、保险丝和保险丝

9、座、镇流器和变压器、电容器、导线和电缆、识别标志与极性、电气间隙、电绝缘、带电部件的易触及性、接地与连接、用于支路导线的配线箱和接线盒以及电路的隔断等方面内容。灯座支撑灯的灯座必须使用绞线。对接线端子以及灯座的锁定螺钉提供绝缘功能的外壳或玻璃纤维绝缘套管,应至少 0.8 mm 厚,如果灯座的接线端子去除外壳或套管后可触及,则需要附加额外的绝缘保护层。由支电路直接供电的灯座螺口必须接到中性接地线上。 开关开关的最小电流值应等于总负载电流与开关的额定负载系数的乘积。开关必须能同时断开所有不接地的供电导线。单级开关不应连接到中性接地线上。载流部件应采用铜、铜合金、镍合金或不锈钢制成,但不锈钢材料不得

10、用于快速连接端子、焊接端子、和弧焊部件。插座灯具上的便用插座应为接地类型的,并标记最大负载参数。但地面嵌入式安装或吊顶灯具不应配有便用插座。灯具最多允许配有一个双插或两个单插便用插座。镇流器和变压器使用了开路电路电压大于 1000 V 的变压器或镇流器的灯具,则必须标明不得用于住宅照明。灯具工作所必需的镇流器或变压器的功率应标明在灯具上,同时必须根据镇流器上或其附带的线路图或安装说明进行接线。采用外置镇流器或变压器的灯具,应标明功率值和灯泡类型。电气间距非绝缘带电部件的最低空间间隙和爬电距离要求见表 3.5。表 3.5 最低间距非绝缘带电部件的空间间隙和爬电距离有效值电压范围,V 峰值电压范围

11、,V 最低空间间隙最低爬电距离mm(in)mm(in)0 500 711.6(0.063)1.6(0.063)51 15072 2123.2(0.125)6.4(0.250)151 300213 4236.4(0.250)9.5(0.375)301 600424 8469.5(0.375)9.5(0.375)601 2000847 28289.5(0.375)12.7(0.500)带电部件的易触及性 电气接点在元器件凹处(至少 0.8 mm)并被绝缘覆盖是被认为不可触及的。可触及的部件有:灯泡或启动器座、与灯泡或启动器相连的带电部件是可以接触的;电压为均方根 30 V 或峰值 42.4 V 的

12、隔离变压器次级电路中的非绝缘带电部件;绝缘层厚度相当于或大于 SPT-2 的软线,当其穿过链子吊灯的链条时,电源线的绝缘厚度应大于等于 SPT-1 或导线绝缘厚度至少 0.8 mm;符合规定的软线、设备线以及 600 V 的器具用线材料。接地和连接 易触及的非载流金属部件和金属化处理的聚合材料部件,应在用户维护或徒手更换元器件可能导致电击危险的情况下提供接地保护,并应符合连接阻抗试验。(3) 标记要求灯具应标记下列信息:制造商识别符;生产日期;工厂信息;其他要求标记的内容。此外,灯具还应标注目录号、型号、序列号和其他类似的识别编码。带有镇流器和变压器的灯具应标注额定输入电压、频率和总电流或功率

13、。除透镜、发散体装置和装饰部件以外的灯具部件,装运时如果分装为多个包装的,每个包装应标注:制造商信息;部件编号、组号、描述性名称或其他识别信息。该标准还对白炽灯具、荧光灯具、HID 灯具、表面安装灯具、嵌灯、杂类灯具等提出了补充要求,并对灯具的正常温升测试、异常温升测试、机械测试、电气测试、工厂生产测试、测试程序及设备等进行了详尽规定。 2. UL 153 (Ed.12)UL 153便携式电子灯具是关于便携式电灯及其配件的安全标准,目前已更新到第 12 版。该标准适用于主要功能为进行工作照明或是环境照明的,配有软线与连接插头,用来与标称 120 V、15 或 20 A 的分支电路进行连接的便携

14、式灯具(便携式电灯)与配件。该标准不适用于圣诞树与装饰性的照明设备,不带灯罩的电子蜡烛与烛台,或带有季节性装饰和一个顶部与底部均不开口的灯罩的便携式照明设备、直接插入式夜灯、太阳能和热能灯、水族池灯、医疗及牙科用灯、标志灯与商业广告显示屏、摄影用灯、杀菌灯、船用或危险场所用便携式照明灯、主要功能并非用于工作或环境照明的便携式装饰用发光设备。该标准也主要对便携式电灯的机械结构通用要求、电气结构通用要求、相关测试及标志要求进行了规定,同时详细地对各种应用型便携式灯(例如白炽灯、卤素灯、荧光灯等)的各种安全要求进行规定。(1) 机械结构该部分主要对灯具的封装与包装、外壳、外壳的金属厚度、防腐蚀、聚合

15、体外壳、聚合装饰性部件、外壳开口、金属线导管与管道、灯罩的结构、应力消除、具有玩耍功能的便携式照明设备、防液体侵害和包含危险性物质的便携式照明设备等进行规定。外壳对外壳金属的材料及厚度做了规定,但该规定不适用于装饰性部件、不作为外壳组成部分的反射器部件或不要求用为外壳、提供结构集成或作为布线设备的支承的任何部件。聚合材料外壳还应按照 UL 746B 及 UL 746C 的要求进行相关评估。应力消除应为便携式灯具提供应力消除,使作用于电源线的外拉力不会直接传输至终端接头或内部单元布线,符合应力消除试验。具有玩耍性的便携式照明设备供 8 岁或 8 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以及可以从设备上取下进行玩耍的部件

16、应符合ASTM F963关于玩具安全的消费者安全规范 。测试项目应包括对冲击力、咬、屈曲、扭矩、张力、压力、尖锐的点、尖锐的边角以及其它小部件的评估。防液体侵害若使用绝缘材料的便携式照明设备在工作条件下可能受到潮湿空气的不利影响,则应进行抗潮湿试验。含有危险物质的便携式照明设备含有危险物质(例如在特定类型灯中用作装饰性液体的化学混合物)的便携式照明设备应在易燃性及所用材料是否有毒等方面接受评定。危险材料的容器、密封垫、封条及盖板不应受到该有害物质的影响。软质玻璃不应作为危险材料的容器。此类设备还应符合特定的标记要求。 (2) 电气结构带电部件的可触及性在“外壳”部分规定的需要封装的部件或设备必须受到适当的防护,以便于人员在进行正常操作时与之发生意外接触。电气间隙极性相反的非绝缘带电部件之间、以及非绝缘带电部件与可以接地的金属之间的间隔,其空间距离应不小于 1/4 in.(6.4 mm) ,表面距离应不小于 3/8 in.(9.5 mm) 。就这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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