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通知条款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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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邮件通知条款的选择电子邮件通知条款的选择焦点:电子通知何时“视为送达”?哪一类条款技术上争议更小,更容易举证?目录目录一. 电子邮件发送流程: .2二. 实践中的通知条款 .21. 我方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视为送达.22. 我方邮件系统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时视为送达.33. 到达对方服务器视为送达 .3三. 如何让自己知道对方收到并阅读邮件.3四. 相关法律依据.41.合同法保护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42. 电子邮件证据的性质 .53. 电子证据的形式要求及证明效力规定.5(1)原件形势要求电子签名法.5(2)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及收集电子证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 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

2、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5(3)与电子数据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的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 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07.24 .64.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商的记录保存义务.6五. 案例:电子邮件是否能够单独作为定案事实依据?.6六. 结论:通知条款的选择 .7一一. 电子邮件发送流程:电子邮件发送流程:电子邮件的收发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使用邮件客户端软件,如: Outlook、Foxmail 等。另一种是使用浏览器以 Web 的方式直接登陆邮箱,进行邮件的操作二二. 实践中的通知条款实践中的通知条款1. 我方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视为送达我方邮件系统显示已发送视为送达例 1:通

3、知【某电玩网】 本网将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用户。 使用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通知的,电子邮件在发信服务器上所记录的发出时间视为送达 时间,发信服务器未收到诸如邮箱地址不存在、对方邮箱已经满等发送失败反馈的,视为 通知已经成功送达。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选择稳定性及安全性相对较好的电子邮箱,并且经 常性地接受并阅读电子邮件。如用户未及时从自己的电子邮箱接受电子邮件或因用户电子 邮箱或用户电子邮件接收及阅读程序本身的问题使电子邮件无法正常接收或阅读的,只要 成功发送了电子邮件,即视为用户已经接收到相关的电子邮件。以传真方式通知的,参照 电子邮件方式处理。例 2:电子邮件通知【精品网】使用电子邮件

4、方式送达通知的,电子邮件在发信服务器上所记录的发出时间视为送达时 间,发信服务器未收到诸如邮箱地址不存在、对方邮箱已经满等发送失败反馈的,视为通 知已经成功送达。2. 我方邮件系统显示我方邮件系统显示到达对方服务器时视为送达到达对方服务器时视为送达例 1:为确保通知书送达的便捷,德清法院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 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之规定,向古德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发送 了通知书,并由电脑系统确认该邮件“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 。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联系人:XX,电子邮件: ;乙方联系人:XX,电 子邮件: 。一方需要通知的信息发送至对方并由电脑系统确认

5、该邮件电脑系统确认该邮件“成功到达对成功到达对 方服务器方服务器”3 日,即视为对方已经看到并了解邮件内容,送达完成。 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邮箱系统均可以确认是否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图示如下:3. 到达对方服务器视为送达到达对方服务器视为送达暂时并未发现实践中采用完全的“到达主义” ,即使是人民法院的送达通知,也是采用 第二种形式: “针对完成送达的标准的选择应采用“到达主义”,即人民法院只要按被送达人提供的 邮箱账号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并到达对方服务器的可视为送达并到达对方服务器的可视为送达。当然,为了保证被送达人 能及时看见电子邮件,在完成送达时应该主动电话告知已送达的信息,并且在完成送达后在

6、完成送达时应该主动电话告知已送达的信息,并且在完成送达后 将成功发送邮件的电子回执打印装订入案件卷宗。将成功发送邮件的电子回执打印装订入案件卷宗。 ” 陈锡军:浅议电子邮件送达的可行性三三. 如何让自己知道对方收到并阅读邮件如何让自己知道对方收到并阅读邮件问:我使用 Outlook Express 作为电子邮件处理,经常发生发送中丢信的问题,但多数情况 下对方又无法知道我给他发电子邮件了,我也不知道他是否接到了我的电子邮件,只好多 次重复发送,即浪费时间又非常 麻烦,请问是否有办法使我自动知道他是否收到了我发的 电子邮件? 答:以 office2003 为例,在 Outlook Express

7、 中提供了一个加执的功能可以实现您的要求,具体设置步骤如下: 1、启动 Windows 操作系统,在系统桌面上用鼠标左键单击开始/程序/Outlool Express,启动空上邮件处理软件。 2、单击选择菜单栏中的工具菜单项,并从弹出的下拉菜单中选择选项,在随后弹出的 窗口中选择回执标签(有些版本的 Outlook Express 是收条标签) 。 3、选中所有发送的邮件都要求提供阅读回执(收条) ,选中对于每个阅读回执(收条) 请求都通知我。回执功能只有在对方收到了我们的邮件并打开以后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我 们发出的邮件有回执要求,对方即可作出相应的答复。这就类似于我们寄发了挂号信,要 收信人

8、看信并签字画押后再寄回回执。只要收到了回执,就说明自己的邮件已经送达对方, 并且对方已经看到了。以此类推,大部分邮箱都具有此功能,但对方若选择“不予回执” ,我们仍无法得知 对方是否收到以及阅读。实际操作如下:若对方未设置“不予回执” ,则通常会收到如下回执:四四. 相关法律依据相关法律依据1.合同法合同法保护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保护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16 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 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 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

9、. 电子邮件证据的性质电子邮件证据的性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从而在 法律上确定了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地位。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 据使用,即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证据。3. 电子证据的形式要求及证明效力规定电子证据的形式要求及证明效力规定(1)原件形势要求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 时起,内容保持完整

10、、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 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2)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及收集电子证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 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会议认为,证券交易和信息传递电子化、网络化、无线化等特点决定电子交易信息、网 络 IP 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证据在证券行政案件中至关重要。但由于电子 数据证据具有载体多样,复制简单、容易被删改和伪造等特点,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形 式要求和审核认定应较其他证据方法更为严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11、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相关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一)无法提取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或者提取确有困难提取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电子数据复制件电子数据复制件,但必 须附有不能或者难以提取原始载体的原因、复制过程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 网络地址的说明,并由复制件制作人和原始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或者以公证等 其他有效形式证明电子数据与原始载体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二)收集电子数据应当依法制作笔录,详细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 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

12、据的过程拍照或录像。(三)收集的电子数据应当使用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备份。监管机构为取证人时, 应当妥善保存至少一份封存状态的电子数据备份件,并随案移送,以备法庭质证和认证使 用。(四)提供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的与案件有关的光盘或者其他数字存储介质、电子 设备中被删除的数据、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必须附有恢复或破解对象、过程、方法 和结果的专业说明。对方当事人对该专业说明持异议,并且有证据表明上述方式获取的电 子数据存在篡改、剪裁、删除和添加等不真实情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 院应予准许。(3)与电子数据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的三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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