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案例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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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A 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 1000 万元,总负债 100 万元。 现公司董事会决定: (1)以本公司名义投资 20 万,与 B 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 A 公司名义向 C 公司投资 200 万;(3)以本公司名义发行 100 万元公 司债券。 问:这三项决定是否都合法,并说明理由。问:这三项决定是否都合法,并说明理由。 1、 (1)不合法。依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应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 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合法。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转投资公司法第十五

2、条公司可以向其他 企业投资; (3)不合法。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另外, 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 A 公司净资产仅 900 万,且董事会无权 作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参见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2、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完 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财 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

3、人格进行经营活动。 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 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 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

4、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 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 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 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原 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3、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都有营业执照和营业场所, 甲分别与丙、戊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戊拥有丁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的授权) 。现在,丙、戊均因经营不善而无

5、力履行合同,甲遭受了重大损失。 问:甲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问:甲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 答: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 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 丙是乙公司的子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乙公司的控制,但其是独立 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而丙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 还债务时,只能破产偿债。所以此时甲也只能作为债权人参与分配破产财产, 而不能要求乙公司代为偿债或赔偿。戊是丁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依据我国法律

6、规定,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因此, 戊不能清偿或赔偿甲公司的部分,甲可以要求丁清偿或赔偿 4、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 2500 万元,计划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 1500 万 元,现已准备好的文件有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登记证明、公司资 产评估和验资报告、公司现资产负债表。 问:问: (1)所准备的文件是否齐备? (2)有关部门能否批准?为什么? 答:(1)应准备的文件有: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7、 (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 的发行保荐书。 (2)不能批准。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 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 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件中因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公司净资产不能少于 3000

8、 万;另外债券总额不能 超过净资产的 40,这两项该公司都不符合5、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 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 3000 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 价格约为 900 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 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 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 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试分析:试分析: 1、 金泰戈斯有

9、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 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 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 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即当 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 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 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 2

10、8 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 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 任。 6、2005 年,周、武、郑、王四人分别出资 5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 10 万元成立“桃城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 2005 年度的税后利润为 600 万元人 民币,其上年度亏损额为 200 万元,法定公积金为 90 万元,不足以弥补该亏损. 请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合理分配该利润? 答: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公司法定公积金只有 90 万元, 上年度亏损为 200 万元, ,因此首先从税后

11、利润中拿出 110 万元弥补亏损;公司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 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也就是 60 万元;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 35 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 配的除外。因此,剩余利润额为 430 万元,按照股东各自的出资比例,周 25、武 30、郑 40、王 5,分别分得利润为 107、5、129、172、21、5 万元。公司经营所得的利润依法规定首先交

12、纳所得税,纳税后形成税后利润, 税后利润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分配顺序: 第一,如果上一年度有亏损,首先弥补亏损; 第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三,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对股东分配股利(六)公司合并、分立和 变更 7、甲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合并。甲公司有三名股东,出 资比例为:A 股 东人民币 10 万,B 股东 20 万,C 股东 30 万,股东会上 A、B 股东同意合并,C 股东反对。乙公司股东会以 23 多数表决权通过了合并计划。 甲、乙公司分别将合并事宜通知了各自的 债权人,甲公告了三次,乙以电话方 式通知。 请问:甲乙公司合并是否合法,为什么请问:甲乙公司合并是否合法,为什么?

13、 ? 答答: :不合法,(1)甲公司股东会未通过合并决议。因为合并协议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应达到表决 权 23 以上,但本案只达到 3010+20+30=12 通过。 (2)甲公司未通过合并协议,不应该继续合并事宜,不应再通知债权人。 (3)乙公司虽然股东会通过了合并计划,但是由于甲公司的股东会未通过 合并计划,也不应再继续下面程序,况且,电话通知债权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式,应公告三次。 8、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董事会全体一致作出决议,决定将该分司分立为两个 完全独立的新公司,经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订立了分立协议,进行 财产分割,然后直接宣布新设的两个公司开始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经营

14、活动。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问:上述公司分立的过程在程序上有何违法之处? ?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 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的决议不应由 董事会作出,而应由股东会经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作出。 (2)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15、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本案未履行登记手续。 原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新成立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 9、甘某和李某均为某市红星塑料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 的董事。1997 年 9 月甘某、李某又与其所任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王某合伙开 办了一个农用塑料薄膜厂,从事大棚塑

16、料薄膜的生产。某产品与红星塑料制品 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8 年 1 月,红星公司发现了甘某和李某的这一行 为。经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免去了甘某、李甘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时,公 司要求甘某和李某将其与他合伙经营塑料薄膜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 20 万元人民 币交予公司,被二人拒绝。红星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甘某和李甘将 其经营农塑料薄膜厂所得收入交给红星公司。 问问: (1)甘某和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膜的行为是否合法? (2)红星公司免去甘某和李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及要求二人将经营农用塑 料薄膜厂期间的收入交予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 (1)甘某和李某同陈某、王某合伙开办农用塑料薄膜厂,其产品又与 红星公司产品相同,该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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